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墻難售電,表前無專線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發布一周,作為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其中各項內容能否落地,牽動著無數從業者的心。
(來源:微信公眾號“黃師傅說電”)
通讀過全文,也摘選其中自己感興趣的地方在直播時做過分享。
我的關注點還是在電站接入的拓撲結構和最終的結算這兩部分。
上周五發過的《如果分布式光伏成為自備電廠?》一文偏重于結算方面,主要是分析了文件中一些對部分從業者比較陌生的名詞或者表述,如針對自用電量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政府性附加基金,以及針對“專線”用戶的系統備用費等。
專線這兩個字在這篇征求意見稿中出現了很多次,也有讀者朋友私信討論過究竟指代何意。
今天就接續這個話題,聊一聊我自己的想法。
所謂專線
對于“專線”這兩個字并沒有找到明確的定義,但如果從字面意義上理解,那么專線就是專門的線路,這條線路是“私域”,而不是“公域”。
我們先來看兩個可能會更為熟悉的專線場景,放在了一個圖中。
某變電站一條出線,專供某大型用電企業,也就是這條線路的供電電量全部由這家企業使用。
在線路上,可能是出線點直接對用戶受電點,也可能存在一些T接點,不過這些T接的負荷同樣屬于這個企業即可。
那么這條線路就是這家企業的私域,因為實際上產權分界點就在變電站的出線處,所以這條專線是在表后的,那么線路上產生的損耗理應由用戶來承擔。
再看另一個場景,同樣的變電站,另一個出線,連接了一座集中式的光伏發電站。
光伏發電站白天靠這條線路向電網輸送電能,夜間靠這條線路維持站用電系統供電,而產權分界點也在變電站的出線處。
不論是上行并網的電量,還是下行使用的電量,線路上的損耗也都是由用戶來承擔。
這兩種形式的線路都是專線無疑,因為只給單個用戶在使用,算是單個項目的“私有資產”,而這個私有對應的就是“公共資產”,也就是公共大電網。
我們把視角從這些較大的用戶或者電站轉移到我們比較熟悉的“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
光伏電池組件和逆變器構成的光伏電站,不論布置在哪里,總是要通過線纜接入到用戶配電系統中,這也是一個“表后的接入點”。
真正意義上這條線路的起點在光伏電站的并網點發電計量表處,終點就在抵達用戶配電系統母排處,有很多項目這兩個點就在一個位置。
這種就是手遞手了,專的不能再專,所以這樣看,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同樣就是一個專線結構,光伏電站直供用戶負荷。
除上述這些接網結構外,還有何種物理拓撲結構能代表專線呢?
我是沒有想出來,因為在表前的接入點,都是接入到了公共大電網中,既然已經公共,那又怎么能稱為是專線呢?
所以我說表前無專線。
隔墻用戶的專線?
也有人對專線有這樣的描述,假如一個臨近的用戶A和B。
A有分布式自發自用光伏,但因為A廠倒閉沒有什么負荷了,那么可以通過專線將A的分布式電站接入B。
相當于給A找到了新的負荷,也就可以隨之做“隔墻售電”了。
一提到專線,一提到園區源網荷儲一體化就和“隔墻售電”關聯在一起的說法我并不是很贊同。
如上所說,表前無專線,這戶A的光伏就算直接拉線到B,那么具體接入點是在B廠的表前還是表后呢?
如果是表后,叫個專線還可以,不過這種電氣拓撲結構和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有何區別,僅僅是光伏不在B廠屋頂而已。
如果接入點是表前,那這種結構不就是全額上網了么,哪種方式好像都和隔墻售電無關,所以強給二者加關聯我覺得并不可取。
淺議“隔墻售電”
追溯“隔墻售電”這個說法的話,要到2017年的《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
2017年前后,正是電改9號文發布后電力市場化正式開展的頭幾年,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輸配電價改革正式落地。
各網省公司發布了第一監管周期的輸配電價表,只有這樣,才能從目錄電價中拆分出電網的平均購電上網電價。
而彼時的電力交易以中長期形式開展,并以“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基金”的形式為電價標尺,進行價差讓利。
所以電力能夠進行市場化交易的一個大前提就是輸配電價的單獨核定,而這一點也在這個試點通知文件中有所體現。
文件的主題是為了方便分布式光伏的就地消納和就地交易能夠匹配上,而交易就要有對應的交易價格,再輔以輸配電價和基金等構成到戶電價。
交易價格靠市場化形成,可以集中競價也可以雙邊協商,但這個交易結果是一定要拿到交易中心的。
電力市場的交易和電力這種商品的物流一樣,商品流、合同流、財務流統一都要匯聚到一個中心,物理上的大電網,市場上的交易中心。
而輸配電價方面,按照傳統意義上來講,購電用戶接網的電壓等級是多少,就對應執行這個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可現實是,某用戶的分布式電源接網電壓等級可能沒那么高,也就10kV。隔壁的分布式電源接網點物理上和這個用戶的受電點很近。那為何要承擔一個依照全網用戶平均使用輸配電網水平而統一制定的輸配電價呢?
