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發布:鼓勵社會資本組建售電公司
海南省發改委1月29日發布的《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提出,海南省將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培育售電側市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
海南省發改委1月29日發布的《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提出,海南省將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培育售電側市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能水平,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此次售電側改革的第一階段(2019年)為局部試點階段。一是建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機制、信用評價機制、風險防范機制;二是建立市場化的輔助服務機制;三是鼓勵社會資本組建售電公司,重點以國家批準的增量配電網業務試點,推進改革;四是對歷史形成的、海南電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可參照增量配電業務,履行相關管理程序。
第二階段(2020-2022年)為推廣應用階段。在總結國家批準的增量配電網業務試點成效的基礎上,結合分布式能源發展和微電網試點示范,擇機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區、農產品加工園區,進行輸配電改革試點,探索園區型區域電網運營模式。
第三階段(2023年及以后),在及時對前期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逐步放開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關于印發《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發改交能〔2019〕95號
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中關于“支持海南以電力和天然氣體制改革為重點,開展能源綜合改革”的精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附件
海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同意海南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60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要求,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培育售電側市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能水平,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主導。有序放開售電業務,規范存量和放開增量配電業務,充分引入競爭,完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加快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電價機制,促進售電側有效競爭,使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2.堅持安全高效。售電側改革滿足供電安全和節能、環保政策要求,優先開放能效高、排放低、節水型的發電企業,以及單位能耗、環保排放符合國家標準、產業政策的用戶參與交易。鼓勵市場化競購綠色電力。市場主體必須服從電力調度管理,保障電力可靠供應和電網安全運行。
3.鼓勵改革創新。通過整合互聯網、分布式發電、智能電網等新興技術,向用戶提供智能綜合能源服務,形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互動,促進需求側管理,提升用戶用能水平,實現電力消費的優化和進步。
4.堅持科學監管。保證售電側市場公平開放,建立規范的購售電交易機制,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對電網輸配等自然壟斷環節和市場主體嚴格監管,規范市場主體行為。
(二)工作目標
構建投資多元、主體規范、交易公平、監管有效的配售電市場體制。逐步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主體,提高用戶的參與度,賦予電力用戶用電選擇權。分階段建立健全售電側市場機制,通過電力市場競爭和需求側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通過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促進互聯網、節能服務等技術的應用。
---第一階段(2019年),局部試點階段。一是建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機制、信用評價機制、風險防范機制;二是建立市場化的輔助服務機制;三是鼓勵社會資本組建售電公司,重點以國家批準的增量配電網業務試點,推進改革;四是對歷史形成的,海南電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可參照增量配電業務,履行相關管理程序。
---第二階段(2020-2022年),推廣應用階段。在總結國家批準的增量配電網業務試點成效的基礎上,結合分布式能源發展和微電網試點示范,擇機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區、農產品加工園區,進行輸配電改革試點,探索園區型區域電網運營模式。
---第三階段(2023年及以后),在及時對前期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逐步放開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二、售電側市場主體、運營機構及權責
售電側市場主體包括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
(一)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包括地方電力公司、躉售區域供電公司),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并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的用戶供電,按照政府規定收費。若營業區內社會資本投資的配電公司無法履行責任時,由政府指定其他電網企業代為履行。
電網企業承擔供電營業區內的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保障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向市場主體提供輸配電服務,公開輸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收購分布式電源所發電量;受委托承擔供電營業區內的有關電力統計工作。電網企業按規定向交易主體收取輸配電費用(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同時擁有供電營業區內與電網公司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二)售電公司
售電公司分三類: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1.發電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允許電網企業組建獨立法人、獨立運作的售電公司,或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設立售電公司。擁有分布式能源電源或微電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
2.鼓勵經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參與新設配售電公司,開展增量配電業務。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有多家售電公司售電。
3.售電公司應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售電公司應遵守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有關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承擔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不得泄露用戶其它信息,服從電力統一調度管理,科學管理用戶負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響應能力。
4.售電公司要按照市場規則與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提供專業售電服務,依法履行合同約定;執行交易規則,服從電力調度和有序用電管理;依規披露信息、報送數據、公告重大事項等。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原則上應將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分開核算。
5.鼓勵售電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咨詢等增值服務,通過創新綜合能源服務商業模式,提升社會能源利用綜合效率和用戶用能水平。
6.每年年初,售電公司向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售電服務范圍、用戶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履行義務和遵守規定等情況。
7.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公平接入電網的權利,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售電側市場主體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
(三)電力用戶
電力用戶是指符合電力市場準入條件,可自主選擇是否與售電公司或者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企業,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力用戶分為大用戶及一般用戶,大用戶指進入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準入目錄的用電企業,一般用戶指除大用戶以外,符合海南省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
電力用戶應和其他相關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相應權利義務,約定交易、服務、收費、結算等事項,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海南電力交易中心
海南電力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三、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及退出
(一)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載明售電或者配售電業務的企業法人。
2.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3.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4.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經營場所,具備用戶管理、交易、結算等功能的技術支持系統,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5.財務狀況良好、具備風險承擔能力;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滿足信用等級要求,未列入黑名單,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6.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準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2.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5.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6.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7.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8.應按要求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和供電營業區域。
(三)售電公司準入程序
售電公司資格采取注冊制度,不實行行政審批。售電公司對照準入條件,按照“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四備案”的程序,列入政府市場主體目錄后即可獲得參與市場資格,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注冊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諾、公示、注冊、備案應該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誠信、公開管理、科學監管的原則。
