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發布:電網企業可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了《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電力用
第六十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雙邊交易閉市后第1個工作日,應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若安全校核不通過,按交易平臺中提交確認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逆序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因特殊原因的,經甘肅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則削減。
第六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在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年度雙邊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如交易結果發布時間超過15:00時,可為次日,下同)通過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異議。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給予解釋。解釋后市場主體仍有異議,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復核申請裁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裁定結果另行公布后執行。
相關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后,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年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年度雙邊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電子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5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紙質合同除電子合同約定內容外,可以附加與電子合同條款不沖突的其它條款。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責任方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內參加任何市場化交易。
第五節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第六十二條每年12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集中競價(撮合)市場相關信息,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關鍵設備檢修(包括機組)安排;
(二)次年集中競價(撮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集中競價(撮合)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六十三條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每年12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開展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每類集中競價(撮合)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六十四條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用戶通過交易平臺申報分月電量、分月電價。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原則上應分月申報、分月成交。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六十五條報價結束后,交易平臺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調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過,按交易平臺中匹配價差大小順序進行逆序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匹配價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則削減。
第六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在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異議。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給予解釋。解釋后市場主體仍有異議,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復核申請裁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裁定結果另行公布后執行。
相關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后,自動生成年度集中競價(撮合)直接交易、年度集中競價(撮合)跨省跨區交易、年度集中競價(撮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年度集中競價(撮合)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電子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5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責任方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內參加任何后續市場化交易。
第六節月度雙邊交易
第六十七條每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或后續2-3個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關鍵設備檢修(包括機組)情況;
(二)次月(或后續2-3個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或后續2-3個月)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月(或后續2-3個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第六十八條月度雙邊交易主要開展次月的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
第六十九條每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開展月度雙邊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七十條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月度雙邊省內直接交易、月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月度雙邊合同轉讓、月度雙邊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意向協議,并在月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包含互保協議)并雙方確認。意向協議應包含交易量、價及雙方協商的違約條款。
第七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1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若安全校核不通過,按交易平臺中提交確認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交易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因特殊原因的,經甘肅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則削減。
第七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在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月度雙邊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給予解釋。解釋后市場主體仍有異議,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復核申請裁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裁定結果另行公布后執行。
相關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后,自動生成月度雙邊直接交易、月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月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月度雙邊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電子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紙質合同除電子合同約定內容外,可以附加與電子合同條款不沖突的其它條款。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責任方取消本交易月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月度內參加任何市場化交易。
第七節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第七十三條每月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集中競價(撮合)市場相關信息,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關鍵設備檢修(包括機組)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撮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集中競價(撮合)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月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七十四條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
第七十五條每月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開展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每類集中競價(撮合)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七十六條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報價結束后,交易平臺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并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過,按交易平臺中匹配價差大小順序進行逆序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匹配價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則削減。
第七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在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異議。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給予解釋。解釋后市場主體仍有異議,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復核申請裁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裁定結果另行公布后執行。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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