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辦法印發
8月9日,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印發了《貴州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辦法(暫行)》,同時組織9家發電企業開展了貴州電力市場首次年度雙邊協商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電量21 4億千瓦時。作為全國首個包含所有合同種
8月9日,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印發了《貴州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辦法(暫行)》,同時組織9家發電企業開展了貴州電力市場首次年度雙邊協商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電量21.4億千瓦時。
作為全國首個包含所有合同種類的合同電量轉讓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出臺豐富了貴州電力市場的交易品種,標志著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在為市場主體提供電力交易違約避險手段方面邁出了一大步,主要具備以下特點:一是轉讓合同種類齊全。合同電量轉讓的交易標的包括國家《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暫行)》中所列基數電量合同、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等所有合同種類,這意味著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所有批發市場合同均可進行合同電量轉讓。二是有效規避違約風險。按國家《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暫行)》,市場主體違約避險手段包括“次月分解計劃調整、合同電量轉讓、互保協議”等三種方式,貴州電力市場已于年初實現合同電量調整,合同電量轉讓是貴州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個規避交易違約風險的手段。
下一步,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將研究出臺合同電量互保實施辦法,屆時,貴州電力市場的各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靈活采取違約避險手段,以提高合同履約率,降低違約考核風險。
貴州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配套文件精神,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為市場主體提供降低違約風險的有效手段,規范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貴州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是指在不影響第三方權益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實現市場化主體之間全部或部分合同電量的有償買賣,受讓方按轉讓前合同條款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三條貴州省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遵循安全高效、節能減排、公平公正、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注冊的火電企業之間、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在批發市場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水電企業之間、水電企業與火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因轉出或轉入而產生的出讓或買入價格。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最小申報單位為0.0001元/千瓦時。雙邊協商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第六條交易手續費按照《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交易品種、方式
第七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交易標的分類開展,交易標的包括基數電量合同、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的受讓方應符合對應市場準入條件。基數電量合同不包含市場化交易電量的配比或獎勵電量。
第八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由交易中心以雙邊協商或掛牌等交易方式統一組織,通過貴州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根據市場主體需求,原則上在每月20日前組織開展。電力調度機構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進行安全校核后,按交易中心發布的有約束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九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在月度合同電量計劃調整后,月度其他直接交易前完成。月度合同電量計劃調減的不得作為受讓方,調增的不得作為出讓方。合同轉讓交易的出讓方不得參與月度其他交易。
第三章火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十條火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的交易標的分為兩類:(一)基數電量合同、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合同允許轉讓的部分電量;(二)直接交易合同、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電量。
第十一條火電企業之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約束:(一)火電企業在每次發電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出讓方和受讓方參與;(二)確保電網安全運行所需電量不得轉出;(三)火電企業轉讓的電量是基數電量合同或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的,累計轉出電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全年基數電量或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電量計劃的20%;(四)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不得轉讓;(五)直接交易合同或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轉讓的,火電企業不得進行轉讓;(六)火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還需滿足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火電企業之間轉讓直接交易合同或周邊跨省4區交易合同電量的,不影響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購電價格,交易價格和線損電價均按原合同確定價格結算。
第十三條直接交易合同或周邊跨省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后,交易中心按轉讓合同電量(不包含配比或獎勵電量)扣減出讓方交易計劃,同時等量增加受讓方交易計劃;合同執行完畢,按轉讓合同電量的實際完成值分別調整出讓方和受讓方交易計劃。第十四條基數電量合同或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后,轉讓電量視為受讓方的市場化電量,由交易中心納入交易計劃管理并跟蹤。調度中心在安排發電計劃時,按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計劃安排受讓方的轉讓電量,并從出讓方實際應承擔基數電量或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電量中扣減相應電量。
第十五條基數電量合同轉讓交易后,受讓方交易電量均按照貴州省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0.3515元/千瓦時進行結算;黔電送粵(含黔電送深)合同轉讓交易后,受讓方交易電量均按照0.3149元/千瓦時進行結算。如政府物價部門調整相關電價,按調整后價格執行。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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