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發布:電網企業可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了《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電力用
相關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后,自動生成月度集中競價(撮合)直接交易、月度集中競價(撮合)跨省跨區交易、月度集中競價(撮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月度集中競價(撮合)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電子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責任方取消本交易月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月度內參加任何后續市場化交易。
第七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月度交易結束后,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并制定廠(站)次月月度電量計劃。調度機構應根據次月月度電量計劃,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合同電量的執行。
第八節跨省跨區電量交易
第七十九條跨省跨區中長期電量交易可按照雙邊交易、集中競價(撮合)交易、掛牌交易等多種方式開展。
第八十條跨省跨區交易可分為年度、月度、周和短時支援交易。月度、周、短時支援交易一般為年度交易以外的增量電能交易。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周及以上電能交易,調度機構負責短時支援交易。
第八十一條競價交易中當申報電量大于標的電量時,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交易公告中的交易規則,根據各發電企業申報的電價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申報電量至滿足交易標的電量;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分配。
競價交易中當申報電量小于等于標的電量時,按申報電量成交,申報不足部分,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補充交易。
第八十二條所有由交易機構代理的跨省跨區交易出清方式如下:
(一)各交易周期內,當申報電量總和小于等于外送電量需求時,按申報電量成交,申報不足部分,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再次招標,直至完成。當申報電量總和大于外送電量需求時,按等比例原則扣減至外送需求電量。
(二)因特殊市場環境,在取得監管部門同意后,交易機構可采用適當方式,將火電與新能源電量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配比打捆外送,出清方式同上。
第八十三條跨省跨區電量交易合同(協議)執行與結算先后次序為:跨省跨區事故應急支援交易、年度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月度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月內短期或臨時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當實際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供需發生變化,需對交易合同進行調整時,合同調整的次序與上述相反。
第九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八十四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
第八十五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需確定交易電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電壓等級、計量關口、分月計劃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原則上每月下旬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統一組織各類型合同的轉讓交易(包括本月剩余各類型合同電量和后續月份各類型合同電量)。
發電企業可根據各自實際發電情況在合同完成前5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交易意向,月度合同轉讓應于月前5個工作日或當月底提前5個工作日開展。事后合同轉讓應于合同完成次月前5個工作日對上月合同電量進行轉讓。交易機構應于月底前匯總各發電市場主體的合同轉讓意向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
合同轉讓交易開始組織或收到合同轉讓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電力交易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發布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轉讓并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并提交調度機構,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過的形成有約束合同轉讓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未通過安全校核的,電力交易機構會同調度機構向交易雙方書面解釋原因。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申請裁定。
第八十七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最終形成后,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責任方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內參加任何后續市場化交易。
交易機構應于月底前匯總各發電市場主體的合同轉讓交易結果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節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
第八十八條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
第八十九條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原則上按照年度開展,必要時可補充開展月度交易。
第九十條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組織流程與年(月)度雙邊交易及年(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相同。交易意向及交易結果需匯總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一節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第九十一條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臨時性困難時,甘肅省可與其他省(區、市)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跨省跨區臨時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十二條甘肅電力交易機構應事先與其他電力交易機構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力供需不平衡時,由調度機構根據電網安全約束組織實施。條件成熟后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七章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九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
跨省跨區交易及省內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調整等均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
第九十四條安全校核應滿足全省電力電量平衡,在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十五條為保障電力系統整體備用和調峰調頻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發電廠(站)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計算出各發電廠(站)的電量上限和下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廠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九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公示前,應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九十七條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九十八條根據交易組織周期開展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九十九條電力調度機構按批次對發電計劃單元年度和月度交易合同及計劃電量的總量進行安全校核。
