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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發布交易新規,物價部門首介入,加強監管濫用市場力

2018-03-13 09:57:48 壹條能  點擊量: 評論 (0)
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依 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現交易的公開、公平、

福建發布交易新規,物價部門首介入,加強監管濫用市場力

福建發布交易新規,物價部門首介入,加強監管濫用市場力

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依 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現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 發 〔2015〕 9號 )及其配套文件、《(售 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 改經體 〔2016)2120號 )、 《(電 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暫 行 )》 (發 改能源〔2016〕 2784號 )和 《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 改經體 〔2016〕 1855號 )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 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交易,是 指現階段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進行的各類短、中、長期電量交易。本規則所稱批發市場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交易平臺與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的電能交易;零售市場交易是指售電公司將其從批發市場購入的電能出售給電力用戶的交易。
有關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等規則根據福建電力市場建設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條 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自 覺自律,誠信經營,主 動接受監管,不 得操縱市場價格,不 得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福建省范圍內開展的電力市場交易。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以 下簡稱“福建能源監管辦”)和 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市場成員包括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 (含獨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等,其 中電網企業指運營和維護輸配電資產的輸配電服務企業。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七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應 當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 以參與市場交易。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
發電企業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和國家產業政策,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發 電類 ),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并網自各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售電公司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資產總額、擁有的設各經營場所和人員隊伍應該滿足相關準入要求。
電力用戶準入條件應符合國家最新的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節能環保指標及有關準入要求。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具體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市場主體注冊
市場主體均需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對 已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名單、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進行公布。
市場主體注冊后在規定時間內開展交易。符合準入條件并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不得隨意退出市場;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購電。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名單,向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各案,并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福建省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按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公示后,方 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
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核實,電 力交易機構履行公示程序后撤銷注冊。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 自愿退出市場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轉讓,未轉讓的終止執行,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 )發電企業
1.按 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遵 守交易規則、市場秩序,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維 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 )電網企業
1.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的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4.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5.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 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6.預測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7.按 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8,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 )電力用戶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遵 守交易規則、市場秩序,簽訂和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電力市場交易電量需求及其他生產信息;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
4,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 電力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 (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 )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5.遵守政府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 )沒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以 下簡稱獨立售電公司)
1.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2.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以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3.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4.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5.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 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6.參照國家頒布的購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 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的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9.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 司 (簡稱配售電公司)。
1.擁有獨立售電公司全部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3.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級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省級電網企業;
4.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5.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 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6.同 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輸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7.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 )電力交易機構
1.按規定組織和管理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的指導下擬定電力市場運營細則及實施辦法;
3.編制年度和月度市場交易計劃;
4.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
5.提供電力市場交易結算依據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違約賠償金、輸電服務費等 )及相關服務;
6.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7.經依法授權在特定情況下調控市場;
8.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9.按規定披露和發布有關信息;
10.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保守相關秘密;
11.對市場主體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 )電力調度機構
1.負責安全校核;
2.按 調度規程公平、公開、公正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3.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4.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 (不可抗力除外 )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允許電力調度機構在 10個工作 日內進行偏差調整,仍存在問題時,按照程序和規則界定責任范圍,
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
5.經依法授權按規定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6.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四條 初期,福 建電力市場交易按交易周期主要有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等。根據市場需要,也可組織開展年度以上、季度交易等。
 
第十五條 電力市場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進行。
(一 )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 成雙邊協商交易意向,簽訂雙邊交易確認單或協議 (合 同 ),提交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并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登記交易信息。電力交易機構對雙邊協商交易結果進行匯總,并將匯總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平臺登記信息與交易確認單不一致的按無效處理。安全校核通過后,電 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安全校核結果,交易相關方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
(二 )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 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 定最終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 )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將意向購買或出售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 電力交易機構確認并提交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交易對象、成交電量
和電價。
 
第十六條 電力市場交易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建設和管理電力交易平臺。市場主體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之前應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注冊,辦理交易平臺數字密鑰證書,簽訂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和保密協議,遵守交易平臺運行使用相關管理辦法。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期組織市場主體的交易員參加交易平臺使用培訓。
 
