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嚴格落實電價政策降低工商業用電成本的通知
海南省物價局發布《嚴格落實電價政策降低工商業用電成本的通知》,通知中稱將分四部降低工商業電價,其中包括全面落實已出臺電網清費政策、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試點開展部分商業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峰谷電價政策、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
詳情如下:
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嚴格落實電價政策降低工商業用電成本的通知
文號:瓊價價管〔2018〕230號
各市縣物價局,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定安縣發展和改革委,洋浦經濟發展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等文件精神,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經研究,現將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已出臺的電網清費政策
電網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明確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895號)、《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取消臨時接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價價管〔2017〕746號)、《海南省物價局關于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瓊價價管〔2018〕192號)規定,認真落實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減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及系統備用費等政策,確保清費政策落實到位。
二、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轉供電的電價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規范。重點清理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加價。
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三、試點開展部分商業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峰谷電價政策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268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7〕117號)等文件精神,在現行峰谷電價政策的基礎上,試點開展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場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谷電價執行標準詳見附件。根據試點執行情況,將逐步擴大商業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峰谷電價政策范圍。
四、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合理調整電價結構有關事項的通知》(瓊價價管〔2017〕410號)規定,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其中: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每千瓦時0.768元,電壓等級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時0.738元。農產品初加工用電適用范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規定執行。
五、上述電價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315千伏安及以上商場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峰谷電價表
責任編輯: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