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發布:信用評價為四等六級制
從廣東省經信委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廣東省電力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定于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水均崗路6-8號粵電大廈)306會議室,召開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研
第五章 失信黑名單管理
第三十條 被信用管理機構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為信用評價等級D級的市場主體,不具備電力市場交易資格。信用管理機構應將相關情況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并取消其在電力交易系統注冊資格,強制其退出電力交易市場。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信用管理機構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失信黑名單建議:
(一)被政府有關部門正式發文認定為存在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等情形,經通報或處罰后仍不整改的;
(二)存在電力市場交易合同違約行為,被合同其他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裁定予以確認,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或電網企業出具的結算單據進行結算,連續拖欠相關費用達二個月或年度累計拖欠相關費用達三個月及以上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收到信用管理機構報送的失信黑名單建議后,即啟動失信黑名單調查程序,開展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是否納入失信黑名單的評審意見。決定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政府有關部門出具決定書,通過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電力行業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電力交易系統等平臺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對于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除強制退出電力交易市場外,3年內禁止再次申請市場準入資格。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責任人,信用管理機構應予以記錄在案,3年內禁止、限制其再次從事電力交易業務。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對被納入失信黑名單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政府有關部門在收到市場主體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實,不予受理的應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如發現納入失信黑名單事實依據確實有誤的,應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正并公示,同時應將更正結果通知信用管理機構。信用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取消對該市場主體的相應強制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政府有關部門與各相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共同維護電力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聯合發布,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生效,試用期為一年。
附件: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適用于廣東電力交易市場,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時間和是否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不同,分為初始信用評價標準和信用評價標準兩部分。
第一部分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初始信用評價標準,適用于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交易中心”)新注冊通過且尚未正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無法出具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市場主體。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從企業的基本情況,即資產規模、人才比例、信用管理三個方面對售電公司進行評分,得出初始信用評價分數,最高分為800分。
一、評價標準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由基本情況類指標、加分類指標和扣分類指標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初始信用評價得分=基本情況類指標評分+加分類指標評分-扣分類指標評分
二、初始信用評價有效期
在交易中心注冊通過之日起(通過當月計算為第一個月),6個月內。
三、評價要求:
四、信用評價指標
(一)基本情況類指標(總分800分)。
基本情況類指標共有三大項(內含3小項),評價依據資料有效期為半年。
1、經營能力(500分)
資產規模:即資產總額,該指標主要分析市場主體經營規模,反映了經營過程中的可用資源。
2、人才比例(200分)
技術人才比例:該指標主要考核市場主體擁有專業技術人才情況,是企業綜合能力的體現。
3、信用管理(100分)
管理層信用: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狀況。若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失信情況且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將對公司的授信、融資等方面形成障礙,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二)加分類指標。
加分類指標共有一大項(內含3小項),從資質認證、主動申報和獎勵情況三個方面對市場主體獲得相關行政部門獎勵的情況給予正向的激勵。若該年度有獲得獎勵情況可申請加分記錄。
(三)扣分類指標。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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