第四章 交易價格
第十七條 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競價或掛牌等方式,以 市場化方式形成。
第十八條 雙邊協商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由協商約定;集中競價的交易價格為統一出清的價格;掛牌交易價格為掛牌價格。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購電方 (包 括大用戶、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的 交易價格,以及零售市場售電公司與其代理中小用戶之間的交易價格均為不包含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按照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規定執行。即:用戶實際購電電度電價=交易價格 (折算購電價格 )+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發 電企業的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即:發電企業實際售電價格=交易價格 (折算售電價格 )-(燃煤機組標桿價一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 )。
 
第二十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時,維 持原購售雙方交易價格,填寫轉讓電量確認單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執行。
第二十一條 若采用價差交易方式,用戶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確定市場交易購電價格,即 發電側上網價格調整多少,用 戶側用電價格調整多少的方式。即:
發電企業售電價格=交 易單元基數電量批復上網電價+交易價差
批發市場交易用戶購電電度電價=目 錄電價 (電度電價 )+交易價差
售電公司代理用戶購電電度電價=目 錄電價 (電度電價 )+交易價差。
 
對于尚未核定輸配電價格的地區 (地方電力公司、增量配電試點園區配售電公司等 ),采用價差模式。
 
第二十二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進行限價,為維護市場穩定,結合實際可調整上、下限幅度。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基本電價 (容量電價)按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遇有調整則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執行峰谷電價的電力用戶參加直接交易時,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平、谷時段及浮動幅度按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
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 直接交易電價結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峰谷電價發電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作為平段相應上網電量的結算電價,市 場交易電量為平段相應上網電量。平段上網電量不足時,按照價差水平不變的原則,從峰谷上網電量中結算。
 
第二十五條 售電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與用戶的交易電價和電量由其雙方協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預。為保障電費結算,售電公司應根據需要將相關信息提交電力交易機構,
電力交易機構應為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輔助服務市場化之前,發電企業應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承擔系統輔助服務責任;用戶側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后,電力用戶也應公平承擔系統輔助服務責任。
 
第五章 交易組織
第一節 通則
第二十七條 每年福建省經信委提出次年度全省電力市場交易電量規模。實際交易電量規模可根據電力市場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每年 10月 ,福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議;12月 ,福建省經信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次年度電力直接交易總體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電量規模、發電企業準入機組容量等內容。
交易總體方案經省政府辦公廳組織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討論確定后實施,相 關單位按職責做好具體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易開展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按照交易通知要求,提前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本次交易電量需求,年度電量需求應包含分月電量初步計劃。未按時填報的,視為不參與本次交易。
對于月度交易,原則上應依次實施分月合同電量調整、合同轉讓交易、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掛牌交易。初期,月度下調分月合同電量或合同出讓者,不允許參加下調月度的集中競價、掛牌等購電交易。
每月 15日 前市場主體 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次月及后續月份的年度雙邊交易的分月計劃調整申請,18日前組織完成次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月度雙邊交易申報,25日 前組織完成次月月度競價交易申報。
月度交易中,單 一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交易總電量的15%。
 
第三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通知要求和申報結果,公布購買方提出的總電量需求和發電側交易總電量限額。對于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發 電側交易總電量限額應控制在購買方交易電量總限額的100%~110%范 圍之內。
 
第三十一條 交易時,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的交易電量范圍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報的需求電量的 97%~103%。
 
第三十二條 為防止出現市場操控力,對每批次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設置限額。為維護市場穩定,必要時可對交易限額進行調整。
 
單一售電公司交易電量限額≤交易總電量 x15%。
 
單一發電交易單元交易電量限額=發電側交易總電量 ×該發電交易單元參與交易機組容量/參與交易的發電主體機組的總容量,且單一發電交易單元交易限額 ≤發電側交易總電量 x25%。
 
1 發電交易單元:同一家發電企業內批復上網電價相同的機組組合。
 
發電交易單元參與交易機組容量為交易方案明確的當期準入機組容量總和。
 
第三十三條 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減發電企業計劃發電容量的,按發電企業成交電量相應扣減發電容量,計算方式如下:
扣減容量=交易電量/(1一 綜合廠用電率 )/平衡小時數
 
第三十四條 發電企業按交易單元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電力用戶可按用電單元組合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售電公司可不區分用電單元方式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申報最少電量為10萬千瓦時,申 報電價為含稅價格。
 
第二節 雙邊協商交易的組織
 
 
第三十五條 現階段雙邊協商交易以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為主,未來根據市場需要也可組織其他時間周期的雙邊協商交易。
 
