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發布山東等7省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報告
山東等7省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報告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6年市場監管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171號)部署,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調度交易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國家能源
(二)加強電力調度管理,進一步提高調度運行水平
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三公”調度管理,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合理控制各發電企業年度合同電量完成率。
華東、安徽等網省電力調度機構要高度重視系統整體運行經濟性,根據電網需求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機組運行,通過資源共享的方式在區域范圍內市場化配置資源,提高抽水蓄能資源利用的整體有效性。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合理安排旋轉備用,提高發電機組的負荷率,降低發電煤耗。
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優化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管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
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要盡快實現新能源管理系統和調度控制系統的數據同步,保持調控目標負荷率與日前發電計劃一致。
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當前發電企業撥號上網登錄系統的方式,方便發電企業及時開展有關工作。
(三)嚴格執行“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肅并網考核工作
黑龍江、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切實落實“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輔助服務補償,按時將新建機組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火電機組非計劃停運、風機脫網等并網運行管理工作,將相關火電、風電漏考費用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納入“兩個細則”予以分配。
安徽省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規定要求計算黑啟動考核費用,嚴格執行因計劃檢修等不能提供黑啟動服務機組的考核。
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嚴格執行并網考核事項和標準,加強調度日志、資料臺賬、數據存檔等基礎工作的規范性管理,對青海漢東電廠考核錯誤的事項予以糾正。
(四)嚴格執行新建電源進入商業運營有關規定,確保各項工作流程有序銜接
安徽、湖北省電力公司要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有關規定,及時匯總上報新建機組并網調試、整套設備試運、進入商業運營等有關情況。對違反規定超期進入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要及時申請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電量,形成的差額資金50%計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予以分配,50%計入電網企業收入。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要及時制定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并上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盡快完成差額資金分配工作。
(五)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交易行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國家電網公司要結合各省實際電力供需形勢,在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公平、公正、公開組織開展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
廣東、貴州電網公司要按照《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規定,在落實“西電東送”戰略、兼顧南方區域電力市場發展等因素下,盡快研究完善“黔電送粵”量、價協商機制,進一步提高“西電東送”合同簽訂效率。
貴州電力交易機構應加強市場交易規則的宣貫,提高市場主體的履約意識。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合同條款約束力,確保市場交易的嚴肅性。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規范交易組織,每次組織交易前按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交易有關情況,交易結束后報告執行結果;要嚴格審查市場主體資質,確保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云南電力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電力可靠供應和充分消納清潔能源的前提下,嚴格執行經過安全校核后的市場交易結果。
山東省電力公司在招標抽水電量時,應按照中標電廠實際上網電價確定中標電量,確保發電企業實際承擔抽水蓄能電站租賃費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六)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電費結算規定與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公平結算電費
青海、貴州、安徽等省電網企業要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結算該期上網電量電費,并及時結算拖欠發電企業電費。
安徽省電網企業在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價政策。
云南電網公司在匯票支付比例上,要公平對待魯布革電站與其他發電企業,做到一視同仁。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購電費中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并按季度向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報送承兌匯票收支情況。
山東省電力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按照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按時足額結算電費。山東省電力公司應在本報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發電企業支付增值稅尾差資金,如逾期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七)嚴格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法規,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足額、按時發放到位。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24號)要求,及時、足額向發電企業轉付可再生能源補貼,不得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
山東省電力公司要認真梳理2014年至今由電網企業擅自變更容量后并網的光伏電站,會同光伏企業逐一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大云網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