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意見:配售電企業不得干預電力用戶自主選擇其他售電企業
第三十二條 電力市場業務監測主要對電力市場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進行分析與監測:
(一)市場交易規則公平性、合理性、適應性及修訂建議;
(二)市場報價和運行情況;
(三)市場成員規則執行情況;
(四)市場力結構化指標;
(五)網絡阻塞情況;
(六)市場異常事件(非正常報價及非正常市場行為等);
(七)評估市場風險情況;
(八)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必要的分析與監測。
第三十三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為第三方機構履責提供場地、數據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機構依法依規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按要求以日、月、季度、年度為周期提交市場監測分析報告。監測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十二條相關內容以及第三方機構工作開展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考第三方機構調查結論,對市場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定期對第三方機構的市場監測履責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 電力市場干預與中止
第三十七條 為保證電力市場安全運營,電力交易機構經授權可依據電力市場規則進行市場干預。
電力交易機構應向電力市場主體公布干預過程,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詳細報告市場干預原因及情況。
第三十八條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由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
電力調度機構應向電力交易機構及所有市場主體公布干預過程,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詳細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做出中止電力市場的決定,并向電力市場成員公布中止原因:
(一)市場監測分析報告提出市場運行存在重大缺陷,經進一步調查屬實的。
(二)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三)電力市場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四)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五)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交易的;
(七)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八)電力嚴重供不應求的;
(九)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
第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事前制定電力市場應急預案,用于電力市場干預、中止和暫停期間的電力系統運行和電費結算,經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詳細記錄應急預案執行情況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電力市場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電力市場成員之間因電力市場交易發生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報江蘇能源監管辦進行協調或裁決。其中,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電力市場成員對江蘇能源監管辦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電力市場成員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十四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查驗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相關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及江蘇能源監管辦的要求將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或者對江蘇能源監管辦開放。
第四十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有權責令電力市場成員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對電力市場成員不履約、欠費、濫用市場力、開放歧視、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為在電力市場成員內部進行通報,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由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對于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管理,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于嚴重失信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場主體,可以限制其交易或強制其退出江蘇電力市場。
第四十七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監管對象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力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對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或者所占電力市場份額超過一定占比影響到交易公平開展的,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暫停其參與某類市場交易品種,責任由相關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交易規則開展交易活動的,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采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條 電力市場成員違反本監管辦法有關規定的,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一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電力市場成員違反有關電力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市場成員違反本監管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電力市場注冊手續的;
(二)提供虛假注冊資料的;
(三)未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
(四)與電力市場運營有關的設備、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行使市場操縱力的;
(六)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行為的;
(七)不執行調度指令的;
(八)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的;
(九)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十)其他違反電力市場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監管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電力市場注冊的;
(二)未按照電力市場規則組織電力市場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市場風險防控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電力市場進行干預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電力調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執行電力調度計劃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網絡拓撲和系統參數的;
(八)未配合市場管理委員會和第三方機構履責的;
(九)泄露電力交易內幕信息的;
(十)其他違反電力市場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市場成員未按電力市場有關規定報送和披露有關信息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違反規定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重大影響的,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給予提醒、約談、責令改正等。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監管辦法由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監管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浙江“兜底”售電為何有人點贊有人不爽?
2021-12-20售電
-
分錢、分糧、分地盤…大秦電網招募售電合伙人
2021-01-28大秦售電,招募,貴州區域,合伙人,限50個,名額,月入上萬,不是夢 -
10月份用電量延續較快增長態勢 國民經濟持續恢復向好
2020-11-17全社會用電量,國家電網,產業用電量 -
能源市場“負價格”事件分析及啟示
2020-11-03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改
-
國家發改委給14家單位回函了!完善落實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的八條建議
2021-03-10國家發改委,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八條建議 -
2020年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河南、云南、山西、浙江、江蘇五省區改革推動成效顯著
2020-11-16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 -
貴州電網關于支持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的建議
2020-11-10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2021-10-15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目錄電價,電力,營銷系統,影響,電改 -
電改里程碑文件——真的放開兩頭
2021-10-15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電改新思維十七】目錄電價“天花板”被捅破,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何影響?
2021-05-20電改,電價,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大秦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