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可抵充偏差考核費用!江蘇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意見
江蘇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對《江蘇省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規定若售電公司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超過其售電量對應額度,經售電公司申請,交易機構可動用其履約保函抵充偏差調整費用,但剩余保函額度不得低于其售電量對應額度。
單一售電公司(含其同一控股方關聯企業)所占市場份額均不得超過 20%。
售電公司應保持滿足江蘇電力市場的準入條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送資產狀況及上年度的財務和業務經營情況,確保企業資產與售電總額相匹配。
注冊生效后一年內未在江蘇電力市場實際成交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在重新開展售電業務前,其注冊信息應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再次履行公示手續,公示通過后方可繼續開展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應具備與售電規模、服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信息支持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技術信息支持系統應具備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滿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
售電公司存在以下行為時,江蘇能源監管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或者黑名單:
1.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2.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
3.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4.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5.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6.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7.無故未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8.未按時進行交易結算,拖欠電費;
9.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10.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11.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交易。
原文如下:
關于對《江蘇省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省發改委(能源局)、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關售電公司:
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江蘇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細則》(蘇政辦發〔2017〕110號)、《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試行)》(蘇監能市場〔2018〕74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售電公司運營,促進售電公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有效維護江蘇電力市場秩序,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工作部署,江蘇能源監管辦起草了《江蘇省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10月10日前反饋。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李雪松025-83115284,025-83199610(傳真),電子郵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蘇省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pdf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18年9月28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