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隨機一公開”:能源局發布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文件明確,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持證主體;應錄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文件明確,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持證主體;應錄入所有檢查對象的基本信息,并可按照行業、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類型及級別等指標分類;應根據檢查對象新增及變更情況動態更新調整,確保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等。具體情況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扎實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切實加強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綜法改〔2015〕564號)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能綜法改〔2016〕667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扎實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切實加強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規定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力業務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并及時公開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
第三條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切實做到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第四條隨機抽查必須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開展;依據有變化的,隨依據進行調整。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隨機抽查事項按照《國家能源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即電力業務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主體保持情況與執行許可事項情況檢查。
第五條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建立相關機制及工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應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兩庫的建設及運行維護;國家能源局開展相關隨機抽查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兩庫進行統籌使用。
第七條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持證主體;應錄入所有檢查對象的基本信息,并可按照行業、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類型及級別等指標分類;應根據檢查對象新增及變更情況動態更新調整,確保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八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和相關專家兩部分組成,應錄入檢查人員的基本信息、工作崗位、業務專長等情況,檢查專家可按照專業、地域、所在單位、職稱等不同指標分類。檢查專家一般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5年以上電力或電力相關行業從業經歷和相應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根據檢查人員新增及變動情況動態更新調整,確保人員信息準確有效,檢查專家符合相關要求。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應結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對執法檢查人員開展培訓。
第九條隨機抽查分為比例抽查和條件抽查。比例抽查是指在檢查對象數量較多、相似度較高的情況下,選定百分比進行抽查。條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據的要求設定檢查對象的類型、性質、資質等級等條件進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條件抽查可以結合應用,確保執法效能。
第十條比例抽查應當堅持抽查內容全覆蓋,體現全面性和客觀性。電力業務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持證企業抽查比例為5%-10%,頻次為兩年一次。條件抽查應當突出問題和目標導向下的工作深度。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科學安排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制訂嚴密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現場檢查方案,統籌考慮執法人員和抽查對象的數量、工作任務計劃及地域、資質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比例抽查和條件抽查的分配。開展實地檢查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對現場檢查的各項要求。
第十一條隨機抽查的檢查對象,通過搖號、機選、抽簽等方式,由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對遵規守紀的抽查對象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業黑名單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不良誠信記錄等情況的企業,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二條實施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通過搖號、機選、抽簽等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數量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每個檢查組不得少于兩人,且至少兩人持有國家能源局統一頒發的執法證。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屬于法定回避情形的,應及時予以調整,并另行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建立電子化隨機抽查系統,對“雙隨機”抽查要做到全程跟蹤記錄,運行透明,痕跡可查,效果可評,責任可追溯。
第十四條檢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反饋被檢查單位。對存在問題較多的檢查對象,采用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形成有效震懾,增強檢查對象守法的自覺性。
第十五條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要及時在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門戶網站和特定電力許可制度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抽查結果公開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流程管理,合理確定抽查結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圍。
第十六條推進隨機抽查工作與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相銜接,實現信息共享共用。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與抽查對象的信用情況掛鉤,將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行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積極探索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間跨區域聯合隨機抽查的工作模式和機制,合理配置、統籌使用執法資源,加快執法信息資源的互通互聯、開放共享,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隨機抽查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八條開展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廉政執法;對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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