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11月底前實行
本網從重慶市發改委獲悉,《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提出,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實行項目備案制,由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投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
第十二條為確保充電安全,用戶應使用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對電動汽車進行充電。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也可與小區物業簽訂服務協議,由小區物業協助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規范》(NB/T—33019—2015)等法規和標準,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及時發現并處理設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遵循國家及本市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三)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四)有自有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并對充電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國家認可電工證的不少于4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六)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公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等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
第十七條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明顯位置應標注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條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充電等運行數據應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
第十九條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設備生產(制造)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采用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符合國家及本市建設管理規定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可按資金補助的相關規定申報補貼。
第二十一條鼓勵具備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參照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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