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掛靠許可資質;
2. 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業務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或注銷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
4.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
(十八)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九)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無明確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個月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內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三、認定與發布
(二十)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可按照認定標準,根據職能認定涉電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和信用服務機構,按照認定標準認定涉電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和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二十一)鼓勵電力交易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積極支持和配合認定工作,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認定部門(單位)應積極委托大數據企業開展大數據監管,將大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認定“黑名單”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二)認定部門(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認定“黑名單”:
1. 正式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申辯材料;
2. 組成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及行業專家參加的小組,根據各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意見書;
3.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的“黑名單”直接生效;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和信用服務機構認定的“黑名單”,需經相應信用建設牽頭部門或能源監管部門審核后生效;
4. 完成認定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向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下達認定決定函。
(二十三)建立全國涉電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各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的“黑名單”均統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于列入當日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場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二十四)涉電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應主動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二十五)認定生效的“黑名單”,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等向社會公眾發布。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應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序,將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
(二十七)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認定部門(單位)退出“黑名單”:
1. 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 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
3. “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
4 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
5. 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的。
(二十八)市場主體退出“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立即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相關名單信息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涉電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繼續保留一定時間。對于認定有誤的“黑名單”,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相關信息不予保留。
(二十九)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市場主體自主信用修改機制,在下達“黑名單”認定決定函時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市場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三十)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黑名單”異議處理機制,明確異議受理渠道、辦理流程和時限。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
(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嚴格按時限反饋是否受理的意見,受理后要按時限反饋處理結果。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三十一)認定部門(單位)對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反映、投訴或自主發現的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單位)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和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五、保障措施
(三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審定并發布全國涉電領域“黑名單”管理相關制度標準,各認定部門(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黑名單”認定工作。
(三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涉電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做好落實。各認定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錄入、查詢、維護和使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嚴防信息泄露。
(三十四)對“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各認定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認定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誤泄露不公開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大數據企業等在配合政府部門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原標題:《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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