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
第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八)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三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鼓勵優先購電的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4.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三)售電企業準入條件按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方可參與;
(二)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
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
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可以在任何交易機構注冊,注冊后可以自由選擇平臺開展交易。各電力交易機構對注冊信息共享,無需重復注冊。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注冊;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核實予以撤銷注冊。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省級政府或者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向社會公示。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須向售電企業購電。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我要收藏
個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