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發布:配售電公司可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福建能監辦發布了的《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發布了規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
11.對市場主體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電力調度機構
1.負責安全校核;
2.按調度規程公平、公開、公正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3.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4.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允許電力調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偏差調整,仍存在問題時,按照程序和規則界定責任范圍,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5.經依法授權按規定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6.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四條初期,福建電力市場交易按交易周期主要有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等。根據市場需要,也可組織開展年度以上、季度交易等。
第十五條電力市場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意向,簽訂雙邊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提交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并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登記交易信息。電力交易機構對雙邊協商交易結果進行匯總,并將匯總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平臺登記信息與交易確認單不一致的按無效處理。安全校核通過后,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安全校核結果,交易相關方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將意向購買或出售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電力交易機構確認并提交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交易對象、成交電量和電價。
第十六條電力市場交易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建設和管理電力交易平臺。市場主體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之前應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注冊,辦理交易平臺數字密鑰證書,簽訂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和保密協議,遵守交易平臺運行使用相關管理辦法。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期組織市場主體的交易員參加交易平臺使用培訓。
第四章交易價格
第十七條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競價或掛牌等方式,以市場化方式形成。
第十八條雙邊協商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由協商約定;集中競價的交易價格為統一出清的價格;掛牌交易價格為掛牌價格。
第十九條批發市場購電方(包括大用戶、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的交易價格,以及零售市場售電公司與其代理中小用戶之間的交易價格均為不包含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按照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規定執行。即:用戶實際購電電度電價=交易價格(折算購電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即:發電企業實際售電價格=交易價格(折算售電價格)-(燃煤機組標桿價一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
第二十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時,維持原購售雙方交易價格,填寫轉讓電量確認單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執行。
第二十一條若采用價差交易方式,用戶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確定市場交易購電價格,即發電側上網價格調整多少,用戶側用電價格調整多少的方式。
即:發電企業售電價格=交易單元基數電量批復上網電價+交易價差批發市場交易用戶購電電度電價=目錄電價(電度電價)+交易價差售電公司代理用戶購電電度電價=目錄電價(電度電價)+交易價差。
對于尚未核定輸配電價格的地區(地方電力公司、增量配電試點園區配售電公司等),采用價差模式。
第二十二條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進行限價,為維護市場穩定,結合實際可調整上、下限幅度。
第二十三條電力用戶基本電價(容量電價)
按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遇有調整則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執行峰谷電價的電力用戶參加直接交易時,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平、谷時段及浮動幅度按政府有權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
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峰谷電價發電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作為平段相應上網電量的結算電價,市場交易電量為平段相應上網電量。平段上網電量不足時,按照價差水平不變的原則,從峰谷上網電量中結算。
第二十五條售電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與用戶的交易電價和電量由其雙方協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預。為保障電費結算,售電公司應根據需要將相關信息提交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為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輔助服務市場化之前,發電企業應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承擔系統輔助服務責任;用戶側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后,電力用戶也應公平承擔系統輔助服務責任。
第五章交易組織
第一節通則
第二十七條每年福建省經信委提出次年度全省電力市場交易電量規模。實際交易電量規模可根據電力市場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每年10月,福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議;12月,福建省經信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次年度電力直接交易總體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電量規模、發電企業準入機組容量等內容。
交易總體方案經省政府辦公廳組織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討論確定后實施,相關單位按職責做好具體工作。
第二十九條交易開展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按照交易通知要求,提前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本次交易電量需求,年度電量需求應包含分月電量初步計劃。未按時填報的,視為不參與本次交易。
對于月度交易,原則上應依次實施分月合同電量調整、合同轉讓交易、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掛牌交易。初期,月度下調分月合同電量或合同出讓者,不允許參加下調月度的集中競價、掛牌等購電交易。
每月15日前市場主體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次月及后續月份的年度雙邊交易的分月計劃調整申請,18日前組織完成次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月度雙邊交易申報,25日前組織完成次月月度競價交易申報。月度交易中,單一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交易總電量的15%。
第三十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通知要求和申報結果,公布購買方提出的總電量需求和發電側交易總電量限額。
對于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發電側交易總電量限額應控制在購買方交易電量總限額的100%~110%范圍之內。
第三十一條交易時,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的交易電量范圍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報的需求電量的7%~103%。
第三十二條為防止出現市場操控力,對每批次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設置限額。為維護市場穩定,必要時可對交易限額進行調整。
