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監辦下發通知鼓勵電儲能參與山西省調峰調頻輔助服務
11月7日,山西能監辦發布《關于鼓勵電儲能參與山西省調峰調頻輔助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分為五個部分,旨在提高山西電力系統調節性能, 更好消納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通知》指出
11月7日,山西能監辦發布《關于鼓勵電儲能參與山西省調峰調頻輔助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分為五個部分,旨在提高山西電力系統調節性能, 更好消納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
《通知》指出,要加強引導,明確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的基本要求。以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儲能運營企業等為參與主體,均可以聯合或獨立的方式參與調峰或調頻,獨立參與調峰的單個電儲能設施額定容量應達到10MW及以上,額定功率持續充電時間應在4小時及以上。獨立參與調頻的電儲能設施額定功率應達到15MW及以上,持續充放電時間達到15分鐘以上。
積極穩妥,加強電儲能項目試點管理工作。堅持鋰電池、飛輪、液流電池、鉛炭(鉛酸)電地、壓縮空氣、超級電容等儲能技術并舉,有序推進,根據山西電源結構和電網運行情況, 首批調峰試點容量規模不超過30萬千瓦,首批調頻試點容量規模初步確定為不超過12萬千瓦。
《通知》明確,要突出重點,努力為電儲能獨立進入市場交易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抓緊研究出臺滿足電儲能獨立并網的相關調度策略和技術規定。鼓勵充分利用關停電廠、風場(光伏)匯集站、變電站空閑間隔、省級聯絡線、電力用戶側等現有具備接入條件的場所,建設獨立的電儲能調峰調頻電站。
各項目業主要負責做好獨立電儲能設施的調試、檢修以及安全生產等工作。《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通知》原文件如下所示:
關于鼓勵電儲能參與山西省調峰調頻輔助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公司、大唐山西分公司、華能山西分公司、國電山西分公司、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格 盟國際能源有限公司、同煤集團(含漳澤電力)、以及省調各發電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能源局關于促 進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64號)以及華北區域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相關規定, 為提高山西電力系統調節性能, 更好消納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經商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在征求調度、交易和發電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山西下一步輔助服務市場試點工作安排, 現就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引導,明確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的基本要求
(一)參與主體。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儲能運營企業等均可參與輔助服務,電網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建設的電儲能設施暫不得參與。
(二)參與品種。包括調峰和調頻,調峰是指電儲能設施以低谷用電和平峰高峰放電或者調整充放電縮小電量偏差考核的方式,利用峰谷電價差、市場交易價差、偏差費用考核政策或參與調峰市場獲得收益,同時達到縮小電網峰谷差或平抑發電及用戶自身發用電負荷差的日的。調頻是指在滿足電儲能測試和安全規定的前提下,通過跟蹤頻率信號指令和快速精確調整頻率的方式,按照市場規則 申報,依據市場成交價格獲得補償收入,達到平滑電網頻率,提高電網運行效率和安全穩定水平的目的。
(三)參與方式。包括聯合式和獨立式,聯合式是以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為輔助服務提供及費用結算主體,電儲能設施通過與發電機組或用戶的電力設備協同跟蹤調度指令并聯合計量的運行方式;獨立式是以電儲能設施為參與輔助服務提供及費用結算的主體,電儲能設施獨立并網,根據調度指令獨立完成輔助服務任務,并單獨計量的運行方式 。
(四)容量要求。獨立參與調峰的單個電儲能設施額定容量應達到lOMW及以上(聯合調峰容量暫不受限制),額定功率持續充電時間 應在4小時及以上。獨立參與調頻的電儲能設施額定功率應達到15MW及以上,持續充放電時間達到15分鐘以上;單個聯合調頻項目容量 應達到機組額定容量3%或9MW 及以上,持續充放電時間達到15分鐘以上, (在容量配比富余的情況下可放寬至5分鐘以上,根據運行情 況另行調整)。
(五)設施要求。電儲能設施應當符合并網技術和安全規定和能力測試要求(獨立電儲能設施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取得設計、施工 和安全措施的報告;應具備遠動系統,能夠接收省調控中心發送的調節指令,能夠采集并實時上傳電儲能實時充放電信息等各類運行 狀態信息至省調控中心。
二、積極穩妥,加強電儲能項目試點管理工作
(一)堅持多種技術并舉。鼓勵采用電、地化學儲能和飛輪物理儲能等多種技術路線開展項目試點。主要技術路線包括:鋰電池( 磅酸鐵鋰、三元鋰、 鈦酸鋰)、飛輪、液流電池、鉛炭(鉛酸)電地、壓縮空氣、超級電容等儲能技術。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有國內外成熟運行項目經驗的業主和技術路線 。
