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四個等次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出,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次,其中A類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好電力用戶”、B類信用等級為“信用一般電力用戶”(默認評價)、C類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電力用戶”、D類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差電力用戶”。
詳情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推進海南省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在開展深入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形成了《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30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9日
(聯系電話:0898-65323813;郵箱:yxj_fgw@hainan.gov.cn)
附件
海南省電力用戶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深入推進海南省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電力行業的分級分類監管,倡導電力用戶形成良好的用電習慣,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過程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1〕4號)等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電力用戶的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電力用戶是指與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電網公司”)及所屬供電局簽訂《供用電合同》等建立了事實供用電關系的用戶(包括自然人及社會法人用戶)和對電網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價管理,是指海南電網公司根據電力用戶履約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序、指標和方法,對電力用戶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
第四條【職責分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電力用戶信用評價辦法和評級標準制定發布、監督管理等工作。海南電網公司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電力用戶信用等級評價、信用等級修復、異議信息處理、用電信用信息歸集和評價等級信息報送等工作。海南省營商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營商環境廳”)負責將海南電網公司報送的電力用戶信用信息歸集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用信息互聯共享。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互動宣傳渠道、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方式,廣泛宣傳提升電力用戶信用意識,加大對竊電、拖欠電費等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力度,鼓勵用戶依法履約、實名制用電等守信行為,共同維護良好供用電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定
第六條電力用戶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次,其中A類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好電力用戶”、B類信用等級為“信用一般電力用戶”(默認評價)、C類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電力用戶”、D類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差電力用戶”。
第七條A類信用等級(信用很好電力用戶)行為滿足以下任何一條即可評定:
(一)電力用戶連續1年及以上保持用電行為良好,無本辦法中第九、十條款中所列的不良信用行為;
(二)電力用戶選擇預付費結算方式,且無本辦法中第九、十條款中所列的不良信用行為。
第八條B類信用等級(信用一般電力用戶)行為滿足以下任何一條即可評定:
(一)在連續6個月內按時交納電費,且未發生竊電或違約用電;
(二)新增電力用戶若未選擇預付費結算方式,原則上均默認評定為一般電力用戶。
第九條C類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電力用戶)行為滿足以下任何一條即可評定:
1.自然人信用較差行為包括
(1)經催繳后,在連續6個月內發生1次欠繳電費;
(2)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違約用電或1次竊電的行為;
(3)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的行為;
(4)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配合整改計量裝置故障并補繳電費的行為;
2.法人及其他組織信用較差行為包括
(1)經催繳后,在連續6個月內發生1次欠繳電費;
(2)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違約用電或1次竊電的行為;
(3)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的行為;
(4)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配合整改計量裝置故障并補繳電費的行為;
(5)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1次用戶故障出門(不可抗力除外),造成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
第十條D類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差電力用戶)行為滿足以下任何一條即可評定:
1.自然人信用很差行為包括
(1)經催繳后,在連續6個月內發生2次欠繳電費,或連續欠費超1個月;
(2)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違約用電或2次及以上竊電;
(3)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
(4)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配合整改計量裝置故障并補繳電費的行為;
(5)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拒不賠償損失的行為;
(6)根據法院判決書,存在竊電、違約用電、惡意拖欠電費、故意破壞電力設施、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等行為;
(7)無正當理由阻撓電力工程施工建設,拒不執行政府有關部門調解結果或司法判決、裁決;
(8)擾亂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
2.法人及其他組織信用很差行為包括
(1)經催繳后,在連續6個月內發生2次欠繳電費,或連續欠費超1個月;
(2)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違約用電或2次及以上竊電;
(3)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
(4)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配合整改計量裝置故障并補繳電費的行為;
(5)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拒不賠償損失的行為;
(6)根據法院判決書,存在竊電、違約用電、惡意拖欠電費、故意破壞電力設施、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等行為;
(7)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用戶故障出門(不可抗力除外)或1次及以上因違章作業,造成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停電;
(8)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違章作業,拒不接受勸阻和處理的行為;
(9)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電方案、用戶負荷互動避讓協議的行為;
(10)擾亂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海南電網公司應加快推動電力信用數字化轉型工作,建立以電力用戶信用等級與評價管理為核心的信用信息檔案系統,電力用戶信用檔案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實名制信息、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十二條海南電網公司應規范電力用戶信用信息管理,及時通過電力營業場所或南網在線、公眾號、微信、APP等方式公告電力用戶的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及監管內容,并組織開展動態評價管理。
第十三條海南電網公司應對信用等級評價較差的電力用戶實施提醒和告知,對C類信用較差電力用戶,可通過電話、發送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對D類信用很差電力用戶,通過發送書面告知函進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四條電力用戶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不得濫用。屬于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應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獎勵與監管舉措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省營商環境廳及海南電網公司,依法依規對不同信用等級電力用戶采取守信獎勵及監管措施:
(一)電力行業內部守信獎勵及監管措施
1.A類信用等級用戶守信獎勵措施
(1)允許預付費用戶享受一定透支額度;
(2)優先受理誠信用戶的用電業務,開辟綠色通道,提供用電信息咨詢及合理用電解決方案;
(3)根據用戶需要,免費進行用電診斷分析,提出節能降耗減費建議;
(4)優先安排用戶增容等用電需求,優先保證公用變電所間隔、公用線路容量的使用;
(5)提供電費融資服務;
(6)提供票據交納電費服務。
2.B類信用等級用戶守信獎勵措施
(1)提供電費融資服務;
(2)提供票據交納電費服務。
3.C類、D類信用等級用戶不良信用行為監管措施
(1)在該信用等級期間執行預付費結算方式,即先付費后用電方式。
(二)社會信用監管措施
1.在企業或個人授權的前提下,將電力用戶信用等級情況通過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金融機構融資服務提供信用參考;
2.對社會法人的用電信用等級情況納入海南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進行使用。
第五章 信用等級修復
第十六條電力用戶用電不良信用行為信息記錄有效期限從該等級不良信用行為認定的生效日起算。C類、D類信用等級電力用戶不良信用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在有效期內連續及時交納電費且未發生違約用電、竊電、故障出門、擾亂用電秩序等影響信用評級不良信用行為,可恢復用電等級至B類信用等級,并享受相應等級守信獎勵。
第十七條電力用戶因非主觀故意發生不良信用行為,未造成嚴重事故后果,并在一定期限內能糾正不良信用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實施信用等級修復。
第十八條在不良信用行為生效期間,對監督措施執行到位的C類、D類信用等級電力用戶,在確定用電等級后,分別連續6個月、12個月及時交納電費且未發生違約用電、竊電、故障出門、擾亂用電秩序等影響信用評級不良信用行為,可提前恢復用電等級至B類信用等級,并享受相應等級守信獎勵。
第十九條電力用戶信用修復后,12個月內再次發生不良信用行為的,在新的信用記錄有效期內不得進行信用等級修復。
第二十條電力用戶信用修復后,海南電網公司應將修復信息通過省營商環境廳推送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六章 異議信息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用戶認為其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有異議的,可以向海南電網公司當地市、縣供電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海南電網公司當地市、縣供電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處理后,電力用戶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市、縣電力主管部門提出復議。
第二十二條異議信息核實完畢后,若需更正的,海南電網公司應當予以更正并通過省營商環境廳推送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三條異議處理期間,暫時停止相關監管舉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或濫用本辦法規定的信用監管舉措,侵犯電力用戶合法權益,損害電力用戶的信譽,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電力用戶等級信息應按照法律法規,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濫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負責共同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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