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6.2.10 零售購售電關系變更流程:
6.2.10.1 零售用戶在原《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意向協議》、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到期后,或與原簽約售電公司協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購售電關系后,可以重新選擇售電公司、按照附件 6-2 的模板格式簽訂《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意向協議》。
6.2.10.2 售電公司登錄電力交易平臺,錄入零售用戶的相關信息,根據零售用戶在電網企業營銷系統中的用戶號建立用電單元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審批,電力交易機構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通知售電公司提交資料。
6.2.10.3 售電公司到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購售電關系簽約登記,提交以下資料:
(1) 零售用戶與原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關系的證明材料;
(2) 雙方簽署的《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意向協議》;
(3) 售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售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 零售用戶入市承諾書(模板見附件 2-3-2);
(6) 零售用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7) 零售用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2.10.4 電力交易機構辦理購售電關系簽約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及時提交電網企業營銷部門。
6.2.10.5 電網企業營銷部門通知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到指定的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廳,按照附件 6-3 的模板格式簽訂電網企業、零售用戶和售電公司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
6.2.10.6 電網企業營銷部門匯總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備案。
6.2.11 零售購售電關系解除流程:
6.2.11.1 零售用戶在原《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意向協議》、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到期后,或與原簽約售電公司協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購售電關系后,可以轉為非市場化用戶或直接交易用戶。
6.2.11.2 對于零售用戶轉為直接交易用戶的,參照 2.3 節要求到電力交易機構辦理直接交易用戶注冊,并提交零售用戶與原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關系的證明材料;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程序后,將辦理結果通知電網企業營銷部門。
6.2.11.3 對于零售用戶轉為非市場化用戶的,到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廳辦理手續,電網企業營銷部門將辦理結果通知電力交易機構。
6.3 零售合同管理
6.3.1 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雙邊協商零售交易合同(購售電合同)。
6.3.2 零售用戶、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是零售用戶原《供用電合同》的補充文件。
6.3.3 零售用戶變更購售電關系后,電網企業與新的售電公司、零售用戶應重新簽訂《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
6.3.4 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關系轉為非市場化用戶后,電網企業與其簽署《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同時終止。
6.3.5 售電公司發生公司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變動時,電網企業應與售電公司、零售用戶重新簽訂《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
6.3.6 零售用戶辦理銷戶后,原《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自動終止。
6.3.7 零售市場合同以紙質合同為主,售電公司、零售用戶、電網企業按照本規則要求簽訂相應的紙質合同。
6.3.8 售電公司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與之相關的各類交易合同(要件),包括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的雙邊協商零售交易合同等,所有合同的提交時間不遲于合同執行 5 個工作日前。
6.4 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6.4.1 零售用戶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業務包括:高壓新裝、高壓增容、減容、減容恢復、暫停、暫停恢復、改壓、改類、暫換、暫換恢復、遷址、移表、暫拆、復裝、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市場交易價格變更等。因涉及保密性和特殊性,對零售用戶設計、使用專門的業務辦理單據。
6.4.2 零售用戶新裝業務按照公司現行業擴報裝規定及業務流程辦理。業務辦結歸檔后,根據零售用戶的選擇,可與售電公司建立購售電關系。
6.4.3 零售用戶申請辦理增容與變更用電業務時,應提供售電公司書面確認材料,并遵循《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6.4.4 零售用戶增容、變更用電業務不能與變更購售電關系業務同時辦理。
6.4.5 在計量裝置更換、設備封停(啟封)、計量裝置特抄時,應按《供用電合同》和《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約定,由售電公司、零售用戶對抄表示數進行確認。
6.4.6 零售用戶辦理過戶業務時,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新戶滿足政府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重新申請建立新的零售購售電關系。
6.4.7 零售用戶之間可辦理并戶業務。被并戶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并戶業務辦理完畢后,被并戶與原售電公司購售電關系自動解除。
6.4.8 零售用戶辦理分戶時,分出的新戶可自愿選擇成為零售用戶、直接交易用戶或非市場化用戶,選擇成為零售用戶、直接交易用戶的應滿足市場準入條件。
6.4.9 零售用戶辦理銷戶業務時,需提供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的書面證明材料。
6.4.10 零售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的其他業務,按照《供電營業規則》及電網企業現行規章制度執行。
6.5 零售電價管理
6.5.1 零售用戶到戶電價暫按順價方式確定,順價方式的到戶電價=目錄電度電價(含政府性基金)+ 市場交易價差。市場交易價差由售電公司與用戶協商確定,可以逐月調整。如果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未調整市場交易價差,初次結算以三方《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中約定的市場交易價差計算電費,以后各月按照上一結算周期的市場交易價差計算電費(即沿用上月市場交易價差)。
6.5.2 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調整市場交易價差時,需在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末 5 個工作日之前由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價差調整表(模板見附件 6-4)。售電公司應依據與零售用戶的合同約定,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雙方認可的市場交易價差數據。
6.5.3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各售電公司提交的價差調整表后,進行匯總存檔,并應于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向電網企業傳遞。市場交易價差生效時間應與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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