1.海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海南省內售電公司注冊服務。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辦理注冊,獲取交易資格。
2.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應向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提交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資產證明、從業人員資質、經營場所和設備、可以提供購售電服務的財務狀況、技術條件、信用情況等基本信息,同時做出履行購售電合同、遵守市場秩序、保障供電服務等義務的書面信用承諾。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3.海南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中國”網和海南電力交易平臺將售電公司信息、相關資料和信用承諾向社會公示1個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并在“信用中國”網和海南電力交易平臺上全部公開,實行動態管理。
4.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售電公司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能源監管機構核實處理。
5.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諾、公示。
6.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向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
(四)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電力用戶分為兩類管理:大用戶及一般用戶。大用戶準入條件按照《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目錄由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
一般用戶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注冊后,即可參與市場交易,用戶有關信息在海南電力交易平臺公開,其準入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售電側市場建設情況分階段放開,準入條件及目錄另行公布。
(五)售電公司退出
1.售電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嚴重違反市場規則、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未盡定期報告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調查確認,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強制退出市場,有關法人、單位和機構情況記入信用評價體系,不得再進入市場。
售電公司依法被撤銷、解散的或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調查確認,強制退出市場,并不得再進入市場。
2.售電公司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提前至少45天通知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電力交易中心以及電網企業和用戶等相關方。退出之前,售電公司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否則不得再參與市場。
3.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4.售電公司代理的電力用戶無法履約的,提前45天書面告知電網企業、相關售電公司、海南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關方,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5.退出市場的售電公司由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國”網、海南電力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無異議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如有異議則上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
四、市場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發電企業可采取雙邊協商交易、競爭交易或其他類型交易向電力大用戶或售電公司售電。
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向發電企業協商購電、通過競爭交易市場購電、向其他售電公司購電等多種方式在電力市場購電。
大用戶可自主選擇向售電公司或發電企業購電,一般用戶必須全電量進入市場,只可選擇一家售電公司購電。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電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
(二)交易要求
參與市場交易的各方必須符合電力市場建設的有關要求,并到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按照經政府批準的市場規則開展電力交易,服從統一調度管理和市場運營管理。市場有關各方應依法依規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交易、服務等事項。參與雙邊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符合交易的有關規定,交易結果應報有關交易機構備案。
(三)交易價格
市場交易價格可以通過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或通過集中撮合、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組成。海南電網現行輸配電價按照《海南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價價管〔2018〕342號)執行,如遇政府電價調整則按新標準執行。
(四)結算方式
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簽訂的交易合同出具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結算憑證。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應根據市場交易規則,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合同。
與售電公司有委托協議的用戶按照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三方合同約定向電網企業繳費,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發電企業按照交易結果從電網企業獲取上網電費,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電網公司按實際購售電合同履行情況,向售電公司支付或收取價差電費,售電公司向電網公司開具或獲取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五)保底服務
為確保無議價能力和不參與電力市場的,以及參與電力市場后簽約售電公司無法履約的用戶用電,由指定的電網企業提供保底供電,按照政府規定的電價執行;參與電力市場后簽約售電公司無法履約的用戶,由提供保底服務的電網企業按照政府確定的價格執行。
(六)直接交易
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事項,按照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的《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執行。
五、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
(一)信息公開
1.海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電力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并建立完善電力市場主體經常性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推動電力市場主體信息披露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市場主體成員有責任義務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和完整的提供信息。信息公開事項接受市場主體監督,接受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監管。
2.市場主體成員按照指定格式,在海南電力交易平臺公示電力交易有關信息和征信機構的信用評級。市場主體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由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相關責任方負責解釋。
3.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必須嚴格按照公示制度披露允許公開的信息,但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并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市場主體電價、合同內容等私有信息的,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應保證私有數據信息在保密期限內的保密性。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場波動和市場主體損失的,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組織調查并追究責任。
(二)信用體系
1.建立電力市場信用體系。將電力市場信用體系納入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安排,針對不同電力市場主體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電力市場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完善電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促進電力市場中各類企業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2.實行市場主體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失信行為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對于不履約、欠費、濫用市場操縱力、不良交易行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電力市場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對嚴重違法、違規的電力市場主體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納入黑名單,不得再進入市場。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與其他相關部門共享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3.政府部門可通過協議、招標等形式逐步確定一批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電力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電力市場主體自行選擇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征信機構進行注冊備案。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和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報告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和有關情況。
(三)風險防范
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交易監管等綜合措施,努力防范售電業務違約風險,探索建立銀行授信、保函、保險等保障電費安全的風險防范機制,避免出現欠費、逃費現象。
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時,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對市場強制干預。
(四)加強監管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加強市場主體和交易機構的市場行為的監管,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體系,及時研究、分析交易情況和信息以及公布違反規則的行為。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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