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售電公司與電網結算問題再思考
7月8日,《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刊登了文章《第二類售電公司該如何與電網結算》,對第二類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結算提出需要明確的三方面問題,包括結算的輸配電價標準、電價交叉補貼歸集、政府基金收取。這些問題
7月8日,《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刊登了文章《第二類售電公司該如何與電網結算》,對第二類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結算提出需要明確的三方面問題,包括結算的輸配電價標準、電價交叉補貼歸集、政府基金收取。這些問題的提出,對即將出現的第二類售電公司如何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前文基礎上,根據對現實情況的調研,對第二類售電公司如何運營特別是與電網企業的結算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探討。討論的前提條件是配套文件中對第二類售電公司的定位,即“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同時擁有供電營業區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換句話說,第二類售電公司在其擁有控股資產的配電網內,就是一個局部電網企業。據此定位,需要對以下四個問題的處理予以關注:
第一個問題是第二類售電公司如何按電壓等級執行輸配電價。電改9號文出臺后,輸配電價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擁有一定電壓等級配電網的第二類售電公司,在接入電網企業一定電壓等級的網絡時,存在相應該電壓等級的電網資產投入,如在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售電公司,至少10千伏變壓器、開關柜等變電設備由其自身投入。而實際情況中,售電公司投資相應電壓等級的電網資產遠不止此。以某市為例,當前若用戶需要在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一般情況下該用戶10千伏變壓器到電網企業上一電壓等級變電站的線路需用戶自行投資建設,部分情況下上一電壓等級變電站內相應間隔費也由用戶出資。在這種由售電公司出資幾乎是全部10千伏電網設備線路情況下,售電公司投入的電網資產,理應以成本加收益的方式回收,與電網企業輸配電資產一樣享受輸配電價待遇。
同時考慮到今后出現的第三類售電公司可以在第二類售電公司供電營業區內售電的情況,若不給予第二類售電公司配電網資產投資一定比例固定回報,則在市場完全放開、出現第三類售電公司取得在第二類售電公司供電區內的售電業務時,第二類售電公司對其配網的投入將無任何渠道收回。
因此輸配電價按電壓等級執行時,應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如接入電壓等級的資產全部由售電公司投入,則該電壓等級的配電費理應由售電公司所有;如接入電壓等級的資產雙方均有投入,則該電壓等級的配電費應該按電網企業、售電公司投資比分攤。仍以10千伏售電公司為例,其接入點為35千伏變電站,則執行的輸配電價格,應為35千伏輸配電價,加上10千伏輸配電價與35千伏輸配電價的價格差與電量相乘后的電費,按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經審核對應的10千伏線路、變電設備等電網資產投資比分攤部分,繳納電網企業應獲取的輸電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實際網絡中電壓等級并不是按照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順序逐層接入,存在跨電壓等級接網情況。如某市基本沒有35千伏電壓等級,10千伏線路直接連接110千伏變電站甚至220千伏變電站的低壓端,這就是說35千伏電壓等級雙方均無資產投入,這時輸配電價如何執行,是需要價格制定部門研究并予以明確的。
第二個問題是現行批復輸配電價電壓分類是否充分。以某省為例,在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壓等級上,僅批復了大工業用電,而對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戶只批復到35千伏,這將對第二類售電公司的發展造成嚴重制約。假如第二類售電公司的供電用戶有一般工商企業以及其他用戶且自身又擁有110千伏配電網絡時,售電公司的輸配電價將如何執行?是執行大工業110千伏輸配電價還是執行35千伏以下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類別輸配電價,顯然都沒有根據。至于其中的交叉補貼處理問題,《第二類售電公司該如何與電網結算》一文已提出,這些也都是價格制定部門應盡快明確的。
第三個問題是用戶容量電費的獲取方是否應該有所調整。如《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經體[2016]1211號)中明確,重慶市售電側市場輸配電價,在“新的輸配電價機制建立前,暫執行核定的重慶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即按照發改價格[2010]1013號規定的兩部制電價標準執行。這就使得參與市場化交易、執行輸配電價的用戶仍需向電網繳納容量電費,或者說容量電費不進入市場,但是當第二類售電公司出現以后,而且在執行新的輸配電價時,容量電費如何獲取值得研究。
容量電價是根據兩步制電價規定獲取的,兩步制電價中一部分為容量電價即基本電價,分攤了電力成本中的部分固定成本,另一部分為電度電價,分攤電力成本中變動成本和其余固定成本。這里既考慮了用電量因素,同時也考慮了負荷率因素。現在對于輸配環節的投資來說,已經出現了新的投資主體即第二類售電公司,那么對于他們來說,是否也應該按對輸配環節的固定成本獲得一定的容量電費呢?
第四個問題是大用戶直接交易執行的輸配電價標準是否參照。因大用戶在開展直接交易時,于產權分界點與電網企業結算相應輸配電價、電量,產權分界點后為用戶電網資產,故大用戶直接交易中執行輸配電價也應按上述問題中第二類售電公司電費結算情況同等考慮。建議即將開展新一輪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省份,在執行通過成本監審核批的輸配電價時,合理考慮上述問題及建議。
允許成立第二類的售電公司,是此次電力改革的亮點之一,因此對第二類售電公司的培育、發展,直接關系到改革的成敗。且不說第二類售電公司在當前情況下,如何能爭取到新增的配網投資,就是擁有了一定電壓等級的配網資產,上述問題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他們又如何能生存下去?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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