國家能源局《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功能規范意見的函》發布
國家能源局《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功能規范意見的函》發布
近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功能規范意見的函》,詳情如下:
編制說明
按照2017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促進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引導8個試點地區有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研究編制了電力現貨市場運營和結算系統功能規范(以下簡稱功能規范)。
一、起草過程
2017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委托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國電南瑞、中國電科院、國網能源研究院、南網科研院、清華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北京科東公司等多家單位組成研究組,共同研究編制功能規范。在同步開展近20項配套課題研究基礎上,2017年12月底形成功能規范初稿;在多次充分吸收有關專家意見基礎上,2018年3月底修改形成功能規范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中發9號文配套文件二,電力市場主要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從業務功能上看,電力現貨市場相關系統主要包括運營和結算系統。考慮到不同市場模式下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差異較大,按照市場模式分別編制分散式和集中式運營系統功能規范。考慮到不同市場模式下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系統功能規范差異較小,不區分市場模式,統一編制結算系統功能規范。
一是分散式和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主要內容,均包括適用范圍、術語定義、總體要求、總體框架、相關子系統具體功能規范要求等。二是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系統功能規范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術語定義、總體要求、總體框架、相關業務具體功能規范要求等。
三、基本定位
本功能規范定位于:為8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地區運營和結算系統建設提供基本指引,引導試點地區有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相關工作。試點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考本功能規范,推進試點相關工作。
分散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分散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基本功能,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成員管理、數據管理、市場申報、信息發布、中長期合同管理、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平衡機制、輔助服務市場、安全校核、市場評估分析、市場風險管控、市場監管、市場成員服務和系統管理等功能。
本規范適用于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偏差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交易進行調節的分散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建設,過渡期優先發電量采用物理合約參與市場,保證收益。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技術規范另行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號)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力批發市場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
發電商和大用戶/電力零售商之間進行大宗電力交易的市場。
3.2 電力零售市場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
指在批發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配電服務,允許電力零售商進入市場,中小電力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供電商的售電側市場形態。
3.3 電能量市場Electric Energy Market
以電能量為交易標的物的市場。
3.4 實物合同Physical Contract
合同雙方根據實際供需情況自行簽訂,并要求按照合同條款以實物而非現金交割執行的合同。
3.5 財務合同Financial Contract
市場參與者以電力及其衍生品為標的,進行購買、出售、出借、互換或回購等交易的協議,交易形式包括差價、遠期和互換等。電力財務合同僅約定財務交割責任,不作為市場主體發用電計劃制定依據。
3.6 差價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
根據事先約定的合同價格以及合同交割對應的市場價格(如現貨價格)之差進行結算的一種金融合同。
3.7 市場成員Market Member
電力批發市場的參與者和利益攸關方。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電網運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其中,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3.8 分散式電力市場De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偏差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交易進行調節的電力市場模式。
3.9 集中式電力市場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現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等對沖現貨市場風險的電力市場模式。
3.10 中長期交易 Medium and Long-term Transaction
對未來某一時期內交割的電力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包含數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時間尺度。中長期交易合同包括實物合同和財務合同。
3.11 電力現貨市場 Electricity Spot Market
通過交易平臺在日前及更短時間內集中開展的次日、日內至實時調度之前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包括電能量、調頻服務、備用服務等。
3.12 安全約束機組組合 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開停機計劃。
3.13 安全約束經濟調度 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發電計劃。
3.14 安全校核 Power System Security Analysis
對檢修計劃、發電計劃、市場出清結果和電網運行操作等內容,從電力系統運行安全角度分析其安全性的過程。分析方法包括靜態安全分析、暫態穩定分析、動態穩定分析、電壓穩定分析等。
3.15 輔助服務市場 Ancillary Service Market
為維護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由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等提供除正常電能生產、傳輸、使用之外的市場化輔助服務的市場,具
責任編輯:滄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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