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進一步組織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完善新增損益分攤(分享)機制
北極星售電網獲悉,貴州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組織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合理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完善新增損益分攤(分享)機制,系統運行費用中的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等相關損益,主要包括電價交叉補貼新增損益、優先發電新增損益、省內躉售用電新增損益、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新增損益、超低排放電價新增損益、代理采購線損電量新增損益、峰谷分時電價損益等,相關新增損益按月測算歸集并由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組織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黔發改價格[2023]49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增量配電網企業,貴州電力交易中心:
根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代理購電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0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貴州電網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23〕359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組織做好我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鼓勵工商業用戶(指除執行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以外的電力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結合我省電力市場發展進程,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鼓勵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由其供電營業區域內電網企業 (含省級電網、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又退出的用戶,可暫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二、合理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
電網企業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單獨預測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要綜合考慮代理購電和居民、農業用戶預測用電量以及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市場化采購電量規模。有效銜接現有電力市場交易購電模式,電網線損電量按用戶類別對應采購,其中居民、農業用戶購電線損電量根據用電量和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計算并按居民、農業用戶對應購電價格采購,外送電線損電量根據外送電量和我省基期外送電線損率計算并按外送電對應上網電價采購,在電力市場不具備用戶直接采購線損電量條件時,省內其他用戶線損電量暫由電網企業代理采購。
三、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
優化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方式,完善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制度,規范掛牌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電網代理購電采取年度掛牌交易方式的,價格按當年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如未開展年度集中競價或集中競價電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電量(不含電網代理購電量)比例低于20%,掛牌價格按照直接交易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簽訂年度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合同加權平均價格執行。加權平均價格由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并報我委。掛牌成交電量無法滿足需要時,按市場化機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攤,價格按掛牌價格執行。
四、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堅持低價電量優先匹配居民、農業用電,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我省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不含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價格機制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水電等低價電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不足部分由其他優先發電電量按上網電價由低到高進行保障,仍不足部分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優先發電電量保障居民、農業購電后有剩余的暫作為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來源,產生的損益由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根據我省豐枯特性,為避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出現較大波動,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在年內按月進行平滑處理,即枯水期(1-4月)產生的新增損益當月分攤(分享)不完的平滑到后續月份分攤(分享),豐水期(5-8月)當月產生的新增損益,優先用于清算以前月份損益,并適度預留當年9-12月損益資金,確保年內代理購電價格相對平穩。
五、優化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偏差電費、交易手續費等。上網環節線損費用=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1-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相關規定執行。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等相關損益、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
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含已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但未曾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電力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高耗能用戶根據貴州省高耗能企業能效清單目錄確定。
代理購電用戶的容(需)量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其供電范圍內用戶購電的,代理購電價格原則上全部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也可選擇通過省級電網統一代理。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原則上不得高于省級電網公布的代理購電用戶電價。
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企業購買電量時,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兩部制工商業用戶電度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
六、完善新增損益分攤(分享)機制
