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發改能源[2016]2784號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經信委(經委、工信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工作要求,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規范各地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現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根據《基本規則》抓緊制訂或修訂各地交易規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基本規則》適用于現階段各地區開展年、月、周等日以上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隨著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者發用電計劃電量放開達到一定比例,以及合同執行偏差電量無法按照《基本規則》規定的方法解決時,各地應當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京津冀等開展電力市場試點的地區,近期要重點做好市場方案和交易規則制定、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相關人員培訓等工作,具備條件后適時啟動電力現貨交易。涵蓋電力現貨交易的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另行制定。
附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9日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地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前的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階段各地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隨著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者發用電計劃電量放開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執行偏差電量無法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方法解決時,各地應當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建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其全部電量交易、執行和結算均需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執行本規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發用電計劃放開實施方案制定和具體工作推進的指導和監督;適時組織評估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工作,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完善政策。
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市場監管辦法,會同地方政府對區域電力市場和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實施監管。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省(區、市)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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