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印發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見文末附件。辦法為依法依規對新一輪電改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見文末附件。
辦法為依法依規對新一輪電改以來組建的區域交易機構實施監管奠定了堅實基礎,標志著南方區域省間電力交易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邁出了新的步伐。
《監管辦法》立足監管機構“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和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重點對相關方遵守國家批準的交易規則情況實施監管。《監管辦法》包括總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交易監管涉及的成員分為市場交易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四個類別,并根據各自在市場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分別明確了各自的監管內容;同時,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電改系列文件規定,明確在監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報送、爭議調解、信息系統接入、現場檢查、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和信用聯合懲戒等監管措施,對相關違規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該辦法由南方能源監管局會同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文件精神組織制定,旨在進一步加強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下一步,南方能源監管局將做好《監管辦法》宣貫,進一步強化企業嚴格遵守交易規則的意識,加強交易各環節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促進南方區域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詳情如下: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廣東、廣西、海南、貴州、云南省(區)(以下簡稱“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準或者備案的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規則,由市場運營機構組織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開展的跨區跨省電力交易。
第三條 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的市場成員應當在交易規則的范圍內組織開展市場交易活動。
第四條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的市場成員包括以下四類:
(一)市場交易主體:參與跨區跨省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各類市場主體。
(二)電力交易機構包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五省(區)相關省(區)電力交易機構(以下分別簡稱“廣州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
(三)電力調度機構包括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南網總調”)以及五省(區)相關省級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四)電網企業包括南方電網超高壓公司、南方區域內各省級電網企業。
第五條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南方能源監管局會同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以下簡稱“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央編辦關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置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有關規定,對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實施監管和行政執法。
責任編輯:電力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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