所以文件中引入了過網費,也就是給分布式光伏交易單獨設定輸配電價,但這個事一直沒能成型。
一個完整的電力系統,一個全部主體都連接的電網,統一規則核算輸配電價,體現了廣義上的公平。
但局部上的不公,或者換個詞“交叉補貼”肯定存在。這種交叉補貼是隱形的,都隱含在了不同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就是工商業對用戶的交叉補貼。
而如果給分布式光伏電量開綠燈,單獨劃定輸配電價,完全影響這個意義上的公平。
而且站在電網的角度,單獨核定過網費,其核定出的價格肯定是低于省級輸配電價的,按照這個通知文件中規定的那樣,“核定過網費前,暫按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核定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扣減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的價差執行”。
假如用戶10kV,而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在當地是110kV,那么就取這兩段輸配電價差作為分布式光伏交易電價的輸配電價,來構成最終的到戶電價。
含在輸配電價中的交叉補貼沒有收到,因為高低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里包含同樣價格的交叉補貼,取差價的話這部分電量是沒有對應交叉補貼的。
而且整個大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和系統供電充裕度那是整個系統互聯的功勞,但卻在局部以這樣的方式核定過網費,沒有考慮到這部分價值。
這種過網費模式不太能走通,不太能達成共識,也就不太能被認可。
那么有人說,專線不就可以單獨核定了么?
矛盾就在這里,提到專線,確實可以點對點核算成本,但因為專線在表后,形如自發自用,沒見過哪個分布式光伏自用電量與用戶結算的時候還單獨說上網電價和輸配電價的。
專線是你站內的線路,與輸配無關。
不提專線,那就是公網,公網的輸配電價核定按照“準許成本+合理利潤了”,我家用的電就算溯源在某一時段真的是隔壁余量上網的電提供的,那也要按照我對應接網的輸配電價來構成到戶價。
一個分布式光伏電站想要運行,離不開大電網的電壓支撐,光伏逆變器的電流源屬性決定了沒有遠方大電網的電壓三要素,那是一度電也發不出來。
但現在電發了,卻想要拋開遠方大電網就核定這小一段輸配電價,其實還是沒有在整個電力系統的角度來看到電力交易問題,而僅僅局限在了電力商品的雙邊物物交易中。
至于很多說大園區可以實現隔墻售電的,我認為你再大的園區,倘若光伏接入的還是你內部的電網,那并不是公網,那就是一個大號的自發自用。
所以,我不覺得“隔墻售電”是個真命題。
分布式光伏參與交易,就要直接上公網,上了公網,就是表前,不存在專線,就無法單獨核定輸配電價。
如果給表后專線單獨核定輸配電價,那么交易的電量就不會在公網流動,交易的電價也只能雙邊協商,這是小私域里的內部行為,與公網也無關。
過網費的提出想要解決的是近處的交易和消納,但可能隔墻售電四個字比較吸引眼球,所以流傳較廣。
小結
這次《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提出,如果多項措施落地,對于已建光伏收益會帶來不利影響,對于未來新增容量勢必也會打擊一波信心。
但看回來,這是打壓分布式光伏么?其實有一點回歸本源的感覺。透過我喜歡研究的物理拓撲和結算兩部分,可以說分布式光伏正在逐步回歸電的本質。
再去看待分布式光伏的投資,可能要換個思路了。
上網的電量可不會區分綠不綠、藍不藍的,它只論電能質量和供需的平衡。
讓電歸電,讓綠歸綠,在電的這部分,不論是按照自備電廠管理,還是要求主動參與交易,都在把光還原成電。
而分布式電源的定價似乎要改改了,套用我們在電力系統經濟學原理中所學,從邊際成本出發,兼顧平均成本,可能更適合自用電量的定價。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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