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
第九章輔助服務
第七十五條 輔助服務執行各區域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 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允許第三方參與提供輔助服務。
第七十七條 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則,按照輔助服務效果確定輔助服務計量公式,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進行補償。
第七十八條 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提供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調峰、自動發電控制、備用等服務總需求量,各主體通過競價的方式提供輔助服務。輔助服務提供主體較多的地區,可以通過競價方式統一購買系統所需的無功和黑啟動服務。
第七十九條 電力用戶參與提供輔助服務需滿足各類輔助服務技術要求,并且與發電企業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補償。電力用戶輔助服務費用隨電力用戶電費一并結算。
第八十條 用電側未實行峰谷電價的地區,根據電力用戶自身負荷曲線和全網用電負荷曲線,計算電力用戶對電網調峰的貢獻度。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小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正,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大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負。與貢獻度為正的電力用戶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電廠,免除相應直接交易電量調峰補償費用的分攤。
電力直接交易雙方發用電曲線一致的,對應電量不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剔除直接交易曲線后的剩余發電曲線,對應電量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第八十一條 加強需求側管理。在負荷控制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基礎上,推廣用電用能在線監測和需求側響應,積極培育電能服務,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形成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保障輕微缺電情況下的電力供需平衡。
第八十二條 跨省跨區交易涉及的送端地區發電企業納入受端地區輔助服務管理范圍,并根據提供的輔助服務情況獲得或者支付補償費用。
跨省跨區交易曲線調峰能力未達到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要求的,按照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考核條款執行;達到有償調峰要求的,按照有償調峰補償條款給予補償。
第十章計量和結算
第八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八十四條 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必要的計量裝置。
第八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八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資金結算。其中,跨省跨區交易原則上由電力用戶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的交易由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向電力用戶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由電力交易機構分別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結算依據。
第八十七條 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方式不變。各市場主體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不承擔電費結算職能的電網企業也不再承擔欠費風險,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
第八十八條 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八十九條 建立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同偏差分開結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為主的地區,按月清算、結賬;開展周(日)交易的地區,按周(日)清算,按月結賬。
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結算流程和結算價格如下:
(一)發電側
1.根據可再生能源次月整體最大發電能力預測值,安排其他類型電源的月度發電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對可再生能源進行結算。風電、光伏和無調節能力的水電(含部分時段無調節能力的水電)可按照申報次日可發電量方式累加得到月度發電計劃。
2.其他機組實際上網電量小于其月度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時,按政府批復的上網電價結算實際上網電量;提供下調服務導致的減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2%以內的減發電量免于補償;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內的少發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3.其他機組實際上網電量大于其月度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但小于月度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與市場合同電量之和時,按政府批復電價結算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按其所簽訂的市場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剩余電量;提供下調服務導致的減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2%以內的減發電量免于補償;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內的少發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4.其他機組實際上網電量大于其月度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與市場合同電量之和時,按政府批復電價結算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按合同價格結算各類市場合同電量;提供上調服務導致的增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超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最低成交價結算。
機組提供上調服務(或下調服務)導致的增發電量(或減發電量),均以調度安排為準。月內既提供上調服務又提供下調服務的機組,以互抵后的凈值作為月度增發電量或減發電量。
5.全部合同均約定交易曲線的發電企業,根據每日的實際發電曲線考核偏差電量。各時段,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超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低成交價結算;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提供上調服務導致的增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提供下調服務導致的減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
6.各地可按照以上原則,區分電源類型細化結算方式和流程。
(二)電力用戶側
1.市場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超過其合同電量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總合同電量,超用電量按上調服務的加權平均價結算(系統未調用上調服務時,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最高成交價結算)。
市場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小于其合同電量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實際用電量。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外的少用電量按系統下調電量的補償單價支付偏差考核費用(系統未調用下調服務時,按其合同加權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下調電量補償單價=發電側下調電量總補償費用/下調總電量
發電側下調電量總補償費用由所有機組下調電量的補償價格和機組下調電量的乘積累加得到。
2.非市場電力用戶(含優先購電電力用戶,下同)按實際用電量和目錄電價結算。
3.非市場電力用戶的總用電量大于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時,2%以內的超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外的超用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非市場電力用戶的總用電量小于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時,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上的少用電量按下調電量補償單價支付偏差考核費用(系統未調用下調服務時,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最高成交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非市場電力用戶用電偏差導致的偏差考核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電網企業也可以委托電力調度機構通過對非統調電廠、地方電網造成的偏差進行計量,按責任分攤部分偏差考核費用。
4.對于約定交易曲線的用戶,根據每日實際用電曲線考核偏差電量。每日各時段的累計超用電量按上調服務的加權平均價結算(系統未調用上調服務時,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最高成交價結算);每日各時段的累計少用電量,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上的少用電量按系統下調電量的補償單價支付偏差考核費用(系統未調用下調服務時,按其合同加權價的10%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三)電力用戶偏差考核費用、發電企業偏差考核費用,以及上調服務所增加的電網企業結算正收益,統一用于支付下調機組的補償費用,盈余或缺額部分由所有統調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比重返還或分攤。
上調服務所增加的電網結算正收益=(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加權平均價—機組上調服務加權平均價)×(非市場電力用戶當月實際用電量—可再生能源當月實際完成的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其他類型電源當月計劃合同電量)
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加權平均價=(可再生能源政府批復電價(不含補貼)×可再生能源當月實際完成的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其他類型電源政府批復電價×其他類型電源當月計劃合同電量)/(可再生能源當月實際完成的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其他類型電源當月計劃合同電量)
以上用電量均按上年網損率折算到發電側。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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