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3.1.3 批發市場直接交易用戶的市場購電價格包含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與附加三部分,其中,市場購電價格指用戶的到戶電度電價,市場交易價格指發電企業的售出價格(上網價格)。現階段,對于省內直接交易,暫按順價模式執行,采用市場交易價差傳導方式,即用戶的市場購電價格與目錄電度電價的差值(市場交易價差),等于對應發電企業的市場交易價格與其政府批復上網電價的差值(市場交易價差)。
3.1.4 零售市場用戶的市場購電價格指用戶的到戶電度電價,由用戶與售電公司協商確定;零售市場用戶與售電公司達成交易后,須向電力交易機構申報市場交易價差,即用戶的市場購電價格與其目錄電度電價的差值。
3.1.5 現階段,對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基本電價、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素調整電費等繼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政策,用戶的市場購電價格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谷電價政策計算。后期,如果按照峰、平、谷分時段組織交易或交易約定了電力曲線,則不再執行峰谷電價,發電側和用電側的電量均按分時段交易電價結算。
3.1.6 在電力批發市場中,發電企業與用戶或售電公司的市場交易價格(價差)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其中,雙邊協商交易的市場交易價格(價差)由發電企業與用戶或售電公司自主協商確定,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的市場交易價格(價差)由電力交易平臺出清計算確定,出清算法原則上采用統一出清法(邊際價格法,詳見 3.2 節),在需要明確購售電對象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高低匹配法(撮合出清法,詳見 3.3 節)。定價方式掛牌交易的市場交易價格(價差)按照掛牌價格(價差)確定,出清算法詳見 3.4 節。競價方式掛牌交易的市場交易價格(價差)由電力交易平臺出清計算確定,出清算法詳見 3.5 節。
3.1.7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或基數計劃電量的出讓或者買入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價差)和結算。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跨省跨區合同轉讓應按潮流實際情況考慮輸電費和網損。
3.1.8 外省發電企業參與湖南電力市場競爭時,跨省跨區交易的受電落地價格由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輸電損耗和跨省交易輔助服務補償構成。其中,輸電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輸電損耗在輸電價格中已明確包含的,不再單獨或另行收取;未明確的,以前三年同電壓等級線路的輸電損耗水平為基礎,通過預測測算得出輸電損耗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跨省跨區交易輸電費及網損費按照實際計量的物理量計算。
3.1.9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但在市場運營初期和豐水季節可以限制市場交易價格(價差)范圍。集中競價、掛牌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申報價格(價差)或者結算價格(價差)設置上、下限。價格(價差)限制范圍在市場交易公告中發布。
3.2 集中競價統一出清算法
3.2.1 出清計算以“價格(價差)優先、時間優先、環保優先”為原則。
3.2.2 按照購電申報價格(價差)由高到低的順序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申報電量進行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減的購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
3.2.3 按照售電申報價格(價差)由低到高的順序對發電企業的申報電量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原則排序;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增的售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不同發電企業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不同發電企業。
3.2.4 依次按順序對購方申報隊列和售方申報隊列中的電量進行匹配,匹配方法如下:
3.2.4.1 從購方申報隊列、售方申報隊列中分別取排在最前面的申報數據。如果能夠從購方申報隊列和售方申報隊列中取到數據,則進行下一步計算;如果購方申報隊列或售方申報隊列中的數據已經全部取完,則結束匹配計算。
3.2.4.2 比較購電報價(價差)和售電報價(價差),進行以下計算:
(1)如果購電報價(價差)不小于(≥)售電報價(價差),則按以下方法確定匹配對的電量和價格(價差):匹配電量 Q 匹配等于購方申報電量與售方申報電量的較小值,即 Q 匹配 = min{ Q 購方申報,Q 售方申報};匹配價格(價差)P 匹配由購電報價(價差)P 購方申報、售電報價(價差)P 售方申報、競價差值系數 K 競價差值確定,即 P 匹配 = P 售方申報 + (P 購方申報
- P 售方申報)× K 競價差值。購方或售方未匹配的剩余電量進入相對隊列的最前方,并回到上一步繼續取數據。
(2)如果購電報價(價差)小于(<)售電報價(價差),則結束匹配計算。
說明:競價差值系數 K 競價差值原則上取 0.5,也可隨市場交易供需情況調整,由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交易公告中發布。
3.2.5 根據各市場主體的匹配電量形成無約束成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3.2.6 經過安全校核后,根據最后一個匹配對形成的匹配價格(價差)確定市場統一出清價格(價差)P 統一出清,即 P 統一出清 = P 匹配(最后),所有成交電量均按這個價格(價差)出清,各市場主體的成交電量等于通過安全校核的匹配電量。
3.2.7 根據統一出清價格(價差)計算各市場主體的實際成交價格,最后發布統一出清價格(價差)和各市場主體的成交電量、電價。各市場主體的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法如下:
3.2.7.1 對于本省發電企業,實際成交價(市場交易價格)為市場統一出清價差與政府批復上網電價之和,公式為:
P 競價 = P 統一出清 + P 批復
3.2.7.2 對于電力用戶,實際成交價(用戶購電價格)為市場統一出清價價差與對應的目錄電度電價之和,公式為:
P 競價 = P 統一出清 + P 目錄電價
3.3 集中競價高低匹配算法
3.3.1 出清計算以“價格(價差)優先、時間優先、環保優先”為原則。
3.3.2 按照購電申報價格(價差)由高到低的順序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申報電量進行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減的購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
3.3.3 按照售電申報價格(價差)由低到高的順序對發電企業的申報電量進行排序,價格(價差)相同時按照最終申報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排序,價格(價差)、時間均相同時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原則排序;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暫將多個申報電量合并,由此形成價格(價差)單調遞增的售方申報電量隊列。在成交結果出來后,對于不同發電企業的合并申報電量,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將成交電量分配給不同發電企業。
3.3.4 依次按順序對購方申報隊列和售方申報隊列中的電量進行匹配,匹配方法如下:
3.3.4.1 從購方申報隊列、售方申報隊列中分別取排在最前面的申報數據。如果能夠從購方申報隊列和售方申報隊列中取到數據,則進行下一步計算;如果購方申報隊列或售方申報隊列中的數據已經全部取完,則結束匹配計算。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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