第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總體方案,于年度交易日提前 3至 5日 (月 度提前 2日 )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年度 (月 度 )雙邊協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七條 市場主體按市場交易規則在規定時間內雙邊自由協商,確定交易意向,簽訂雙邊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 ),明確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年度分月電量計劃,上傳雙邊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
 
第三十八條 雙邊 自由協商交易后,電 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公告確定的時間統一開放交易平臺,交 易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登記確認交易電量、電價(價差 )、 分月計劃等交易信息。雙方在交易平臺上登記的交易電量、電價等信息應與上傳的交易確認單約定的電量、電價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為無效申報。
 
第三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登記 日結束后的第二個工作 日10:00前 完成雙邊協商交易信息的匯總,并將匯總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 力調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 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 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個工作 日10∶ 00前 ,發布交易結果,交 易相關方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雙邊交易電量以安全校核結果為準。
 
第三節 集中競價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一條 年度雙邊交易完成后,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現階段,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二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展時,電 力交易機構一般于交易日提前 2日 在交易平臺上發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三條 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 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第四十四條 集中競價交易采用邊際價格 (價差 )出 清方式。具體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如下:
 
(一 )按 照“價格 (價 差 )優 先原則”,對發電企業按照申報價格 (價差 )由 低到高排序,對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申報價格 (價差 )由 高到低排序。
(二 )根據發電企業申報曲線與電力用戶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 (價差 ),確定市場邊際成交價格 (價差 )。 當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邊際成交價格 (價 差 )不 一致,則 按兩個價格 (價差 )的 算術平均值作為市場成交價格 (價差 )執行。
 
(三 )當 價格或價差相同的申報電量不能全部成交時,根據申報電量按等比例原則分配成交電量。
 
第四十五條 電力 交 易機構 在 閉市后 第 一個工作 日10:00前 ,將交易意向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 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工作 日10∶ 00前 ,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交易結果。
 
第四節 掛牌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七條 當市場主體通過掛牌方式開展交易時,應將購買或出售 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給電力交易機構,月 度以上掛牌交易還應提交分月電量計劃。
第四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 3日之內,在 交易平臺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
第四十九條 掛牌交易應在公告發布 2日 后啟動,有意接受該交易要約的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
第五十條 申報時間截止后,電 力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出清。當申報方申報總交易電量小于或等于總掛牌電量時,按申報電量成交;當 申報方 申報總交易電量大于總掛牌 電量時,按 申報電量等比例確定成交電量。掛牌交易成交電價均為掛牌價格。
第五十一條 原則上交易申報至出清不超過 2個工作 日,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個工作 日10∶ 00之 前,電 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 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 電力交易機構,形 成最終交易結果。
第五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 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 00前發布掛牌交易結果。
 
第五節 交易合同的簽訂和備案
第五十三條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如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結果發布后的下一個工作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 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后一工作日之內給予解釋和協調。
第五十四條 在執行電子合同前,年度雙邊交易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的簽訂采用公示統一標準合同范本和簽訂交易確認單的方式進行。電力交易機構在發布交易公告時一并發布《電力市場交易合同 (示 范文本 )》 和 《電力市場交易確認單》。
市場主體在參加交易前應事先閱讀交易合同范本;平臺登記前應簽訂交易確認單或協議 (合 同),并 將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提交電力交易機構。交易結果確定后,交易相關方應在 5個工作 日內將紙質交易確認單或協議 (合同)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對交易合同文本內容和交易電量、電價等進行確認。
為簡化工作流程,月度競價或掛牌交易不再簽署書面合同或交易確認單。
第五十五條 電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確認單簽訂后,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各案。
 
第六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五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電力市場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各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電力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凈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五十八條 月度合同電量轉讓安全校核應在 1個工作日內完成,月 度其他交易的安全校核應在 1至 2日 內完成,季及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應在 5日 內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電力交易機構統一發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對交易初始結果提出異議的,視為通過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 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 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條 雙邊協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調度順序進行削減,同類型同容量等級電源按申報時間優先原則。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 后進行削減。
 
第六十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 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書面報告事件經過。電網緊急情況導致發電企業交易兌現偏差的,允許電力調度機構在 10個工作 日內進行偏差調整。
 
第六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當月電量分解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的成交結果,編制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月度交易計劃納入月度發電調度實施計劃并保障執行。
第六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及時跟蹤和公布月度交易計劃執行進度情況。
條件成熟時,對 于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 了交易曲線的, 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未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市場交易合同以及優先發電合同和基數電量合同,由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
 
