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發布:信用評價為四等六級制
從廣東省經信委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廣東省電力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定于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水均崗路6-8號粵電大廈)306會議室,召開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研
第十四條 初始信用評價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的28日前,市場主體應按照《廣東電力批發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的評價要求,將指標數據和相關支撐材料反饋信用管理機構。信用管理機構在次月15日前,對市場主體提交的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并結合其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實際行為進行評分,確定其信用評價等級,并向全體市場主體公布。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須對所上報信用評價指標數據和支撐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信用額度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可用于市場交易的信用額度,即可用信用額度(Available Credit Limit,ACL),為市場主體的總信用額度(Total Credit Limit,TCL)與總電力市場交易風險(Total Potential Exposure,TPE)之差,計算公式為:
可用信用額度=總信用額度-總電力市場交易風險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的總信用額度(TCL)由無擔保信用額度(Unsecured Credit Limit,UCL)和擔保信用額度(Financial Security,FS)兩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總信用額度=無擔保信用額度+擔保信用額度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無擔保信用額度(UCL),主要由市場主體的有形凈資產(Tangible Net Worth,TNW)以及信用評價等級對應的有形凈資產比率(TNW%)確定,計算公式為:
無擔保信用額度=有形凈資產×有形凈資產比率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的有形凈資產比率(TNW%),按以下表格確定,其具體數值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及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Arrears,A)情況相關聯。
在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A)≤0,即市場主體按照電網企業要求的付款期限之內進行支付,不存在歷史欠款的情況下,有形凈資產比率(TNW%)與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關系是:
信用評價等級有形凈資產比率
信用評價等級 | 有形凈資產比率 |
AAA | 5% |
AA | 4% |
A | 3% |
B | 2% |
C | 1% |
D |
在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A)>0,即市場主體未按照電網企業的付款期限進行支付,存在歷史欠款的情況下,有形凈資產比率(TNW%)=0。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A),是指電力交易中心或電網企業已經出具結算單據,但市場主體超過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的擔保信用(FS),是指市場主體通過各種擔保手段獲得的信用額度,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協議、擔保抵押品(信用證、銀行保函、保證金)等,由市場主體自行選擇,依法設立。相應的擔保證明材料應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傳廣東電力交易系統,以供信用管理機構驗證核實。
上述所涉及的擔保協議,是指由市場主體與保證人(獨立法人)簽訂的,在市場主體拒不履行支付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人為市場主體提供的擔保范圍,由信用管理機構根據保證人的綜合信用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的總電力市場交易風險(TPE),反映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過程中承受損失的可能性。當前階段,主要通過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A)和已結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費用(Unpaid Billed Payment,UBP)兩部分費用計算得出,計算公式為:
總電力市場交易風險=歷史欠費+已結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的已結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費用(UBP),是指電網企業已完成結算,未超過付款期限,市場主體尚未完成支付的款項。
第四章 月度交易電量額度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的月度交易電量額度(Monthly Transaction Electricity Limit,MTEL),是指在當前可用信用額度(ACL)范圍內,市場主體在評價月最大可參與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在可用信用額度(ACL)>0的情況下,月度交易電量額度(MTEL)的計算公式為:
月度交易電量額度=可用信用額度/單位電量交易風險
第二十五條 單位電量交易風險(Unit Potential Exposure,UPE),是指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過程中,每一度電量所蘊涵的交易風險。由該市場主體評價月前一個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產生的虧損額(Historical Loss,HL)和評價月前一個月的交易電量(Historical Transaction Power,HTP)確定,計算公式為:
單位電量交易風險=上月交易虧損額/上月交易電量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評價月擬交易電量額度高于月度交易電量額度(MTEL)的,市場主體須通過增加擔保信用(FS)的方法,提升月度交易電量額度(MTEL)。但最終當年各月份累計的總交易量不能超過《廣東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規定的與該市場主體資產總額相對應的售電量上限。超過資產總額相對應的售電量上限的擬交易電量,信用管理機構將不予受理。市場主體須增加的擔保信用(FS)計算公式為:
擔保信用=(擬交易電量額度-月度交易電量額度)×單位電量交易風險
第二十七條 在單位電量交易風險(UPE)為零,即市場主體評價月前一個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未產生虧損(尚在盈利或盈虧平衡)的情況下,該市場主體評價月的月度交易電量額度直接按照《廣東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由該市場主體的資產總額進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在市場主體的可用信用額度(ACL)≤0的情況下,市場主體須向信用管理機構提供擔保信用(FS),以滿足交易需要,擔保信用(FS)計算公式為:
擔保信用=∣可用信用∣+擬交易電量的擔保信用
第二十九條 擬交易電量的擔保信用,是指市場主體評價月擬交易電量所對應的擔保信用額度,由該市場主體當月擬交易電量和單位電量交易風險(UPE)確定,計算公式為:
擬交易電量的擔保信用=擬交易電量*單位電量交易風險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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