(二)堅持規模適度。根據山西電源結構和電網運行情況, 首批調峰試點容量規模初步確定為不超過30萬千瓦,其中:聯合調峰項 目總容量不超過10萬千瓦,主要在用戶側試點,試點項日數量暫不受限制;獨立調峰項目總容量不超過20萬千瓦, 試點項日數量5個左 右。首批調頻試點容量規模初步確定為不超過12萬千瓦,其中:聯合調頻項日容量6萬千瓦,試點項目數量7個左右;獨立調頻項目容量 6萬千瓦,試點項日數量3-4 個。
(三)堅持有序推進。電儲能項目試點工作,實行備案制。由電儲能設施運營方(采用聯合方式的, 由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提出)書面提出試點申請,同時提供備案材料,取得山西能監辦的同意試點備案畫件后, 方可開展后續工作。未經同意擅自開展的,省調控中 心不子并網和調度,并不得為其統計運行數據,省電力交易公司不予注冊和組織交易、不予出具結算依據,省電力公司不予結算。
(四)加強效果評估。省調控中心應根據日前和未來的電網、常規電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狀況, 深入研究電網調峰調頻需求, 及時提出電儲能在調峰調頻領域的需求和發展規劃, 按年度提供電儲能運行效果和對系統調峰調頻的影響分析報告, 并向山西能監辦 報告。山西能監辦將會同省調控中心、交易機構和儲能企業, 每半年對試點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效果評估, 并出具評估報告。同時, 在不斷總結首批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省電力公司要抓緊市場需求和經濟性方面的課題研究,適時開展第二批試點工作并調整電儲 能的參與規模。
三、突出重點,努力為電儲能獨立進入市場交易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
(一)電儲能設施聯合參與調峰調頻服務的充放電量及電價由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與電儲能設施運營方協商確定。
(二)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調頻、調峰服務的充放電價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電價政策執行。
(三)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調頻服務的儲能容量電費由山西能監辦另行制定, 發電側分攤。
(四)抓緊研究出臺滿足電儲能獨立并網的相關調度策略和技術規定。省調控中心要以電儲能調峰調頻課題研究為抓手, 盡快選擇確定國內高水平的課題團隊,進一步完善課題大綱,及早啟動仿真測試工作,補充開發能夠適應快速、優質的調峰調頻資源的調度控制策略, 加快升級改造相關軟要件設備或系統。省電力交易公司要同步建設開發電儲能設施獨立交易的技術支持系統。省電力公司應確保接期滿足并網、注冊、交易、調用、數據統計、開票、結算等功能的需要。
(五)鼓勵充分利用關停電廠、風場(光伏)匯集站、變電站空閑間隔、省級聯絡線、電力用戶側等現有具備接入條件的場所,建設獨立的電儲能調峰調頻電站。電網企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確保儲能企業接入的35千伏、110千伏變電站具備省調控中心遠程信號雙向接收和指令控制,以及遠程抄表和按月結算等功能。電網出現安全事故的情況下,省調控中心有權臨時停止或臨時調用電儲能設施。
(六)省調控中心應充分利用電儲能的特性,研究和提出更加優化的調峰調頻控制策略,基于調峰調頻效果,同等交易價格條件下 優先調用電儲能等優質資源。下達輔助服務調度指令應當以能量管理系統(EMS)、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等調度 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的電量數據等為基礎進行。要嚴格執行按照調節效果選擇ACE機組的原則,提高電網 ACE的控制效果和效率,緩解由于頻繁調節導致的網內火電機組疲勞磨損,保障電網安全、經濟運行。
(七)省調控中心應及時對電儲能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主動為電儲能設施參與調峰調頻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積極協助解決 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并及時報告山西能監辦。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市場化輔助服務的運行管理、儲能容量電費等標準,最遲于 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我辦。
四、明確程序,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
(一)擬新建電儲能項日(包合聯合式和獨立式且2017年10月31日前未并網的項目視為新建項日)需向山西能監辦申請取得試點資格。同時提供以下備案材料:投資方、業主、關鍵設備廠商的資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建設容量、投資額、擬建設周期、 投運時間、既往業績、項目設計方案、技術路線等必要信息。
(二)獨立式電儲能項目需取得有權投資管理部門的項日備案文件;
(三)提交由設計資質機構出具的電儲能系統詳細工程設計方案;
(四)取得電網企業出具的電源接入系統設計、接網工程可研、接入系統方案評審等;
(五)提供具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電力企業情況;
(六)提交電儲能設施的測試報告,包括功率、能量、效率等關鍵參數的測試結果, 以及有權機構出具的電儲能設施相關安全性認 證報告和逆變器并網電能質量認證報告;
(七)完成并網調度工作,包括:并網前期準備、升壓站啟動送電前準備、 正式并網發電和啟動調試期等相關準備工作。(上述具 體要求附件1、2);