第七章 交易電量調整及處理
第六十三條 已注冊準入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通過交易電量分解計劃調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電量互保調劑等方式對偏差電量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交易電量計劃調整相關規定月度 以上的雙邊協商交易,當用戶預計次月交易電量與計劃值相比出現的偏差超過正負 3%時 ,或發電企業預計次月的上網電量不足以滿足直接交易電量時,在保持計劃總交易電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請對次月交易計劃電量進行調整。并于每月15日 17∶ 0之前,將調整申請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雙方提出的交易電量調整申請進行處理。
對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交易電量實行月結月清,不進行調整。
 
第六十五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相關規定
對于月度 以上周期交易,發 電企業之間或用戶之間 (用戶內部 )可以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開展合同轉讓的兩個用戶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的準入用戶 (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 )。 售電公司之間可按代理用戶的類別, 對同一種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電量進行轉讓。
合同電量轉讓安排在每年 3月 至 11月 進行。市場主體可選擇 自主協商和掛牌兩種方式轉讓合同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不改變轉讓電量的原購售雙方交易價格。基數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電網企業與出讓方結算、調減受讓方結算上網電量的方式,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電網企業與受讓方結算、調減出讓方交易電量的方式。具體轉讓工作流程:
(一 )合同電量自主協商方式
合同電量轉讓的出讓方與合同電量原交易方、合同電量擬受讓方協調一致后,簽訂合同電量轉讓單,于 每月 15日之前 (若遇非工作日則相應提前 )按交易機構的要求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后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二 )合同電量掛牌轉讓方式
市場主體將擬出讓的合同電量、電價情況于當月 15日之前 (若遇非工作 日則相應提前 )按交易機構的要求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匯總出讓方轉讓需求,并 在交易平臺上組織開展掛牌交易。受讓方根據掛牌交易公告的具體要求參加交易。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意向受讓方摘牌情況,將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組 織出讓方、受讓方簽訂交易確認單,并對其雙方的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十六條 電量互保調劑相關規定:
市場主體根據 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每家發電企業允許與另一家發電企業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電力用戶可與另一家電力用戶簽訂互保調劑協議,互保調劑的兩個電力用戶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 (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 )。 電量互保調劑協議在正式簽訂并送達電力交易機構備案之后開始生效。
 
第六十七條 已簽訂并各案互保調劑協議的市場主體”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量互保調劑申請,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可由另一方代發 (代 用 )部 分或全部電量。互保雙方應在安全校核通過后簽訂電量轉讓確認單,并 于當月 23日 前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補充簽訂的電量轉讓確認單對交易結算方案進行調整。市場主體電量互保調劑時,不 改變其原有交易協議的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八章 計量和結算
第六十八條 電網 (配售電)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 (線 )損 。
 
第六十九條 具各條件的發電企業應裝設主、副電能計量裝置,以 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 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以 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第七十條 電網 (配售電)企業應根據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 (機組、并網點)和 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明晰用戶峰、平、谷時段的用電量,并將發電企業上網電量和用戶用電量 (含峰、平、谷電量數據 )及 電費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 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 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交易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十一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 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各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周期不變。電網企業應盡可能將用電側與上網側抄表周期調整一致。
 
第七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市場主體可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 由負責開票收費的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其中,獨立售電公司保持電網 (配 售電)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的方式不變;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 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
售電公司市場交易采用銀行履約保函強化合同履約,規避市場違約風險。履約保函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憑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 有異議應在 3個工作 日內反饋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七十四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根據當月實際用電量與交易計劃電量、發電企業根據當月可結上網電量與交易計劃電量分別結算。交易機構每月對購、售電兩側市場化交易電量、電費進行平衡清算。
 
第七十五條 市場交易結算的優先級順序
交易電量結算原則上先按交易周期排序,再按交易品種排序。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種均相同的,按交易開展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結算。
按交易周期排序方式:依次結算年度交易、中期 (多 月 )交易、月度交易、月內交易;交易周期相同的,依 次結算跨省外送電交易、跨省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直接交易、基數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含內部優化 )、 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同 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種下按交易開展時間順序。
 
第七十六條 批發市場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
(一 )輸配電價模式
1.當 用戶實際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結算電度電價=交易電價+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
2.當用戶實際用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未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按本模式下第 1種方式結算,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其結算電度電價=燃煤標桿電價+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 )價差模式
 
