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購售電合同、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日前發布了《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各有關單位要在開展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工作時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日前發布了《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各有關單位要在開展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工作時參照使用。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江蘇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和江蘇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10號),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編制了《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現予印發。請各有關單位在開展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工作時參照使用。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什么具體問題,請及時與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聯系。
聯系人:顧曉鵬025-83115285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鑒于:
1、甲方在擁有并經營管理一家最高用電電壓等級為 千伏(kV),總變壓器容量為 千伏安(kVA)的用電企業。符合江蘇省市場主體準入條件。
2、乙方在擁有合法售電經營資格,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準入條件,在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諾、注冊、備案程序,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評估的售電公司,具備開展電力交易的購售電資格。
(3)甲、乙雙方通過電力交易中心及電網經營企業的輸配電網絡完成購售電交易,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文件,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定義和解釋
1.1定義
1.1.1合約電量:是指本合同項下約定的計劃交易電量。其中按時間區分的命名為“月度交易合約電量”和“年度交易合約電量”;按電力交易類型區分的命名為“雙邊協商合約電量”、“集中競價交易合約電量”和“掛牌交易合約電量”。
1.1.2雙邊協商合約電量:是指售電方依據電力市場規則,在滿足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要求并經電力交易中心認定的前提下,以“雙邊協商”的方式獲取的與電力用戶交易的合約電量。
1.1.3集中競價合約電量:是指售電方依據電力市場規則以“集中競價”的方式獲取的與電力用戶交易的合約電量。
1.1.4掛牌交易合約電量:是指售電方依據電力市場規則以“掛牌”方式獲取的與電力用戶交易的合約電量。
1.1.5結算月:是指電力用戶已使用電能的按公歷計算的自然月。
1.1.6結算電量:是指電力交易中心依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為本合同出具的結算憑據中的抄表電量。其中按時間區分的命名為月度結算電量和年度結算電量;按電力交易類型區分的命名為雙邊協商交易結算電量、集中競價交易結算電量和掛牌交易結算電量。
1.1.7電網經營企業:指國網江蘇省電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關規定在江蘇省內獲得輸配電網運營權的公司。
1.1.8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結束后得到能源監管機構確認。
1.1.9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1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臺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第二章雙方陳述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能源監管機構均未做出過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5本方簽署的合同內容符合國家有關市場化交易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等。
2.6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2.7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與其他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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