單一售電公司交易電量限額(交易總電量x15%。單一發電交易單元1交易電量限額=發電側交易總電量×該發電交易單元參與交易機組容量/參與交易的發電主體機組的總容量,且單一發電交易單元交易限額(發電側交易總電量x25%。
發電交易單元參與交易機組容量為交易方案明確的當期準入機組容量總和。
第三十三條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減發電企業計劃發電容量的,按發電企業成交電量相應扣減發電容量,計算方式如下:
扣減容量=交易電量/(1一綜合廠用電率)/平衡小時數
第三十四條發電企業按交易單元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電力用戶可按用電單元組合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售電公司可不區分用電單元方式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申報最少電量為10萬千瓦時,申報電價為含稅價格。
第二節雙邊協商交易的組織
1發電交易單元:同一家發電企業內批復上網電價相同的機組組合。
第三十五條現階段雙邊協商交易以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為主,未來根據市場需要也可組織其他時間周期的雙邊協商交易。
第三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總體方案,于年度交易日提前3至5日(月度提前2日)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按市場交易規則在規定時間內雙邊自由協商,確定交易意向,簽訂雙邊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明確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年度分月電量計劃,上傳雙邊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
第三十八條雙邊自由協商交易后,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公告確定的時間統一開放交易平臺,交易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登記確認交易電量、電價(價差)、分月計劃等交易信息。雙方在交易平臺上登記的交易電量、電價等信息應與上傳的交易確認單約定的電量、電價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為無效申報。
第三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登記日結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10:00前完成雙邊協商交易信息的匯總,并將匯總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相關方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雙邊交易電量以安全校核結果為準。
第三節集中競價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一條年度雙邊交易完成后,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現階段,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二條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展時,電力交易機構一般于交易日提前2日在交易平臺上發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三條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第四十四條集中競價交易采用邊際價格(價差)出清方式。具體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如下:
(一)按照“價格(價差)優先原則”,對發電企業按照申報價格(價差)由低到高排序,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申報價格(價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據發電企業申報曲線與電力用戶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價差),確定市場邊際成交價格(價差)。當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邊際成交價格(價差)不一致,則按兩個價格(價差)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市場成交價格(價差)執行。
(三)當價格或價差相同的申報電量不能全部成交時,根據申報電量按等比例原則分配成交電量。
第四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第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交易意向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交易結果。
第四節掛牌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七條當市場主體通過掛牌方式開展交易時,應將購買或出售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給電力交易機構,月度以上掛牌交易還應提交分月電量計劃。
第四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3日之內,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
第四十九條掛牌交易應在公告發布2日后啟動,有意接受該交易要約的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
第五十條申報時間截止后,電力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出清。當申報方申報總交易電量小于或等于總掛牌電量時,按申報電量成交;當申報方申報總交易電量大于總掛牌電量時,按申報電量等比例確定成交電量。掛牌交易成交電價均為掛牌價格。
第五十一條原則上交易申報至出清不超過2個工作日,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個工作日10∶00之前,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
第五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發布掛牌交易結果。
第五節交易合同的簽訂和備案
第五十三條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如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結果發布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后一工作日之內給予解釋和協調。
第五十四條在執行電子合同前,年度雙邊交易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的簽訂采用公示統一標準合同范本和簽訂交易確認單的方式進行。電力交易機構在發布交易公告時一并發布《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電力市場交易確認單》。
市場主體在參加交易前應事先閱讀交易合同范本;平臺登記前應簽訂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并將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提交電力交易機構。交易結果確定后,交易相關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對交易合同文本內容和交易電量、電價等進行確認。為簡化工作流程,月度競價或掛牌交易不再簽署書面合同或交易確認單。
責任編輯:lixin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我要收藏
個贊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浙江“兜底”售電為何有人點贊有人不爽?
2021-12-20售電
-
分錢、分糧、分地盤…大秦電網招募售電合伙人
2021-01-28大秦售電,招募,貴州區域,合伙人,限50個,名額,月入上萬,不是夢 -
10月份用電量延續較快增長態勢 國民經濟持續恢復向好
2020-11-17全社會用電量,國家電網,產業用電量 -
能源市場“負價格”事件分析及啟示
2020-11-03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改
-
國家發改委給14家單位回函了!完善落實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的八條建議
2021-03-10國家發改委,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八條建議 -
2020年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河南、云南、山西、浙江、江蘇五省區改革推動成效顯著
2020-11-16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 -
貴州電網關于支持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的建議
2020-11-10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2021-10-15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目錄電價,電力,營銷系統,影響,電改 -
電改里程碑文件——真的放開兩頭
2021-10-15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電改新思維十七】目錄電價“天花板”被捅破,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何影響?
2021-05-20電改,電價,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大秦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