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印發
6月7日,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正式印發《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這是全國首個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規則》的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
6月7日,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正式印發《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這是全國首個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規則》的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有關要求,加快推進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科學、合理組織云南等西部省區富余水電消納工作,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據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則》明確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的市場交易主體范圍,設計了協議交易、發電合同轉讓交易、集中競價交易以及掛牌交易四個交易品種和交易規則,規范了交易組織、安全校核以及交易計量、結算等工作流程和要求。
《規則》明確了各類跨區跨省月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次序:月度協議計劃,每月組織1次;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每月組織1次;月度集中競價,根據富余電能消納、余缺調劑需要按月組織;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根據富余電能消納、余缺調劑需要按月組織或月內臨時組織。
《規則》有利于跨區跨省清潔能源消納
據了解,我國能源供給資源和消費需求逆向分布的特點,決定了在較大范圍內進行能源資源優化配置的必要性。歷經十余年的建設發展,南方電網目前已形成“八交九直”、覆蓋南方五省區的西電東送主干網架,堅強高效的區域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平臺已然成型。
長期以來,南方區域內東西部電力供需矛盾,水火電源結構矛盾突出,云南等西部地區汛期水電消納壓力較大。以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為抓手,深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是真正實現能源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選擇。
南方電網科學研究院能源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陳政認為,《規則》的頒布是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標志性事件。該規則首次對南方五省區內跨區跨省協議交易、電力直接交易、發電合同轉讓交易等進行了全面規范,涵蓋了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月度集中競價、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等多種跨省區市場化交易品種,制定了安全校核、交易執行、計量結算、偏差處理等各環節實施規定,為跨省區電力市場交易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該規則也是全國首個立足于區域電網實際、交易品類豐富的跨省區月度電力交易規則,其頒布實施對于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實現能源資源優化配置,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南方電網持續加大電力市場化交易力度
據悉,《規則》在5月19日已經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批復。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在批復函中指出,在落實國家“西電東送”戰略基礎上,應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落實國家重點水電跨區跨省消納方案,引導市場競價,促進公平競爭,力爭盡快實現全部市場化電量價格由發用電雙方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方式確定。
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啟動實施以來,南方電網公司擁護改革、投身改革,主動作為、完善機制,相繼成立了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及其市場管理委員會,以及貴州、廣東、廣西、云南電力交易中心,持續加大電力市場化交易力度,積極釋放改革紅利,今年1-5月份,西電東送電力交易電量為616.4億千瓦時,各省內市場化交易電量為915.3億千瓦時,以實際行動落實中央關于降低電價、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努力降低社會用電成本。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有關要求,推進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有序開展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特制定本規則。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南方五省(區)內(簡稱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協議交易、電力直接交易、發電合同轉讓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區與區域外的各類型電力交易。
[成員分類]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第二章 術語定義
[售電主體]南方區域內并網運行并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點對網送電電廠、具備市場化交易資格電廠以及各省(區)電網公司。
[購電主體]
1.第一類購電主體:南方電網公司以及南方區域內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的省(區)電網公司;
2.第二類購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省(區)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
[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南方區域內售出電廠年度合同電量的電廠。
[發電合同受讓主體]南方區域內購入其它電廠年度合同電量的電廠。
[輸電主體]南方區域內已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電網企業,主要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超高壓輸電公司(下面簡稱超高壓公司)、各省(區)電網公司。
[月度協議計劃]為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間框架協議,根據交易各方簽訂的跨省(區)年度購售電合同確定的月度送受電計劃。
[月度市場化交易]為促進西部省區富余電能消納,開展東西部地區余缺調劑,實現南方區域內資源優化配置,組織東西部市場主體在月度協議計劃外開展的電力交易。根據參與交易市場主體不同,可分為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月度集中競價、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三類交易品種。
[申報價格及申報電量]
1.售電主體申報電價:發電企業上網關口計量點處的絕對價格,包含環保加價;
2.購電主體申報電價:第一類購電主體申報電價為交易關口的購電絕對價格,第二類購電主體在本地輸配電價未核定發布之前,申報電價暫用相對目錄電價的價差,輸配電價核定發布之后,應盡快按照國家要求將申報電價轉換為交易關口購電絕對價格;
3.申報電價及電量規范要求:各市場主體申報電量的最小單位為0.1萬千瓦時,申報電價的最小單位為0.001元/千瓦時。
[調度機構]指對所轄電網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電力調度機構。本規定涉及的調度機構包括南網總調及各中調、相關地調。
[調度計劃]指由調度機構根據市場交易計劃并結合電網供需形勢、設備檢修安排、電網安全約束等因素編制的發用電調度運行計劃。
[市場運營機構]指負責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和調度運行管理的職能機構,主要包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南網總調及各相關中調。
[富余水電]流域來水超過預期或多年平均時,在本省區火電機組已安排最小方式、已按計劃執行跨區跨省月度協議計劃和市場化交易的前提下,水電發電量在完成月度預測分解計劃后仍存在棄水,需要跨省區消納的水電電量即為富余水電電量。富余水電電量由相關調度機構負責測算。
第三章 市場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交易組織次序]各類跨區跨省月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次序依次為:
1.月度協議計劃,每月組織1次;
2.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每月組織1次;
3.月度集中競價,根據富余電能消納、余缺調劑需要按月組織;
4.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根據富余電能消納、余缺調劑需要按月組織或月內臨時組織。
[交易計劃調整次序]當實際供需發生變化或電網出現阻塞,需對跨區跨省各類交易計劃進行調整時,調整次序與交易組織次序相反。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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