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廣西物價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公示,全文如下: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
近日廣西物價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公示,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桂發〔2016〕3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7〕1941號)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們擬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予以公示,向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8日,歡迎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站建言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地址:530028 竹溪大道66號 商品價格處收
傳真號碼:0771-5829618
電子郵箱:spjgc2008@163.com。
建言網址:http://www.gxdrc.gov.cn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2018年4 月 11 日
附:
《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配氣價格管理,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的配氣價格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配氣價格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鄉鎮的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燃氣企業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燃氣安裝、CNG和LNG銷售經營一體化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配氣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二章 配氣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配氣價格以燃氣企業法人為基本核算單位,同一區域配氣管網執行同一配氣價格。
第七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城鎮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第八條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配氣價格。
第九條 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準許成本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
第十條 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
配氣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其他資產折舊年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供銷差率(含損耗率)按新建管網不超過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不超過4%確定。實際供銷差率超過規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氣企業承擔;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準許成本。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第十一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建筑區劃內產權屬于燃氣企業的管網資產、管網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以及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不包括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稅后準許收益率為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第十二條 稅費包括企業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稅費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資產和人力從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及建筑區規劃內安裝業務收支凈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 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于50%的,按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高于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五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原則,各地可對配氣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間分配,分別制定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代輸價格。成本分配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統一明確。調整居民配氣價格,要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
第十六條 規范配氣延伸服務收費。居民燃氣工程安裝性質的收費涵蓋范圍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的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納入房價,不再向燃氣用戶收取。
第三章 試行價格和校核
第十七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配氣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設計達產期后,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和調整。
第十八條 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并可同步疏導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如管道(網)投資、輸配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
校核調整過程中,按本辦法前述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經營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四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新成立燃氣企業正式運營前,應主動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燃氣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者指定平臺公布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定價機關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視情況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配氣價格及配氣延伸服務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 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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