(八)聯合儲能項日在并網調試時,若存在與電網相關的二次改造工作,應以電廠或用戶為主體,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必要的項目信息和具體改造方案, 經調度機構認可后實施改造工作。
獨立、聯合式項目應向山西能監辦書面提出試點申請并提供(一)的內容。并網前,聯合式項目由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向山西能監辦、省調控中心提交(三)、(五)、(六)、(八)的內容;獨立式項目由電儲能設施運營方向山西能監辦、省調控中心提交(二)至(七) 項內容,經省調控中心審核后,山西能監辦備案登記。2017年10月31日前已投運的電儲能設施, 應在本文下發后15日內補充上報。
(九)項目運行后, 每半年提交項目運行情況報告。同時應按照《關于做好電儲能調頻電站月度運行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晉監能市場〔2017〕l24號)文件要求完成月度報送工作。
(十)獨立項目業主負責做好獨立電儲能設施的調試、檢修以及安全生產等工作。聯合方式的由電廠或用戶自行管理,儲能投資商應配合電廠或用戶做好電儲能設施的技術支持和檢修維護等運行管理工作, 共同確保電儲能設施安全可靠運行。
(十一)獨立儲能項目的可研、設計、建設、并網調試等事宜,暫參照國家電網公司或山西省電力公司現有的《電廠接入系統工作管理辦法》、《新機并網調度服務指南》、《山西電網新能源發電企業并網調度服務指南(細則)》以及《山西電網110kV及以下電 壓等級接入電廠并網調度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考核, 嚴格執行輔助服務補償與結算規定
(一)發電企業的調峰調頻服務補償、運行管理以及考核應參照山西能監辦下發“兩個細則”及其修改條款, 以及《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獨立參與的電儲能設施直接作為調峰調頻服務主體獨立參與市場,接受省調控中心的調度管理。考核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調峰調頻收益按照《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單獨統計、按月開票、按月結清。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我辦根據實際運行情況, 必要時予以調整補充 。
執行中有任何問題, 請及時向山西能監辦反饋。
附件1:
獨立參與的電儲能項目開工前的主要工作
一、項目主體在開展儲能項目本體工程可研時, 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儲能項日接入系統方案設計(含一次、二次),編制接 入系統設計報告,向電網公司提交電源接入申請。儲能項目電源接入申請接收后,委者毛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初審會 議,印發會議紀要,有權投資管理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
二、接入系統設計初審會議紀要印發后,電網公司組織、項目主體企業配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網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接網工程可研報告;
三、接網工程可研中后,電網公司組織召開接入系統方案評審會議,咨詢機構出具接入系統方案評審意見。電網公司印發接入 系統方案。
四、若存在配套接網工程,為保證項目本體工程和接網工程同步投運,項目主體與電網公司應簽訂接網協議。若政府對接網工 程建設有其他明確意見,按政府意見執行。接網協議簽訂后,按照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儲能項目本體和接網工程,確保同步投產。
附件2:
獨立參與的電儲能項目正式投運前的主要工作
一、并網前期準備工作:除前期已完成的接入電網前期工作外,獨立儲能電站還需提供安全性測試相關文件(可參照華北地區發 電機組相關文件執行)、設備招投標及出廠驗收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能源監管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并與山西省電力公司簽訂《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
二、啟動送電前準備工作:新建、擴建的儲能電站,建設單位應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新建、擴建項目投產計劃及有關技術資料報送省調控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書面確定下一年度的新建投產項目和投產時間。獨立儲能電站運營商應在啟動送電前3個月 按要求格式向省調控中心提交該基建工程項目并入電網的書面申請報告; 送電調試前2個月將該工程需要電網配合停電過渡方案、停 電計劃、受電方案、調試方案提交省調控中心審定;在送電調試前45天向調控中心省調控中心調度控制處提出電站運行值長接受電網 調度機構培訓和考試的申請, 通過持證上崗培訓和考試后, 方具備調度業務正式聯系資格。在送電調試前1個月,向調控中心省調控 中心提交有關工程進度表、新設備啟動試驗方案、調試計劃;變壓器等主要設備實測參數及出廠報告;調度自動化等相關資料;通信相 關資料等。
三、啟動調試期工作:所有設備均需符合國家要求;并網正常運行方式明確;一、二次設備驗收合格;接受調度指令的運行值班人 員全部通過調控中心省調控中心資格考試合格且持證上崗; 線路、 升壓站及啟備變已通過運行維護單位和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 計 量表記驗收合格;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系統已完成接入山西省電能質量監測中心調試; 啟動方案已經啟動委員會通過, 并已發送到有關單位。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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