1.當用戶實際電量 ≤交 易計劃電量時,結算電度電價=目錄電價 (電度電價 )+交易價差;
2.當 用戶實際用電量)交 易計劃電量時,未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按本模式下第 1種 方式結算,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其結算電度電價=目錄電價 (電度電價 )。
(三 )正負偏差 3%及 以內的電量不考核,偏 差超過正負3%的 電量納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七條 發電企業的月度結算原則
發電企業的上網電量按照結算的優先級順序依次結算各交易電量。若可結上網電量小于計劃電量時,負 偏差超過3%部 分計入偏差考核電量。
發電企業通過電網企業與獨立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結算交易電費,可 直接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結算交易電費。
 
第七十八條 獨立售電公司及其代理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
(一 )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結算
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之間的結算電量及電價、考核方式,根據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之間的購售電合同確定。
售電公 司依據交易機構提供 的結算依據開展月度結算和偏差考核,并按月向交易機構提交經代理用戶確認后的用戶結算明細數據,包 括但不限于:用 戶當月結算電量電費、各類交易的折算購電價格、偏差考核電量及考核金額等。
 
(二 )售電公司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結算
電網企業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對售 電公司代理用戶進行交易電量電費和偏差考核結算。
用戶收到電網企業結算憑據后如有異議,可 向電網企業或售電公司提出,確 實需要修改的經協商一致后,由 售電公司在后續月份的交易電量電價中調整。
 
(三 )售 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結算
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結算的交易電費,為 其代理的所有用戶當月交易電費總和,扣 減售電公司當月批發市場交易電費及售電公司批發市場偏差考核電費。以上交易電費為正時,由 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開具發票,電 網企業向售電公司支付交易電費;以 上交易電費為負時,由 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開具發票,售 電公司向電網企業支付交易電費。
其中:
1.用 戶當月交易電費為其 當月各項交易結算電量 ×交易電價+用 戶當月偏差考核費用;
2.售電公司當月批發市場交易電費計算方式:
(1)當 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總電量 >售 電公司交易計劃時:批發市場交易電費=計劃交易電量 ×交易電價+正 偏差交易電量 ×燃煤機組標桿電價;
(2)當 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總電量<售 電公 司交易計劃時:
批發市場交易電費=實 際交易電量 ×交易電價;
3.售 電公 司交易電量在正負偏差 3%及 以內的電量不考核;偏 差超過正負 3%的 電量納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月度結算原則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參照電網企業職責做好本配網范圍內用戶的電費結算,并將所代理用戶應承擔的省級電網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支付給省級電網企業。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按 規定向發電企業支付購電費。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電費交易資金安全。
有關市場主體交易電量電費結算的具體操作細則或業務指南另行制定。
 
第九章 偏差考核
第八十條 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的大用戶正負偏差超3%的 偏差考核電量,偏 差考核資金=偏 差電量 ×燃煤機組標桿電價 ×5%。
 
第八十一條 對售電公司的電量偏差考核,參照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的大用戶偏差考核規則執行。其實際執行的交易電量為所代理用戶的實際執行交易電量的總和,售 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之間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偏差。
 
第八十二條 發電企業負偏差超過 3%的 偏差考核電量,偏差考核資金=偏 差電量 ×燃煤機組標桿電價 ×5%。
市場初期,水 電、風電的交易偏差電量暫不考核。因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導致的火電、核電交易偏差電量,在當月結算前,發 電企業提交調度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后可免于考核。交易偏差電量通過調整其他月份基數電量的方式進行結算。
 
第八十三條 對于電網故障、電網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 電網企業承擔相關偏差考核費用;對 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 所有市場主體共同分攤相關費用。
 
第八十四條 偏差考核資金按月結算,單獨記賬。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條 按照信息屬性分類,市 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 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履職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內容、范圍和發布的時限,并 對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實施監管。
 
第八十六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嚴 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具體管理和發布。
 
第八十七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電 力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并 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市場成員可按權限查看相關信息。
 
第八十八條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 向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提出,電 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電力交易機構和 電力調度機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證市場主體可按時獲得其私有的數據信息。市場主體的申報價格、雙邊交易的成交價格、合同內容等信息屬于私有信息,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場運營機構在保密期 內不得泄露其私有信息。
 
