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政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完善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58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等規定,現將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政策解讀如下:
一、執行范圍
執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用戶,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現執行單一制電價的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選擇執行兩部制后不再變更。
二、計費方式
1.兩部制電價用戶可選擇按變壓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實際最大需量等三種方式之一計收基本電費。
2.選擇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按用戶實際運行變壓器容量(不含已辦理減容、暫停業務的容量)進行計算。
3.選擇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可提前5個工作日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需量核定值105%時,超過10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未超過需量核定值105%的,按需量核定值收取。申請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變壓器容量和不通過變壓器接入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總和的40%時,按容量總和(不含已辦理減容、暫停業務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4.選擇按實際最大需量方式計收基本電費的,以用戶當月抄見的最大需量值為準,且不受運行總容量(變壓器容量及不通過變壓器接入高壓電動機容量總和)40%下限限制。
5.對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實際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兩路及以上進線用戶,同時使用的進線應分別計算最大需量,累加計收基本電費。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核定標準90%執行,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用戶所屬全部計量點當月總用電量除以合同變壓器容量。
6.基本電價計費方式可按季變更,用戶可提前1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申請下一季度的基本電價計費方式。
重點提醒:2023年6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第三監管周期浙江電網基本電價水平相比第二監管有所調整,尤其是部分電壓等級需量電價有所調整,并建立了負荷率激勵政策。用戶應根據自身實際用電需求、負荷率等因素,合理選擇基本電價計費方式,節約用電成本。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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