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發布:電網企業可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了《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電力用
第十章計量和結算
第一節計量
第一百二十二條市場主體及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計量數據應當實現自動采集并上傳至交易機構。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一百二十三條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必要的計量裝置。
第一百二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一百二十五條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方式不變。
第二節結算依據
第一百二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資金結算。
(一)跨省跨區交易由甘肅電力交易機構向發電企業出具結算依據,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的交易由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向甘肅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
(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由電力交易機構分別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結算依據;
(三)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雙方可以按照達成的合同價格與合同電量結算,也可通過電網企業結算。選擇通過電網企業結算方式,則自備電廠發電權轉讓后,出讓交易電量向電網企業購買,購電價格按照政府批復的目錄電價扣除合同價格
執行;新能源企業受讓交易電量上網電價按照政府批復價格扣除合同價格后執行,由電力交易機構向新能源企業出具結算依據,電網企業向擁有自備電廠的電力用戶出具電費發票。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市場主體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不承擔電費結算職能的電網企業也不再承擔欠費風險,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三節等比例滾動調整方式下電量結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用戶側合同電量月結月(季)清。發電側電量偏差按逐月滾動、年度清算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條月度結算發電側電量按照優先發電分月計劃、年度交易分月電量、月度交易電量、月內短期或臨時交易電量的順序結算各類型合同電量。
當發電側上網電量大于或小于當月各類合同電量的總和時(包括優先發電電量),產生的偏差電量視為市場電量,在結算時將偏差電量納入滾動平衡電量單記一欄,每年1-12月暫根據所屬發電類別的全部市場合同加權平均價記結或記扣,逐月滾動調整,至年底對累計偏差電量按照各電廠執行的市場電量加權平均電價進行年度清算。
由于電廠自身原因造成的少發電量在月度優先發電計劃結算電量中核減。調度機構應于每月末前2個工作日將電廠由于自身原因影響的少發電量明細提交交易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建立年度平衡電量清算機制平衡電量清算按照發電類別(火電、風電、光電)分別進行。
(一)當某類別發電機組年末總體滾動平衡電量合計值為正時:
1.滾動平衡電量到年末累計值依然為負的欠發電廠,按照其執行的年度所有市場合同電量的加權平均電價,計算出年度清算電費。
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清算電費=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累計滾動平衡電量×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所有市場化合同電量的加權平均電價
(n為年度滾動平衡電量累計值依然為負的所有電廠數)
總體欠發市場電量由超發電廠平衡,用總體年度清算電費和總體欠發電量計算出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對超發電廠進行年度清算。
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總體年度清算電費/總體欠發電量
2.滾動平衡電量到年末累計值為正的電廠,按照超發電量比例承擔清算平衡電量,用于補足欠發電量。
(k為年度滾動平衡電量累計值依然為正的所有電廠數)
第i個超發電廠年度清算平衡電量=(第i個超發電廠超發電量/總體超發電量×100%)×總體欠發電量
第i個超發電廠年度清算電費=第i個超發電廠年度清算平衡電量×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
電廠的超發電量在扣除其年度清算平衡電量后剩余的超發電量按該廠批復電價清算。
(二)當某類別發電機組年末總體滾動平衡電量合計值為負時:
1.滾動平衡電量到年末累計值為負的電廠,按照欠發電量比例及其執行的年度所有市場化合同電量的加權平均電價計算清算平衡電費,優先由超發電廠平衡,平衡后仍有剩余的欠發電量由該廠自行承擔,扣減相應已執行的優先發電電量。
(n為年度滾動平衡電量累計值為負的所有電廠數)
(k為年度滾動平衡電量累計值依然為正的所有電廠數)
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清算平衡電量=(第i個欠發電廠欠發電量/總體欠發電量×100%)×總體超發電量
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清算電費=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清算平衡電量×第i個欠發電廠年度所有市場化合同電量的加權平均電價
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總體年度清算電費/總體超發電量
2.滾動平衡電量到年末累計值為正的超發電廠,其超發電量按照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承擔清算電費。
第i個超發電廠年度清算電費=第i個超發電廠年度累計滾動平衡電量×年度平衡電量清算價格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條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公眾信息包括:電力市場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場主體履約及信用情況以及經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授權發布的其他信息等。
公開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名單;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市場交易計劃及完成情況;跨區域跨省輸電價格、輸電線損率;交易電量規模;集中競價交易限價;各市場主體各批次申報電量及中標電量;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年度跨省(區)電量交易計劃、年度安全校核邊界條件及校核原則、年度各類型發電機組平均利用小時上限;輸配電設備安全約束情況、約束時段、限制依據;
為滿足月度交易需要公布的月度發用電平衡預測情況、月度跨省(區)電量交易計劃、月度安全校核邊界條件及原則、月度各類型發電機組平均利用小時上限等。
私有信息包括:各類型發電機組特性參數;各市場主體各類交易申報價格;各市場主體各類交易中標成交價格;雙邊合同內容;各市場主體結算信息等。
第一百三十三條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市場交易主體可按時獲得其市場信息,并保證私有信息在保密期限內的保密性,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第一百三十五條公眾信息原則上通過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門戶網站、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進行披露;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公開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市場成員可查看其訪問權限內的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市場成員信息報送與披露
交易機構應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電力市場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交易電量規模;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場主體履約情況;市場主體名單;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市場交易計劃(跨省跨區交易計劃)及完成情況;集中競價交易限價、成交均價;各市場主體各批次申報電量及中標電量;月度偏差電量處理及結算情況以及經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省電力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授權發布的其他信息等。
調度機構應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校核邊界條件及校核原則、年度各類型發電機組省內平均利用小時上限;輸變電設備安全約束情況、約束時段、限制依據;月度安全校核邊界條件及原則、月度各類型發電機組省內平均利用小時上限;交易計劃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電量責任認定情況;每月“兩個細則”考核執行情況、輔助服務市場執行情況等。
電網企業應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省內輸配電價、損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損耗率;目錄電價;電量電費結算情況;年度電力供需預測;偏差電量處理資金收入及支出情況;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發電企業應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股權結構、投產時間、機組編號、容量、發電業務許可證、能耗水平、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供熱量及供熱信息;各類合同電量;市場化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
售電企業應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股權結構、交易量限額;市場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
電力用戶應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股權結構、投產時間、受電電壓等級、負荷特性、最大負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電量、產品能耗水平等;市場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
第一百三十七條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電力市場成員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條發生私有信息泄露事件,事件知情者有義務向甘肅能源監管辦和有關部門舉報,由甘肅能源監管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對相關責任主體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對信息提供和披露實施監管。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規則由甘肅能源監管辦、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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