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指導意見印發
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詳情如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
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詳情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為縱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經商國家能源局,我們制定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試行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
附件:1.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2.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3.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區域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區域電網輸電價格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域電網跨省共用網絡輸電價格(以下簡稱“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的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是指區域電網和相關省級電網所屬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絡,以及納入國家規劃的1000千伏特高壓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絡的輸電價格。
第三條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分功能。區域電網既承擔保障省級電網安全運行,又提供輸電服務。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在嚴格成本監審基礎上核定準許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務對象合理分攤的原則制定。(二)尊重歷史。區域電網輸電價格,要考慮區域內各省級電網之間已形成的輸電費用分攤機制,平穩過渡,促進區域電網及省級電網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交易。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促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新能源等清潔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第四條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先核定區域電網輸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此為基礎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定期調整的價格機制,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為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銜接,首個監管周期為2018-2019年。
第二章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區域電網準許收入計算方法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號)執行。區域電網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價內稅金構成。
第六條準許成本由基期準許成本和監管周期新增(減少)
準許成本構成。基期準許成本,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347號)等規定,經成本監審核定。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按監管期初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新增或減少的準許成本計算。區域電網從電力市場統一購買的電力市場調頻、備用等服務費用,不得計入區域電網輸電成本,按“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由相關省級電網分攤,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第七條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為提供區域電網輸電服務所需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輸電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不高于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主營業務收入的
10%核定。新建區域電網跨省共用網絡輸電線路,經相關省級價格主管
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有效資產范圍。
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核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條價內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執行。計算公式為:價內稅金=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第三章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第九條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原則上采用兩部制電價形式。其中:
電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提供輸電服務的成本;容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為省級電網提供可靠供電、事故備用等安全服務的成本。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在電量電費和容量電費之間進行分攤。電量電費比例,原則上按區域電網輸電線路實際平均負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測算,并考慮輸電線路長度、促進電力交易、與現行輸電價格政策銜接等因素。計算公式為:電量電費比例=(Σ各線路實際平均負荷×該條線路長度權重)÷(Σ各線路的穩定限額×該條線路長度權重)×K容量電費比例=1-電量電費比例其中:輸電線路實際平均負荷反映區域電網提供輸電服務的能力,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統計數據計算。輸電線路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考慮整個網絡安全穩定水平情況下各線路允許達到最大輸電容量,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的線路穩定限額計算。
輸電線路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超過其實際平均負荷的部分,反映區域電網提供安全備用服務的能力。考慮區域電網功能差異,設置調整系數K,取值在0.7-1.3之間。東北、西北電網主要以消納新能源和電力送出為主,K系數原則上大于1,適當提高電量電費比例;華北、華東、華中電網主要以保障用電需求和安全為主,K系數原則上小于1,適當提高容量電費比例。各地可考慮季節變化因素,采取每月系統最大負荷日典型方式進行計算,再加權平均計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第十條電量電費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由購電方承擔。改革初期,可對區域電網現行不同標準的電量電價政策進行歸并,簡化并逐步統一區域電網電價標準。電力市場機制建立后,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號和輸電阻塞的電價機制。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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