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指導意見印發
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詳情如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
第十一條各省級電網承擔的容量電費比例,按區域電網為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服務能力并結合現行輸電價格政策合理確定。區域電網為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服務的能力,主要考慮提供事故緊急支援能力和對各省級電網峰荷貢獻等因素。事故緊急支援能力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的典型運行方式計算。運行方式復雜的區域電網,可按各典型運行方式實際執行時間(按月)加權計算出各省級電網可獲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緊急支援能力。省級電網峰荷責任按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調度機構統計的每月最大負荷數據計算。
分攤給各省級電網的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分攤費用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隨各省級電網終端售電量(含市場化電量)收取。
隨各省級電網終端售電量收取容量電費標準=該省級電網應承擔的容量電費÷監管周期該省級電網終端平均售電量
第四章輸電價格的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建立區域電網輸電準許收入平衡調整機制,解決東西部電網發展不平衡問題。監管周期內,各區域電網因電網投資規劃調整、輸電量或售電量大幅變化、省級電網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導致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回收不足時,通過電網企業內部東西部電網平衡調整機制,優先在各區域電網之間進行準許收入平衡調整。第十三條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區域電網企業可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對準許收入和輸電價格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和輸電價格調整,應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相銜接。各省級電網應將分擔的區域電網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傳導成本納入本省輸配電成本,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
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的核定??缡】鐓^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是指電網企業提供跨省跨區專用輸電、聯網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范、透明定價。以制度、規則、機制建設為核心,轉變政府價格監管方式,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規范政府定價程序,推進定價成本信息公開,制定合理的輸電價格。
(二)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強化監管,嚴格開展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專項工程收益。既要激勵電網企業主動加強管理、降低經營成本,又要約束電網企業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
(三)堅持促進電力平衡充分發展。通過科學的價格機制,發揮中西部地區能源優勢,保障東部地區能源安全供應,實現電力平衡發展。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建設,提高電力基礎設施利用效率,增強清潔能源消納能力,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第四條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定期調整的價格機制,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為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銜接,首個監管周期為2018-2019年。
第二章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新投產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按經營期電價法核定。經營期電價是指以彌補合理成本、獲取合理收益為基礎,考慮專項工程經濟壽命周期內各年度的現金流量后所確定的電價。
其中:運維費率按不高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號)新增資產運維費率標準的80%確定;投資和設計利用小時按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核準文件確定;資本金收益率、銀行貸款利率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核價參數確定;還貸年限按20年計算;項目經營期限按30年計算,形成的固定資產按項目經營期限計提折舊費。
第六條建立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以成本監審結果為基礎,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有關參數,定期評估,科學合理確定收益并調整輸電價格。
其中:歷史運維費、折舊費、輸電量等以成本監審結果為準。監管周期內,運維費率、銀行貸款利率等參照新投產專項工程核價參數確定;輸電量按設計利用小時確定;資本金收益率,實際利用小時達到設計值75%的,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核價參數確定,實際利用小時達不到設計值75%的,資本金收益率可適當降低。
第七條多條專項工程統一運營的,電網企業應按工程項目逐條歸集資產、成本、收入,暫無法歸集的應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合理分攤。多條專項工程統一運營并形成共用網絡的,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價。
第三章輸電價格形式
第八條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形式按功能確定,執行單一制電價。
對于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電量,可在基準輸電價格基礎上適當核減。
第九條以聯網功能為主的專項工程按單一容量電價核定,由聯網雙方共同承擔。容量電費分攤比例以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聯網雙方平均最大負荷為基礎,結合工程最大輸電能力確定,客觀反映兩端電網接受備用服務的效用。
第十條以輸電功能為主的專項工程按單一電量電價核定。
第四章輸電價格調整機制
第十一條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應在監管周期內對輸電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監管周期內新增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投資、輸電量變
化較大時,應在監管周期內對輸電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三條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調整,應與省級電網輸
配電價和區域電網輸電價調整相銜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3
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為科學合理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以下簡稱“配電網”)配電價格,促進配電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48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7〕1941 號)相關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基本思路,對地方政府或其他主體建設運營的地方電網和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投資、運營的增量配電網核定獨立配電價格,加強配電價格監管,促進配電業務健康發展。
一是建立機制與合理定價相結合。通過制度和規則建設,既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加強對配電網的成本、價格監管;又規范配電網企業的價格行為,形成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有效的配電價格,促進售電側市場公平競爭。
二是彌補成本與約束激勵相結合。在嚴格成本監審基礎上,按照彌補配電網企業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配電價格,促進配電網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安全可靠電力服務;同時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配電網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盡可能低的價格為用戶提供優質配電服務。
三是公平開放與平等負擔相結合。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省級電網應向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無歧視開放,配電網應向售電公司無歧視開放。配電網企業應按照相同的原則和標準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
二、定價方法
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情況,充分征求有關企業和社會意見后,選擇合適的配電價格定價方法。核定配電價格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上網電價、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銷售電價等現行電價,并結合地區經濟發展需求、交叉補貼等情況,合理選取定價參數。
(一)對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采用招標定價法確定配電價格。競標主體應同時做出投資規模、配電容量、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承諾。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供電服務標準等進行監管和考核,沒有達到約定標準的,相應核減配電價格。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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