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2) 統調公用火電廠運行方式已調整為當時電網安全控制要求或調峰要求的最小方式,抽水蓄能充分調用,已最大限度調減外省送湖南電量,無法再騰出空間消納省內水電、風電、光伏電量。
4.2.2.2 所有參與應急交易的發電企業在年初簽訂參與年度應急交易承諾書,當實際發生應急交易時依約執行。承諾書簽訂后由電力交易機構公布參與應急交易的發電企業名單。
4.2.2.3 在應急交易實施過程中,未列入名單中的水電、風電企業亦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臨時交易申請,并簽訂應急交易承諾書后,參與應急交易。
4.2.2.4 達到應急交易條件時,由電力交易機構宣布啟動應急交易,及時報湖南省經信委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備案,并通知相關市場主體。
4.2.2.5 應急交易啟動后,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實施向省外市場售電交易,分別與省外購電方、參與應急交易的省內水電、風電、光伏企業簽訂短期購售電交易單,并公布應急交易起止時間和交易電量、交易價格等。每次應急交易,購、售雙方需簽訂應急交易單,以此為結算依據。
4.2.2.6 因電力市場、雨水情預測等發生變化,引起應急交易任一啟動條件消失,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參與交易的有關企業通報相關情況,交易各方以湖南統調電網是否需要繼續銷售棄電電量為原則、共同協商確定是否繼續或結束本次交易。
4.2.2.7 應急交易合同執行過程中應急交易電量發生差異時由電網企業負責平衡。
4.2.2.8 應急交易電量按日清算、按月結算。
4.2.3 交易電量與電價計算
4.2.3.1 向省外市場售出棄電電量以電網企業與省外購電方簽訂的短期購售電合同以及實際售出電量為準。
4.2.3.2 售出棄電電量在參與應急交易的各水電、風電、光伏企業(以下公式計算中統稱電廠)之間的分割按各水電、風電、光伏企業非市場交易電量與裝機容量等比例分配的原則實施。各水電、風電、光伏企業售出棄電電量具體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電廠 I 日應急交易電量=QI-QI 其他-(Q-Q 其他-Q 應急)×WI÷W其中:
W:當日參與交易的電廠總裝機容量;WI:參與交易的電廠 I 的裝機容量;
Q:參與交易的電廠當日實際上網電量(根據調度 EMS 電量折算上網電量);
Q 其他:參與交易的電廠當日其他市場交易合同電量(根據其他市場交易合同分解電量)
QI:電廠 I 當日實際上網電量(根據調度 EMS 電量折算上網電量);
Q 應急:當日向省外售減棄應急電量(含輸電損耗電量,下同); QI 其他:電廠 I 當日其他市場交易合同電量(根據其他市場交易合同分解電量)。
4.2.3.3 上述公式中各分量以電廠為單位提取,提取上網電量時段原則上應與向省外售減棄應急電量發生時段一致。各電廠當日應急交易電量應按向省外售減棄應急電量分時比等比例計算各時段電量。
4.2.3.4 應急交易期內,當參與應急交易的電廠中某電廠大發而其他參與應急交易的電廠發電少時,該電廠當日應急交易電量最大為 Q 應急,當參與應急交易的電廠少發或當日無應急交易電量時,該電廠當日應急交易電量最小為零。
4.2.3.5 當按上述公式計算,參與應急交易的電廠合計應急交易電量大于向省外售電電量總量時,等比例調減至相等。
4.2.3.6 減棄增發應急交易原則上不影響原有已簽訂的其他市場交易合同。計算參與應急交易的電廠交易電量時,電廠已簽訂的向外省售電合同電量不納入應急交易計算。
4.2.3.7 電網企業與省外購電方結算電價按照華中區域相關減棄增發應急交易辦法執行。電網企業與省內參與交易的電廠結算采用統一電價,參與交易的電廠結算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電廠結算價格 = 向外省售出均價 - 輸電價格
如結算價格高于某電廠批復上網電價,按該廠按批復上網電價結算。
4.2.3.8 輸電損耗計入輸電費中,輸電價格原則上不超過 3 分/千瓦時,如超過 3 分/千瓦時,價差在結算價格低于批復上網電價的電廠中按外售電量比例分配。
4.2.4 交易實施
4.2.4.1 應急交易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電網企業提供相應的輸電服務。
4.2.4.2 參與本交易的電廠在應急交易期原則上優先安排發電。
4.2.4.3 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交易結果報告湖南省經信委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并按要求及時向有關市場主體公布交易相關信息,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公開。
4.2.4.4 應公布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參與交易的電廠名單、啟動及關閉應急交易的時間、原因、交易日電網運行情況、向省外售出電量、電價、參與交易的電廠交易電量、電價等。
4.3 合同轉讓交易組織
4.3.1 擁有計劃基數電量合同、批發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以及擁有批發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作為出讓方或者受讓方以電量為標的參與合同轉讓交易。可再生能源不能轉讓優先發電合同。
其中,計劃基數電量指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火電廠年度計劃電量(不包括電網安全約束機組電量);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合同指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年度計劃電量對應的合同。
4.3.2 現階段,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標的為湖南省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和雙邊協商交易合同電量,其中,雙邊協商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不影響發電企業原集中競價交易電量的上限;市場條件成熟后,逐步增加其他交易標的。
4.3.3 出讓方、受讓方、出讓價格、受讓價格定義:
出讓方:指在合同電量轉讓市場賣出合同電量的發電企業、用戶或售電公司。
受讓方:指在合同電量轉讓市場買入合同電量的發電企業、用戶或售電公司。
出讓價格:指出讓方收取的替代發電補償價格或者收取的替代用電補償價格。
受讓價格:指受讓方支付的替代發電補償價格或者支付的替代用電補償價格。
4.3.4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月組織,原則上每月 23 日前完成次月及以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現階段,合同轉讓最小周期為月度。
4.3.5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符合以下要求:
4.3.5.1 受讓方應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并按規定獲得市場準入資格。
4.3.5.2 經審查,受讓方確實具有真實的受讓需求和直接受讓能力,防止買空賣空。
4.3.5.3 受讓電量暫不允許再次轉讓;發生轉受讓關系后,禁止受讓方再轉讓,禁止轉讓方再受讓。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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