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2018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
甘肅省2018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有序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肅省
甘肅省2018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序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2016〕16號)等政策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有利于工業經濟企穩回升、有利于先進高載能產業發展、有利于新能源電量消納、有利于發用雙方協作共贏的原則。
第三條 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以電網安全為前提,堅持依法合規、自愿交易的原則,維護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條 部門分工和單位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組織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政策解釋;
省工信委負責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原則,制定優先發電購電計劃;
甘肅能源監管辦負責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實施進行監管;
省電力公司負責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執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實施工作。
省內直接交易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信委、甘肅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按照相關程序統一組織開展。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參與交易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環保政策規定,屬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2017年執行差別電價名單的淘汰類、限制類企業或產能,暫不納入直接交易范圍。2018年差別電價名單公布后相應調整。
第六條 電力用戶條件
(一)符合政策的電解鋁、鐵合金、碳化硅、電石等企業;
(二)省政府已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
(三)蘭州新區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電量2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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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已明確的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劉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昌氯堿化工循環經濟產業鏈項目,寶蘭客專、蘭渝鐵路牽引變用電;
(五)在全年電力電量平衡基礎上,上述行業企業用電量超過上年同期的電量。
第七條 發電企業條件
(一)省內除自備電廠以外的火電企業;
(二)省內裝機容量1.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企業;
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另行明確。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省內售電公司。
第三章 資格審核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向甘肅電力交易中心申報。
第十條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省內政策規定及要求對企業市場準入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信息平臺和甘肅省電力公司網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一條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具體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直接交易申報電量
(一)電力用戶交易申報電量為企業生產用電量,用戶申報電量原則上參照2017年實際生產用電量。
(二)發電企業交易申報電量為上網電量,其中:火電企業電網約束和調峰調頻以及預留電量全部參與,熱電聯產機組原則上按不少于核定供熱電量30%參與;裝機容量1.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企業(不含電網劉家峽水電廠)電量原則上按不少于30%參與。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火電企業,其直接交易電量與其他類型交易電量統籌考慮。發電企業申報電量不得超過省電力公司公布的各火電企業可直接交易電量上線。
第十三條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為主,季度交易為輔。季度交易根據市場需求組織開展,具體時間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信息平臺、省電力公司網站發布。
季度交易用戶主要為符合準入條件、第六條(五)項確定的電力用戶。
第十四條 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企業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委托售電公司交易。受委托的售電公司須持用戶購電委托書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已委托售電公司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再直接與發電企業開展交易,且不得多方委托。
第十五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交易,具體可采取自主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開展。
自主雙邊協商交易是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經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
集中交易是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直接交易意向申報,由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按設定計算方法進行出清計算,確定無約束出清結果,經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十六條 交易結果通過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出清計算原則、出清結果、校核結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七條交易結果確定后,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交易出清分月電量簽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同時,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與甘肅省電力公司三方簽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雙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發電企業及甘肅省電力公司,按規定向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八條 以售電側需求預測為基礎,統籌平衡電力電量。最大交易電量按預測電量確定。
第十九條 省電力公司依據省工信委確定的年度發用電計劃及供熱電量,根據電網安全約束、調峰調頻、檢修計劃等要求,明確各火電企業有關邊界條件、最小開機方式、安全校核等事項,并明確年度可直接交易電量,交易組織前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信息平臺、省電力公司網站發布。
第二十條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進行,電力調度機構在交易周期內所有交易出清后進行總量安全校核,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安全校核結果發布最終交易結果。
第二十一條 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火電企業,對其直接交易、基數交易、臨時交易及外送電交易電量統籌校核。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電力系統發生事故等緊急情況影響直接交易完成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按照保證電網安全的原則實施調度。
第六章 交易結算
第二十三條 直接交易委托電網企業統一結算。
第二十四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電價暫按電力用戶到戶電價與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 電力用戶按月結算、季度清算;發電企業交易電量按年內滾動平衡結算,年度清算原則按三方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先結算直接交易電量電費,再結算其它電量電費。
第二十七條 結算方法
(一)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用電價格=用電企業到戶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用電價格
(二)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發電價格=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發電價格
直接交易發電價格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自主確定,不受第三方干預。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強交易工作監管,采取月清月核、季度平衡調補的辦法,對年度交易合同進行調整。季度平衡調補電量作為增量直接交易空間補充開展交易,發電企業交易電量規模不受影響。
第二十九條 為有利于發電、用電各方合作共贏,支持、鼓勵電解鋁等大用戶和發電企業根據市場變化,建立交易價格與用戶產品價格聯動機制,并在相關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均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執行并網運行及發電廠輔助服務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季度直接交易執行情況,由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于次季度第一月15日前在其對外網站公布。
第三十二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電力公司對交易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電費交納情況、交易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情況、合同違約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現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環保措施未落實等被環保部門責令限產、停產等環保因素)造成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無法完成時,在后期調度時不予追補,相關違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預計無法完成合同電量時,應由發電企業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將發電權轉讓給其他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合同無法執行的,雙方解除合同后,電力用戶可參加季度交易。
電力用戶簽訂的直接交易電量不得轉讓。
第三十五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年內無法完成合同約定電量,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電力用戶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于合同約定電量70%的,該電力用戶不得在年內再次參與直接交易。
電力用戶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于合同約定電量50%時,合同發電企業一方可提出調整合同或終止合同,并提前十個工作日函告合同相關方。
第三十六條 在交易開展或合同執行期內,發現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或發電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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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將所購電量轉讓(售)其它用戶的;
(二)相互串通報價,操縱或控制交易市場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電費三個月的;
(四)不服從電網調度命令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則的。
第三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對2017年度合同履約率低于50%的企業,暫停責任方次年交易資格。
第三十八條 當因電力電量平衡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確需對直接交易合同進行普遍調整時,應由合同主體提出申請,在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信委、甘肅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定期對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情況進行總結,并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四十條 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維護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響直接交易的措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甘肅省冶金有色工業協會、甘肅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發用各方理性競爭,實現協作共贏。
第四十二條 參與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未明確事宜在公告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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