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指導意見正式印發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為縱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經商國家能源局,我們制定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試行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
附件:1.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2.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3.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為科學合理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以下簡稱“配電網”)配電價格,促進配電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48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7〕1941 號)相關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基本思路,對地方政府或其他主體建設運營的地方電網和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投資、運營的增量配電網核定獨立配電價格,加強配電價格監管,促進配電業務健康發展。
一是建立機制與合理定價相結合。通過制度和規則建設,既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加強對配電網的成本、價格監管;又規范配電網企業的價格行為,形成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有效的配電價格,促進售電側市場公平競爭。
二是彌補成本與約束激勵相結合。在嚴格成本監審基礎上,按照彌補配電網企業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配電價格,促進配電網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安全可靠電力服務;同時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配電網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盡可能低的價格為用戶提供優質配電服務。
三是公平開放與平等負擔相結合。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省級電網應向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無歧視開放,配電網應向售電公司無歧視開放。配電網企業應按照相同的原則和標準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
二、定價方法
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情況,充分征求有關企業和社會意見后,選擇合適的配電價格定價方法。核定配電價格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上網電價、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銷售電價等現行電價,并結合地區經濟發展需求、交叉補貼等情況,合理選取定價參數。
(一)對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采用招標定價法確定配電價格。競標主體應同時做出投資規模、配電容量、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承諾。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供電服務標準等進行監管和考核,沒有達到約定標準的,相應核減配電價格。
(二)對于非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可以選擇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三種定價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方法確定配電價格。對于同一類型配電網,應選擇相同定價方法。
一是準許收入法。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能源主管部門確定配電網規劃投資及項目業主確定投資計劃后,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 號),核定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內的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確定監管周期內的年度準許收入,并根據配電網預測電量核定監管周期的獨立配電價格。
二是最高限價法。先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測算某個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再參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電網配電價格,結合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等績效考核指標,確定該配電網的配電最高限價,由配電網企業制定具體配電價格方案,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價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效率提高要求掛鉤的調整機制。
三是標尺競爭法。先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測算某個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再按測算的該配電網配電價格與本省其他配電網配電價格的加權平均來最終確定該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在首個監管周期,可給予該配電網以較高權重。配電網差異較小的地區,也可以同類型配電網社會平均先進水平為基準,按省分類制定標桿配電價格。
三、調整機制
配電網配電價格調整,應明確價格監管周期,做好過渡階段價格銜接,并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建立平滑處理機制、定期校核機制和考核機制。
(一)明確配電價格監管周期。政府制定配電價格的監管周期原則上為三年。招標確定配電價格的有效期限,以配電項目合同約定期限為準。
(二)做好過渡階段價格銜接。配電價格確定前,電力用戶與配電網結算的輸配電價暫按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執行。配電網區域內列入試點范圍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電網區域內既有的小水電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就近交易時,用戶僅支付所使用電壓等級的配電價格,不承擔上一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配電網區域內不得以常規機組“拉專線”的方式向用戶直接供電。
(三)做好與存量地方電網配電價格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尊重歷史、合理銜接的原則,在不增加交叉補貼的前提下,制定地方電網配電價格,與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等做好銜接,并逐步過渡到按本指導意見確定的方法核定配電價格。
(四)鼓勵建立激勵機制。在一個監管周期內,配電網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監管周期可由配電網和用戶共同分享,
以激勵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降低配電成本。
四、結算制度
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按現行省級電網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配電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分類結算電價或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企業結算電費。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與實際成本差異過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
(一)分類結算電價。配電網企業根據配電網區域內實際供電用戶類別、電壓等級和用戶用電容量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再按省級電網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的輸配電價,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
(二)綜合結算電價。配電網企業根據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的接網容量和電壓等級,按省級電網兩部制輸配電價,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
配電網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含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會責任,由配電網企業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在配電網與省級電網接入點,由省級電網專為配電網建設變電站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探索核定由配電網承擔的接入費用,并適當調整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配電網與發電企業的結算,按照調度協議約定的主體執行。
五、相關要求
配電網配電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抓緊制定配電網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規則,加快推進配電價格改革
工作。
(一)配電網實行業務分離。配電網企業應設立獨立企業法人,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將配電網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成本獨立核算。目前配售一體化經營的配電網企業的配電業務、市場化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獨立核算。
(二)嚴格執行配電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與配電網結算的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配電價格。配電網企業可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配電價格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但其水平不得超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該類用戶所在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配電網企業對未參與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應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目錄銷售電價。
(三)推動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電價格,要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配電網企業要定期通過企業網站等平臺公布成本、收入等相關信息。各地要加快建立配電價格監管數據庫,推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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