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發布!市場主體拖欠直接交易電費一月以上強制退出!
國家能源局東北能監局7月5日發布了《遼寧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要點如下:規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適用于遼寧省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執行東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
國家能源局東北能監局7月5日發布了《遼寧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要點如下:
規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適用于遼寧省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執行東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跨省跨區交易執行東北區域省間電能交易辦法。
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在全額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方可參與;
4.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三)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風電交易:風電企業超過省工信委公布的基礎小時數部分,可自愿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可再生能源補貼部分仍執行原有標準,不受交易價格影響。
市場交易:現階段,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按用電量的一定比例參與市場交易,根據遼寧省發用電計劃放開逐步擴展至全電量參與,逐步取消目錄電價。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得隨意退出市場。
電力用戶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參與市場交易:
(一)與發電企業開展雙邊協商交易、直接參與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二)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
月度競價: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總電量的15%。
跨省區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也可直接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鼓勵開展長期雙邊交易并引入交易雙方上下游產品價格聯動機制。
偏差考核:電力用戶超合同用電的,超用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若發生欠交易合同用電,對應的發電企業按照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交易電量;用戶欠交易合同偏差在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偏差超過2%的少用電量,按火電環保標桿電價的20%對發電企業進行補償,按國家核定的輸配電價的10%對電網企業進行補償。售電公司參照電力用戶執行,售電公司代理的電力用戶偏差電量以售電公司為整體處理偏差。
信息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市場干預:拖欠直接交易或其它電費一個月及以上的,予以強制退出市場。
全文如下:
遼寧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遼寧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遼寧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和有關法
規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遼寧省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執行東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跨省跨區交易執行東北區域省間電能交易辦法。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第四條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東北能源監管局”)、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信委”)、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遼寧省物價局(以下簡稱“省物價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六條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
第七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直接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八)配合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二條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三條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在全額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方可參與;
4.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三)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現階段,由省工信委和東北能源監管局聯合確定準入企業目錄,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準入企業目錄開展注冊工作,進入電力直接交易目錄且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方可參與交易。市場成熟后,市場主體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備案制。
第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市場主體目錄,向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信用遼寧”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風電企業超過省工信委公布的基礎小時數部分,可自愿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可再生能源補貼部分仍執行原有標準,不受交易價格影響。
第十七條現階段,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按用電量的一定比例參與市場交易,根據遼寧省發用電計劃放開逐步擴展至全電量參與,逐步取消目錄電價。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得隨意退出市場。
第十八條電力用戶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參與市場交易:
(一)與發電企業開展雙邊協商交易、直接參與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二)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
第十九條選擇售電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戶只能由一家售電公司代理,除售電公司退出、倒閉等特殊情況外,同一自然年內不得變更代理關系,與原有售電公司代理協議終止后方可簽訂新的代理協議。
第二十條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注冊;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省工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核實予以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省工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被強制退出的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章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
跨省跨區交易包含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按照《東北區域省間電能交易辦法》等有關規定在東北電力交易平臺開展。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關停機組電量合同等轉讓交易。
第二十四條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等周期開展交易。原則上,年度交易規模應達到全年交易總規模的80%以上。
第二十五條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總電量的15%。
第二十六條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一)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自主協商形成雙邊交易申報單,申報單內容包括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時段及分月計劃等,在交易申報有效期內提交到電力交易平臺。
(二)如果申報的總量小于或等于當期交易規模,確認交易。如果申報的總量超過當期交易規模,其成交電量按申報總電量與當期交易規模之比等比例縮減。
(三)交易平臺最終確認的成交電量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發布最終交易結果。
第二十八條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條件具備時,可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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