第一百條年度和月度計劃中應當預留充足的清潔能源電量空間,火電企業直接交易不應造成電網消納清潔能源能力下降,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不應影響均等提供輔助服務的原則。
第一百零一條安全校核基于預測電量、預測負荷及發電設備檢修計劃、輸變電設備停電計劃等邊界條件進行安全校核。當實際邊界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根據最新邊界條件,出具安全校核意見,并將安全校核結果報甘肅能源監管辦。
第一百零二條火電企業合同電量安全校核應充分考慮火電機組開機方式?;痣娖髽I年度、月度合同電量安全校核應在充分考慮清潔能源消納、電網安全約束、供熱約束、調峰調頻等后按照預安排的(各)月度開機方式,校核其調峰能力、輔助服務能力、電網阻塞等。
火電企業電網安全約束開機方式由電力調度機構依據電網運行方式確定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批準后確定;供熱安全約束開機方式由甘肅省工信委進行確定。
第一百零三條新能源中長期市場電量安全校核原則如下:
(一)市場電量安全校核條件包括:電力電量平衡、場站發電能力、通道送電能力、電網調峰能力、風(光)資源、電網檢修情況等。
(二)中長期市場電量應按一定比例配比火電調峰電量,以滿足電網調峰需求。
(三)未歸調的新能源場站、按臨時接入方案并網的新能源場站,不允許參與市場電量交易。
(四)為保證新能源場站省內優先保障電量與市場電量的調出,新能源場站月度總市場電量與總省內優先保障電量之和不得超出月度電網新能源總消納能力;各新能源場站月度市場交易電量與優先保障電量之和不得超出其當月發電能力。
第一百零四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分解電量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形成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并保障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發電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對于市場化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未約定交易曲線的市場化交易合同和優先發電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發電廠(站)的發電計劃。
第一百零六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第八章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一節合同電量偏差事前控制
第一百零七條合同電量偏差是指購售電合同雙方在交易周期內(如年度、月度)實際發用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偏差。
第一百零八條合同電量偏差可以通過合同電量轉讓、月度合同電量調整、簽訂互保聯保協議、確定違約條款等方式進行事前控制。
在雙邊交易方式下,市場主體應切實重視發揮合同的法律約束作用,自主協商確定交易意向和違約條款,避免造成整體合同偏差過大,有效降低自身損失。
第一百零九條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電量調整、互保聯保執行本規則中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電力市場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續月份原有分解計劃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通過交易平臺上報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后,作為月度發電安排和月度交易電量結算的依據。
第二節合同電量偏差處理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條中長期合同電量偏差初期處理方式為: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水電企業仍按現有方式進行偏差處理和結算;其他發電企業按等比例滾動調整方式進行處理。
具備條件后或市場放開到一定程度后采用在發電側預掛牌月平衡的方式進行合同電量偏差處理。電力交易機構及電力調度機構應抓緊建設和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做好相關人員培訓,定期向甘肅能源監管辦匯報進展情況。
第一百一十二條合同電量等比例滾動調整方式是指以同類型機組總合同基本執行完成為目標,將當月產生的合同電量偏差在次月或年內其他后續月份滾動平衡,年度對平衡電量進行清算。滾動平衡電量用于次月或年內其他后續月份滾動調整月度電量計劃及市場化電量平衡安排參考依據。當發電側上網電量小于當月各類合同電量的總和時(包括優先發電電量),月度結算時不足部分按照先市場電量后優先發電電量的順序扣減,市場電量按照各類市場合同電量等比例方式扣減。采用本方式導致的發電企業電量合同執行不平衡的,可以開展事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發電企業應依據滾動平衡電量情況、電廠自身發電情況及后期合同電量情況,適時主動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應跟蹤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當月度系統實際用電需求嚴重偏離月度系統總合同電量時,提前啟動偏差電量調整工作,并及時向甘肅能源監管辦匯報。
第九章輔助服務
第一百一十四條甘肅電網輔助服務執行《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西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
基本輔助服務是指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發電機組必須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基本調峰、基本無功調節。
有償輔助服務是指并網發電廠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所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一次調頻、有償調峰、自動發電控制(AGC)、自動電壓控制(AVC)、旋轉備用、調停備用、有償無功調節和黑啟動等。
第一百一十六條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允許第三方參與提供輔助服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根據“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則,按照輔助服務效果確定輔助服務計量公式,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進行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加快甘肅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工作,分批次、分品種有序推進輔助服務市場化,逐步放開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品種,采用競爭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提供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調峰、調頻、備用等服務總需求量,各主體通過競價的方式提供輔助服務。
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執行《甘肅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未開展市場化交易的輔助服務品種,仍按照《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西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電力用戶參與提供輔助服務需滿足各類輔助服務的技術要求,并與發電企業按統一標準進行補償。電力用戶輔助服務費用隨電力用戶電費一并結算。
第一百二十條用電側未實行峰谷電價的地區,根據電力用戶自身負荷曲線和全網用電負荷曲線,計算電力用戶對電網調峰的貢獻度。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小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正,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大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負。與貢獻度為正的電力用戶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的電廠,免除相應市場化交易電量調峰補償費用的分攤。
電力市場化交易雙方發用電曲線一致的,對應電量不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剔除市場化交易曲線后的剩余發電曲線,對應電量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加強需求側管理。在負荷控制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基礎上,推廣用電用能在線監測和需求側響應,積極培育電能服務,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形成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保障輕微缺電情況下的電力供需平衡。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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