第八十九條 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電力市場成員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九十條 發電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 )在 電力市場交易前披露發電企業的機組臺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發電業務許可證、上年度違約情況等;
(二 )在合同簽訂后披露已簽合同電量等;
(三 )按 年度、季度、月度披露電力市場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偏差考核等;
(四 )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 )在交易前披露股權結構、投產時間、用電電壓等級、最大生產能力、年用電量、電費欠繳情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以前年度違約情況等;
(二 )在合同簽訂后披露已簽合同電量等;
(三 )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電力市場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偏差考核等;
(四 )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 )電 力市場交易電量規模、注冊市場主體名單等信息;電 力市場交易起止時間、交易申報起止時間及申報要求;
(二 )輸配電價標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 )電 力市場交易成交電量等信息;
(四 )按年度 (季 度 )、 月度披露電力市場交易電量執行、電費結算、清算、偏差考核處理等信息;
(五 )授權發布市場干預信息;
(六 )福 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 (季 /月 )度交易前應披露對應年 (季 /月 )相關信息,具體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電 力供需預測、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各發電類別機組平均利用小時預測、各機組可發電上限,發 電機組檢修計劃,電 網實時負荷曲線、發電曲線(分類別 ),主 要輸配電設各典型時段的最大允許容量、預測需求容量、安全約束限制依據等。
(二 )在 電網安全約束對市場交易產生限制后及時披露約束信息,具體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輸 配線線路或輸變電設各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影響范圍、約束時段等。
(三 )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市場調控
第九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對電力市場交易情況及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及 時發布風險預警。
 
第九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實施交易保證金、預付費制度,維 護市場結算安全。
第九十六條 福建能源監管辦會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研究建立市場力監測和評價標準,加強對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行為的監管。
第九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福建能源監管辦會同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物價局做出暫停市場交易的決定,并 向市場主體公布中止原因。
(一 )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執行和管理的;
(二 )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 )電 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 )電 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 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五 )因 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 )電 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七 )國 家政策以及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其他有關規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可 以進行市場干預。
市場干預期間,電 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各案。
 
第九十九條 當面臨嚴重供不應求情況時,福 建省經信委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組 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當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臨 時實施發用電調控。
 
第一百條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電 力調度機構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由 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 任主體不明的由市場主體共同分擔。
 
第一百零一條 市場秩序滿足正常交易時,電 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十二章 爭議、違規處理和信用評價
第一百零二條 本規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
爭議:
(一 )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 )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 )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 )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百零三條 市場成員之間發生爭議,可 通過自行協商、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調解、提請仲裁或法律訴訟進行解決。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監管機構調解,按 國家有關電力爭議調解辦法執行,爭議雙方以書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交調解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違規行為的,由 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調查處理,采取約談、通報、責令改正、暫停交易、退出市場和法規規定的處理措施,情 節嚴重的,強 制退市、注銷。
(一 )提供虛假材料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 )濫用市場力,串 通報價,操縱或控制市場交易,哄抬或打壓交易價格;
(三 )電 力用戶將所購電量轉售或變相轉售給市場主體以外其他用戶;
(四 )無 正當理由,不 履行合同或協議,違規簽訂協議,同一標的電量與多家市場主體重復簽訂書面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五 )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后,不 按要求簽訂交易合同或協議 (交 易確認單、電子合同等 );
(六 )不 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利益;
(七 )欠 電費一個月以上;
(八 )不 按時披露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九 )其 它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市場主體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單,即 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市場準入注冊名單中刪除。在取消相應用戶類別銷售電價政府定價前,退 出市場的電力用戶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購電。
市場主體 自愿申請退出和違規情節較輕被退出市場的,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負 面清單退出市場的,一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被 列入黑名單、強制退市、注銷的,三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一百零六條 政府部門、市場成員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交易信息和商業機密。
 
第一百零七條 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責針對不同類別的市場成員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客觀反映市場成員的經濟承諾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條 市場成員可對有關違約、違規等情況提出信用評價申請,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違約、違規事件的性質、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方面裁定結果,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網站按照指定格式發布,接 受社會公開監督。
 
第一百零九條 對于市場成員的違規行為,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責按照 《行政處罰法》、《電力監管條例》以及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則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則未明確事項,按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暫 行 )》 (發 改能源 E2016〕 2784號 )規 定執行;本規則與國家政策、文件規定不符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則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 閩監能市場 E2017〕 96號 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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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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