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關于征求《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近日發布,一起來看全文: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甘肅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前的電力中長
(二)節能低碳調度系數設置的目的是鼓勵和提高大容量、環保機組的中標電量比例,促進節能減排。節能低碳調度系數的規定如下:
1.容量系數:20萬級及以下機組容量系數為1.0,30萬級機組容量系數為1.1,60萬級機組容量系數為1.25。(外送支持機組容量系數=容量系數×1.1;視外送方向不同,外送支持機組另行確定)。
2.脫硫系數=1.1。
3.脫硝系數=1.1。
4.除塵系數=1.1。
5.空冷系數:非空冷機組系數為1,空冷機組系數為1.1。
6.資源綜合利用系數:正常燃煤機組系數為1,燃燒低熱值煤機組系數1.1。
7.新投產發電機組,脫硫、脫硝設施正常投運的,當年按100%計算系數,一年以后根據上年脫硫、脫硝設施實際投運率確定系數。
8.超低排放系數:未進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機組系數為1,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獲得環保認證的機組系數為1.1。
(三)發電企業應在交易前向電力交易機構申報上年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設施投運率,并提供由地方環保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經電力交易機構認定后作為計算依據。
第八十二條跨省跨區電量交易合同(協議)執行與結算先后次序為:跨省跨區事故應急支援交易、年度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月度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月內短期或臨時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當實際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供需發生變化,需對交易合同進行調整時,合同調整的次序與上述相反。
第九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八十三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
第八十四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需確定交易電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電壓等級、計量關口、分月計劃等內容。
第八十五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最終形成后,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逾期未簽訂合同的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內參加任何后續市場化交易。
第八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原則上每月下旬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統一組織各類型合同的轉讓交易(包括本月剩余各類型合同電量和后續月份各類型合同電量)。
發電企業可根據各自實際發電情況在合同完成前5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交易意向,月度合同轉讓應于月前5個工作日前或當月底提前5個工作日開展。交易機構應于月底前匯總各發電市場主體的合同轉讓意向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
合同轉讓交易開始組織或收到合同轉讓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電力交易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發布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轉讓并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并提交調度機構,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過的形成有約束合同轉讓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未通過安全校核的,電力交易機構會同調度機構向交易雙方書面解釋原因。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申請裁定。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
交易機構應于月底前匯總各發電市場主體的合同轉讓交易結果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節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
第八十七條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轉讓等方式。
第八十八條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原則上按照年度開展,必要時可補充開展月度交易。
第八十九條自備電廠向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組織流程與年(月)度雙邊交易及年(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相同。交易意向及交易結果需匯總后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一節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第九十條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臨時性困難時,甘肅省可與其他省(區、市)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跨省跨區臨時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十一條甘肅電力交易機構應事先與其他電力交易機構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力供需不平衡時,由調度機構根據電網安全約束組織實施。條件成熟后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七章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九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跨省跨區交易及省內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調整等均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
第九十三條安全校核應滿足全省電力電量平衡,在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十四條為保障電力系統整體備用和調峰調頻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發電廠(站)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計算出各發電廠(站)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廠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九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公示前,應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九十六條根據交易組織周期開展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九十七條電力調度機構僅按批次對發電計劃單元年度和月度交易合同及計劃電量的總量進行安全校核,不對單筆合同或計劃出具校核意見
第九十八條年度和月度計劃中應當預留充足的清潔能源電量空間,火電企業直接交易不應造成電網消納清潔能源能力下降,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不應影響均等提供輔助服務的原則。
第九十九條安全校核基于預測電量、預測負荷及發電設備檢修計劃、輸變電設備停電計劃等邊界條件進行安全校核。當實際邊界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根據最新邊界條件,出具安全校核意見,并將安全校核結果報甘肅能源監管辦。
第一百條火電企業合同電量安全校核應充分考慮火電機組開機方式。火電企業年度、月度合同電量安全校核應在充分考慮新能源消納、電網安全約束、供熱約束、調峰調頻等后按照預安排的(各)月度開機方式,校核其調峰能力、輔助服務能力、電網阻塞等。
火電企業電網安全約束開機方式由電力調度機構依據電網運行方式確定并報甘肅省能源監管辦批準后確定;供熱安全約束開機方式由甘肅省工信委進行確定。
第一百零一條新能源中長期市場電量安全校核原則如下:(一)市場電量安全校核條件包括:電力電量平衡、場站發電能力、通道送電能力、電網調峰能力、風(光)資源、電網檢修情況等。
(二)中長期市場電量應按一定比例配比火電調峰電量,以滿足電網調峰需求。
(三)未歸調的新能源場站、按臨時接入方案并網的新能源場站,不允許參與市場電量交易。
(四)為保證新能源場站省內優先保障電量與市場電量的調出,新能源場站月度總市場電量與總省內優先保障電量之和不得超出月度電網新能源總消納能力;各新能源場站月度市場交易電量與優先保障電量之和不得超出其當月發電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分解電量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形成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并保障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發電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
對于市場化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未約定交易曲線的市場化交易合同和優先發電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發電廠(站)的發電計劃。
第一百零四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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