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中長期電力交易: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第八十二條 月度合同結算:
(一)結算順序。
發電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優先發電電量、基數電量。同一交易品種不同交易周期原則上交易周期長的優先于交易周期短的;同一交易品種同一交易周期,按照合同簽訂時間順序,原則上雙邊協商交易優先于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用戶側(含售電公司,下同):優先購電電量、跨省跨區交易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
(二)結算方式。
1.發電側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上網電量小于月度市場化電量、且小于簽約用戶側實際用電量時,用戶側按合同電價結算發電側實際上網電量所對應的用電量,超出部分用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發電側按合同電價結算實際上網電量,同時用戶側分月申報合同范圍內實際用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的,由發電側補償用戶側目錄電價與合同電價之間的差額電費。
2.用戶側實際用電量少于分月申報合同電量、且不大于簽約發電側分月實際上網電量時,用戶側按合同電價結算實際用電量,違約電量和違約金由用戶側和發電側在合同中自行約定;發電側按合同電價結算用戶側實際用電量所對應的上網電量,剩余上網電量按照標桿電價結算。
3.用戶側實際用電量大于分月申報合同電量、但少于簽約發電側分月實際上網電量時,用戶側按合同電價結算實際用電量;發電側按合同電價結算用戶側實際用電量所對應的上網電量,剩余上網電量按照標桿電價結算,發電側基數電量可在合同周期內滾動調整。
4.用戶側實際用電量大于分月申報合同電量,且大于簽約發電側實際上網電量時,用戶側按合同電價結算發電側上網電量所對應的用電量,超出部分用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發電側按合同電價結算實際上網電量。
(三)特殊情況下的結算方式。
1.各類交易意向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當月內因清潔能源優先發電、最小開機方式等特殊原因限制,導致發電側市場化電量不能完成的,可在合同周期內滾動調整。用戶側按合同電價結算當月實際用電量。
2.發電側不服從調度命令,機組擅自增發或減發的電量視為偏差電量,納入偏差考核范疇。
第八十三條 合同周期清算:
(一)實際用電量(上網電量)與市場化合同電量的差值為偏差電量,偏差電量與市場化合同電量的比值為偏差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合同偏差率在±3%范圍以內的電量免予考核,按市場化合同約定電價進行清算。
(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可以通過合同的分月調整、合同電量轉讓等方式,規避電量偏差考核風險;合同周期清算時偏差率超過±3%的電量納入偏差考核范圍。
(三)發電側
1.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發電量低于合同電量時,偏差率在-3%以外的欠發電量應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偏差考核費用=-3%以外的欠發電量×|平均市場化合同電價-發電企業上網標桿電價|×25%。
2.因清潔能源超發和最小開機方式運行,或因安全約束、應急處置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電量偏差率超過±3%,偏差電量免予考核。
(四)用戶側
1.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實際用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多用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同時應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偏差考核費用=3%以外的多用電量×|平均市場化合同電價-發電企業上網標桿電價|×25%。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實際用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少用電量應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偏差考核費用=-3%以外的少用電量×|平均市場化合同電價-發電企業上網標桿電價|×25%。
2.因節能減排或產業政策調整等非自身原因導致電力用戶減停產,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電量偏差率超過±3%,偏差電量免予考核。
(五)電網企業
因電網故障等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偏差率超過±3%,由電網企業承擔相關偏差考核費用;因外力破壞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偏差率超過±3%,偏差電量免予考核。
第八十四條 偏差考核費用按交易周期進行清算。50%的偏差考核費用用于獎勵交易周期偏差率在±1%以內(含±1%)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用電規模等比例分配;剩余50%的偏差考核費用用于統籌輔助服務補償資金和因清潔能源消納導致市場化電量壓減的發電企業,按發電企業市場化電量壓減比例分配。
第八十五條 偏差考核由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執行并向市場主體發布,同時報送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費用分配。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條 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信息披露具體范圍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第八十八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平臺網站進行披露。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系統、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技術支持系統、交易平臺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系統等方式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八十九條 市場主體若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九十一條 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對信息提供和披露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二章 爭議和違規處理
第九十二條 本細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以下爭議: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九十三條 發生爭議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具體方式有:
(一)協商解決;
(二)申請調解;
(三)提請仲裁;
(四)提請司法訴訟。
第九十四條 在簽約和履約過程中存在串謀、欺詐、嚴重違約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由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將其列入 “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九十五條 市場成員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由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
(一)電力用戶就同一交易電量與兩家及以上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簽訂意向性協議;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三)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四)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利益;
(五)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交易主體有歧視行為;
(六)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八)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對于市場成員的違規行為,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三章 市場干預
第九十七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市場干預:
(一)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二)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九十八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變市場交易時間、暫緩或終止市場交易;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交易電量;
(四)其他維護市場正常交易和競爭的手段。
第九十九條 進行市場干預時,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向市場成員發布市場干預的原因、范圍和持續時間。市場干預期間,重慶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市場秩序滿足正常交易時,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重慶市電力直接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渝經信發〔2016〕72號)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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