系統運行費用中的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等相關損益,主要包括電價交叉補貼新增損益、優先發電新增損益、省內躉售用電新增損益、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新增損益、超低排放電價新增損益、代理采購線損電量新增損益、峰谷分時電價損益等,相關新增損益按月測算歸集并由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一)電價交叉補貼新增損益,即因居民、農業用電量增長及優先發電計劃放開等因素,電網企業每月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發生的實際損益,與當月基準電價交叉補貼總額的差額。當月交叉補貼新增損益=當月實際交叉補貼總額-當月基準電價交叉補貼總額;當月實際交叉補貼總額=居民、農業當月實際用電支出-居民、農業當月實際售電收入;居民、農業當月實際用電支出=當月按上網電價從低到高排序后計算的平均購電價格×居民、農業當月實際用電量+∑居民、農業相應電壓等級合理輸配電價×居民、農業當月相應電壓等級實際用電量;居民、農業當月實際售電收入=居民、農業目錄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農業實際用電量;當月基準電價交叉補貼總額=基期交叉補貼平均水平×當月工商業用戶(含躉售)電量。
(二)優先發電新增損益,即按代理購電用戶采購市場化煤電價格和省內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用戶平均交易電價加權平均上網電價計算的代理購電電費與按政府定價匹配采購的優先發電代理購電電費之間的差額。
(三)省內躉售用電新增損益,即省級電網企業躉售給省內非終端電力用戶電量產生的電費差額。
(四)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新增損益,即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增收的電費金額。
(五)超低排放電價新增損益,即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符合燃氣機組排放限制要求、并取得我委超低排放電價政策文件的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規定標準單獨結算給煤電企業的超低排放電費金額。
(六)代理采購線損電量新增損益,即當月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用戶平均交易電價與代理購電用戶采購市場化煤電價格的差額,乘以全網線損電量(不含居民、農業用電和外送電線損電量)。在電力市場具備條件后,由用戶直接采購線損電量,不再向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七)峰谷分時電價損益,即電網企業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增收或減收的金額。峰谷分時電價損益=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損益+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峰谷損益。其中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損益=∑(峰段電量×峰段電價+平段電量×平段電價+谷段電量×谷段電價)-∑平段電價×代理購電用戶用電量;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峰谷損益=∑(峰段電量×峰段電價+平段電量×平段電價+谷段電量×谷段電價)-∑平段電價×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用電量。執行貴州電網統一代理購電用戶價格的增量配電網供電范圍內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由增量配電網企業按月報我委備案并抄送省級電網,納入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七、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
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與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新報裝的工商業用戶,鼓勵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可在每月最后15日前選擇下月起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由此產生的偏差責任原則上不予考核,能夠單獨統計的偏差電量由與電網企業成交的市場化機組合同電量等比例調減。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對應電網企業。
八、加強與其他電價政策的協同
增量配電網企業原則上全部電量均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對于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無水電等保量保價上網電量,且居民、農業用戶用電量占增量配電網全部售電量超過5%的增量配電網企業,可向我委申請按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進行結算或將居民、農業用電量單獨納入省級電網低價電源保障購電。
申請綜合結算電價的,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與省級電網結算電量、增量配電網電量結構、居民和農業電量等情況報我委,由我委明確省級電網與增量配電網企業綜合結算電價,保持增量配電網配電區域內居民、農業用戶電價穩定。
申請居民、農業用電量單獨納入省級電網低價電源保障購電的,由增量配電網企業將居民、農業用電購電量(扣除供電區域內水、風、光等優先發電上網電量)按月報我委備案并抄送省級電網,該部分電量與省級電網企業結算電價按省級電網基期居民、農業用戶平均購電價格加上相應電壓等級兩部制工商業電度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確定,其中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按基期居民、農業用戶平均購電價格和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計算。
九、規范代理購電行為
電網企業要落實代理購電有關規定,保障我省代理購電制度平穩運行,確保居民、農業用戶和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電力安全可靠供應。要配置專職力量做好代理購電價格測算,不斷提升代理購電用戶用電規模和價格預測的科學性、準確性,按月將代理購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等測算情況報我委。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要確保獨立規范運行,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及時將集中競價等涉及代理購電的電力市場交易價格情況報我委,進一步規范交易收費行為,遵循非盈利原則按程序合理確定交易手續費標準,代理購電手續費按月由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攤。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切實執行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不得對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進行不當干預。
十、確保代理購電服務質量
電網企業要及時調整營銷管理系統,重點優化電費結算功能,積極推進表計設施改造,加快實現按自然月購售同期抄表結算,確保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情況。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供電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持續加強與用戶的溝通,積極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月及時公開附件有關代理購電信息。
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要對當地增量配電網企業在代理購電機制運行中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加強監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電網企業對2023年6月1日起代理購電有關事項按本通知相關規定調整。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代理購電量價公告表.pdf
附件2: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電價公告表.pdf
附件3: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工商業用戶電價公告表.pdf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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