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8.5.5.8 結算異常管理
在直接交易用戶市場化電量電費結算中,發現用戶合約均價、偏差電量、偏差電費等存在明顯異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異常工單,并做好記錄。
(1)用戶合同均價差大于 0 的;
(2)用戶偏差電量大于當期合同電量百分之二十及以上的。
8.5.5.9 電量電費退補管理
對因計量故障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直接交易用戶市場化交易電量電費差錯,應通過電量電費退補進行更正。退補由電網企業營銷部門發起,并及時通知電力交易機構。
8.6 零售用戶結算
8.6.1 零售用戶結算管理執行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約定。
8.6.2 零售用戶的市場交易價差需要調整時,需在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末 5 個工作日前由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價差調整表。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后,于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向電網企業傳遞。市場交易價差生效時間應與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
8.6.3 電網企業營銷部門完成零售用戶的抄表、算費、收費工作。
8.6.4 每月 5 日前,電網企業營銷部門將零售用戶的電量電費結算明細和匯總數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
8.6.5 零售抄表數據、電費核算結果數據、電量電費退補數據等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限要求告知售電公司及零售用戶。對電費核算結果有異議的,在異議解決期間,應先按照計算結果交納電費,待異議解決后進行退補處理。
8.6.6 電量電費退補:
8.6.6.1 因抄表、計量、計算等原因造成的電量電費差錯,應按照差錯實際發生時間及所執行的電價重新計算電量電費,采用差額方式進行退補。
8.6.6.2 電網企業營銷部門每月按售電公司對退補電費情況進行統計,并傳遞至電力交易機構和電網企業財務部門。退補電費情況統計應包括退補電量、退補電費、發生時間及所屬售電公司等信息。
8.6.7 違約使用電費及電費違約金:
8.6.7.1 因違約用電及竊電引發的違約使用電費計算執行《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
8.6.7.2 因電費滯納引發的電費違約金,起算日期及計算標準應在合同中約定,電費違約金計算基數為零售用戶欠費總額。
8.6.7.3《供用電合同》中明確違約使用電費和電費違約金的歸屬方。
8.7 售電公司結算
8.7.1 概述
8.7.1.1 售電公司電量電費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網企業營銷部門配合。
8.7.1.2 售電公司結算原則上每月結算一次,按月清算。
8.7.1.3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電網企業營銷部門的零售用戶電量電費結算數據后,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售電公司電量電費結算,發布結算單。
8.7.2 結算算法
8.7.2.1 售電公司作為批發市場的買方,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向發電企業購電。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中購電量的結算方法與直接交易用戶相同,以與售電公司綁定購售電關系的所有零售用戶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大工業、一般工商業類別用電量)之和作為售電公司的用電量 Qn 用電量,按照 8.5.5.4 節、8.5.5.5 節方法計算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的的合同價差電費 Rn 合同價差和偏差價差電費 Rn 偏差價差 1、Rn 偏差價差 2。批發市場價差電費為正數表示售電公司的支出項,負數表示售電公司的收入項。
8.7.2.2 售電公司作為零售市場的賣方,通過雙邊協商方式向零售用戶售電。在零售用戶電量電費結算完成后,根據電網企業營銷部門提供的數據,匯總計算每個售電公司的零售價差電費 Cn 零售價差,售電公司的零售價差電費 Cn 零售價差等于與其綁定購售電關系的所有零售用戶的價差電費之和。零售價差電費為正數表示售電公司的收入項,負數表示售電公司的支出項。
8.7.2.3 順價交易模式下,售電公司的收入為零售市場價差電費
Cn 零售價差與批發市場價差電費 Rn 合同價差、Rn 偏差價差 1、Rn 偏差價差 2 之差,即:
En 收入= Cn 零售價差 - (Rn 合同價差 + Rn 偏差價差 1 + Rn 偏差價差 2)
En 收入為正數,售電公司盈利;En 收入為負數,售電公司虧損。
8.7.2.4 售電公司根據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單,與電網企業財務部門進行資金結算。
8.8 批發市場電費清算
8.8.1 概述
根據湖南中長期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每月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的交易結算計算完成后,電力交易機構開展批發市場電費清算,統計電費清算盈余情況,提出清算結果分配方案,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電費清算的內容包括: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的偏差電量結算收益,退市用戶用電考核(超出目錄電價結算的價差)收益,發電企業上調服務價差收益和下調服務電費,以及合同執行偏差電費。其中,合同執行偏差電費指的是因市場主體±3%以內(允許偏差范圍)偏差電量不考核產生的電費差。
8.8.2 下調分攤電量電費計算
說明:根據湖南中長期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廠因優先發電造成其它發電企業不能完成市場合同電量與基數電量之和時,應承擔下調補償和未能執行的市場合同電量價差電費(合同交易價格與相應發電企業政府批復價格之差)的一半。
8.8.2.1 計算發電側凈下調電量。
Q凈下調 = Q i 結算下調 + Q j 結算下調 − Q i 結算上調
i=1 j=1 i=1
式中,Qi 結算下調為 8.5.2.7 節火電企業 i 的結算下調電量,
Qj 結算下調為8.5.3.4 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j 的結算下調電量,
Qi 結算上調為 8.5.2.5 節火電企業 i 的結算上調電量。
8.8.2.2 計算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超計劃電量。
Q超計劃 = Q j 結算優先 − Q j 計劃優先
j=1 j=1
式中,Qj 結算優先為 8.5.3.3 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j 的優先發電結算電量,
Qj 計劃優先為月度交易計劃中安排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j 優先發電上網電量。
8.8.2.3 計算總下調分攤電量 Q 總下調分攤。
如果 Q 凈下調≥0 且 Q 超計劃≥0,則
Q總下調分攤 = min Q凈下調,Q超計劃 。
否則,Q 總下調分攤 = 0。
8.8.2.4 計算總下調分攤電費 R 總下調分攤,負數表示發電企業支出,正數表示發電企業收入。
R 總下調分攤 = Q 總下調分攤×(P 市場下調價差-P 市場下調)×0.5
式中,P 市場下調價差為 8.5.4 節市場下調電量合同均價差,
P 市場下調為 8.5.4 節市場下調電量補償均價。
8.8.2.5 計算分攤系數 K:
K = Q總下調分攤 ÷Qj 結算 j=1
式中,Qj 結算為當月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j 的上網電量。
8.8.2.6 計算每個電廠的下調分攤電量 Qj 下調分攤。
(1)如果(Qj 合同÷Qj 結算) ≥ K,則 Qj 下調分攤 = 0;
(2)如果(Qj 合同÷Qj 結算) < K,則 Qj 下調分攤 = Qj 結算-Qj 合同。
式中,Qj 結算為當月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j 的上網電量,
Qj 合同為當月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j 市場合同電量(扣除轉讓電量)。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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