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3.5.2.1 出清計算以“價格(價差)優先、時間優先、環保優先”為原則。
3.5.2.2 對于發電企業參與的交易,按照報價(價差)由低到高的順序對申報電量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原則排序;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增的售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不同發電企業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不同發電企業
3.5.2.3 對于按照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參與的交易,按照報價(價差)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報電量進行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減的購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
3.5.2.4 依次按順序從申報電量隊列中取電量數據,并相應增加預成交電量隊列數據。當預成交電量合計等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的掛牌交易需求電量(或發電可供電量、輔助服務),或者申報電量隊列中的數據全部取完,則結束出清計算。
3.5.2.5 根據各市場主體的預成交電量形成無約束成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3.5.2.6 經過安全校核后,確定各市場主體的成交電量及成交價格(價差),市場主體的成交價格(價差)等于各自的申報價格(價差)。
說明:按申報價格出清方式下,因各市場主體的申報價格不同,最終的成交價格也不同,并按成交價格結算。
4. 批發市場交易組織
4.1 概述
4.1.1 中長期批發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電力批發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含發電權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應急交易、抽水蓄能抽水電量專項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4.1.2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開展,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基本條件,按照年度以上、多月或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如無特別說明,年度交易的周期含多年或 6 個月及以上,月度交易的周期含 6 個月以下的多月,月內交易的周期含周、多日等日以上。
4.1.3 年度交易應明確分月電量安排。對于雙邊協商交易形成的合同,在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情況下,允許在保持年度合同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逐月調整下一月及后續月份的分月電量安排,并以修改后的分月電量編制交易執行計劃,進行電量電費結算;對于集中交易形成的合同,不能修改分月電量。
4.1.4 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湖南中長期規則和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市場主體的電力交易需求,定期組織開展電力批發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適時組織應急交易和輔助服務等交易。
4.1.5 批發市場交易的組織流程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電力交易機構應結合電力市場運營情況編制、發布市場交易公告,市場交易公告作為當次交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4.1.6 市場主體按照交易公告規定的方式,向電力交易機構申報交易意向,基本要求如下:
4.1.6.1 申報電量的單位為兆瓦時(千千瓦時),不保留小數;申報電力的單位為兆瓦(千千瓦),不保留小數;申報價格的單位為元/兆瓦時,保留兩位小數。
4.1.6.2 電力批發交易實行順價交易模式,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的申報均采用價差申報方式。賣方(發電企業)申報相對政府批復上網電價的價差,買方(直接交易用戶和售電公司)申報相對目錄電價的價差,電價上浮為正,電價下浮為負?,F階段,申報價差應小于或等于 0。
4.1.6.3 如果外省發電企業參與湖南省電力市場集中競價交易,需要將其上網申報價格折算為湖南電網落地電價,再減湖南電網購電均價折算為湖南市場售電價差,公式為:
P 售電價差 = P 落地電價 - P 湖南電網購電均價式中,湖南電網購電均價由價格管理部門發布。
4.1.7 組織集中競價交易的基本要求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四十四條至四十六條規定,可選擇的交易出清算法詳見本細則 3.2、3.3節。電力交易機構在組織集中競價交易時,通過市場交易公告明確出清算法選擇。
4.1.8 組織掛牌交易的基本要求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四十七條至五十條規定,可選擇的交易出清算法詳見本細則 3.4、3.5 節。電力交易機構在組織掛牌交易時,通過市場交易公告明確出清算法選擇。
4.1.9 年度、月度交易組織的基本時序安排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五十一條至五十三條規定,集中競價與掛牌交易組織的先后順序由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運營情況確定。
4.1.10 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雙邊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掛牌交易組織的基本流程和要求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五十六條至八十四條規定。根據市場運營需要,電力交易機構可以在月度集中競價之前或之后組織月度掛牌交易。
4.1.11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組織執行湖南中長期規則第八十七條至八十八條規定。
4.1.12 每年 4、5、6 月份,優先組織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開展交易,并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結果適當安排火電企業調減年度合同在豐水季節的分月電量計劃。
4.1.13 原則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只能與唯一的一家擁有市場合同的同類型發電企業簽訂合同,實現互保。
4.1.14 發電企業按規定以增項方式取得售電營業資格并完成售電注冊手續后,可作為合格市場主體參與交易,但在集中競價交易中只能以發電或售電一種市場主體身份參與交易。
4.2 應急交易組織
4.2.1 概述
4.2.1.1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文件精神及《華中區域水電減棄增發應急交易辦法》等,為充分利用水、風、光能資源,減少棄電電量損失,結合湖南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部分內容。
4.2.1.2 棄電電量是指湖南電網水電棄水、風電棄風、光伏棄光調峰所損失的電量。
4.2.1.3 本部分內容適用于湖南電網水電、風電、光伏企業在省內發電空間不足,發生棄水、棄風、棄光或可能棄水、棄風、棄光時,為減少棄水、棄風、棄光,在有限的時間內通過市場機制向省外市場售出電量的短期減棄增發應急交易(以下簡稱“應急交易”)。
4.2.1.4 參與應急交易的主體為水電、風電、光伏企業、省外購電方、電網企業。其中,參與應急交易的水電、風電、光伏企業包括:統調且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電量結算的水電站、風電場、光伏電站,以及其他自愿申請參與應急交易的非統調水電站。
4.2.1.5 向省外市場售出棄電電量采用電網企業集中代理省內水電、風電、光伏企業與省外購電方雙邊協商,或者參與外省市場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模式。
4.2.2 啟動條件及交易程序
4.2.2.1 當以下兩項條件同時具備時,可以啟動應急交易。(1) 參與應急交易的水電站、風電場、光伏電站發生棄水、棄
風、棄光,或即將發生棄水、棄風、棄光,并提出交易申請;或電網企業根據來水情況提出啟動應急交易,并有水電、風電、光伏企業響應。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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