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印發
3月10日湖南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最新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深入推進我省電力
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以交易電量和電度電價計量計價結算。
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峰谷電價按即時峰谷浮動價格執行,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條件成熟時,電力用戶可以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
峰谷電價造成的電網企業損益應單獨記賬,納入電價調整和輔助服務費用統籌考慮,并接受監管。
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第三十六條 【輔助服務過網費】省內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原則上不計輸電損耗,無須支付輸配電價和繳納相關基金附加。
1.與所在配網企業簽訂協議,事先約定計量、電量、電價與結算等相關事宜。
2.完成市場準入手續,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3.原則上由所在配網與省網企業統一結算(包括配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和配網本身市場交易),再由配網企業與電力用戶結算。
4.配網企業可向參與交易的用戶企業收取配電費,配電價格可由政府主管部門核定,也可以采用配網與用戶兩級計量點電壓的輸配電價差。配網企業可按規定對網內相關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執收基本電費,也可在征得用戶同意后采用一部制電價。
第三十八條 【交易限價】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結算價格設置上限及下限。
第三十九條 【供需平衡預測】每年年底,由主管部門預測次年電力供需平衡情況,預測總發用電量,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跨省跨區受入和送出交易電量。
第四十條 【跨省跨區交易】跨省區購電應充分考慮省內發電產能規模,以免加重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負擔,擠占省內火電企業發電基本市場空間。
省內統調公用燃煤機組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低于 3000 小時,且影響省內發電企業正常經營時,應縮減長期跨省跨區購電交易規模,除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外,原則上不得再開展長期跨省跨區購電交易。如因省內外購電價格懸殊,確需開展跨省區交易時,可以通過省外落地價格的參照指引,組織省內發電企業先行競價,也可以引進省外售電主體和適當電量規模參與本省市場競爭,還可以組織用戶企業或售電企業直接向省外購電。
省內可再生能源限電、棄風棄水的時段,應通過市場交易、跨省區調劑等辦法,減少或停止跨省區購電交易,啟動并加大跨省區送出的售電交易。
第四十一條 【市場交易規模】省內市場交易電量規模,由省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根據市場放開情況和需求預測確定。
第七章 交易組織
第一節 交易時序安排
第四十二條 【年度交易時序】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一)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指導性計劃(可再生能源)列為優先發電。
(二)確定省內優先發電(燃煤除外)。首先,安排規劃內的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以及可再生能源高峰機組優先發電;其次,按照二類優先發電順序合理安排,并按照氣電、可調節水電、不可調節水電、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先后順序放開計劃,使其逐步進入市場。優先發電機組進入市場時,應制定相應保障措施。
(三)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雙邊及集中競價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區交易,掛牌交易視同集中競價交易,下同)。如年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交易。
(四)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根據本省年度發電預測情況,減去上述優先發電和年度交易結果(或預計規模)及后續交易規模后,剩余電量作為年度基數電量。基數電量應按規定逐年縮減,直至取消。
(五)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年度交易結束后,應根據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及時(原則上在 12 月底前)將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雙邊和集中競價的直接交易(批發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期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月度交易時序】開展月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不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四條 【跨省跨區交易時序】在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送電的前提下,省內、跨省跨區交易的啟動時間原則上不分先后。在電力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應優先保障省內電力電量平衡,有富余發電能力時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第四十五條 【合同轉讓交易時序】合同轉讓交易原則上應在合同執行 3 個工作日之前完成,市場主體簽訂電力電量購售合同即可進行轉讓。
第二節 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簽訂
第四十六條 【跨省區優先發電】根據確定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含年度以上優先發電合同),相關電力企業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協商簽訂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補充協議),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等,納入送受電優先發電計劃。
第四十七條 【省內優先發電】根據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確定的省內優先發電,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簽訂廠網間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第三節 年度雙邊交易
第四十八條 【信息發布】每年 12 月初,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潮流極限情況;
(二)次年市場交易電量;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
(四)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第四十九條 【交易類別】年度雙邊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及批發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含跨省跨區合同轉讓交易,下同)。
第五十條 【交易意向提交】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年度雙邊省內直接交易、批發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年度雙邊合同轉讓交易的意向協議,并在年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年度雙邊交易的意向協議應提供月度分解電量。
第五十一條 【安全校核】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第 1 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 3 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交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十二條 【確認交易并簽訂合同】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反饋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 1 工作日發布年度雙邊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后當日(如交易結果發布時間超過 15:00 時,可為次日,下同)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異議,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收到異議的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后第 1 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反饋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反饋者視為無意見。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批發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年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 3 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四節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第五十三條 【信息發布】每年 12 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年度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年集中競價交易電量預測;
(三)次年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聯系送出地平臺共同發布);
(四)次年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五十四條 【交易類別與時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批發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類集中競價交易由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 2 個工作日。
第五十五條 【數據申報】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分月電量、分月電價。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原則上應分月申報、分月成交。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五十六條 【市場出清】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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