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頒布新政今起實施 2020年將建5000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網點
成都市27日將正式實施《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成都將以純電驅動的新能源汽車為主要發展方向,以加快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布局建設為主要突破口,以市場主導、政
根據規劃,至2018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2500個,充電樁達到10000個。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蓋廣泛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5000個,充電樁達到20000個。
對在當地開展分時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要求在當地設立服務機構且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鼓勵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應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注冊地或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交企業新能源汽車投放運營計劃(包括投放總量、分批計劃、營運區域等),并具備與運營計劃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對車輛的要求:
1.車輛應在本市注冊登記,并辦理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使用性質應為“租賃”;
2.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及運營安全相關標準;
3.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4.車輛外形美觀,除企業品牌標識外無廣告設置,不影響市容。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交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7日
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對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汽車共享模式創新發展和推進我市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等具有重要作用。為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貫徹落實國家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發展戰略和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要求,以純電驅動的新能源汽車為主要發展方向,以加快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布局建設為主要突破口,以市場主導、政府規范監管為手段,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市民出行提供新的選擇,滿足市民多樣化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規劃引領。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總體發展規劃,將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作為一種新型出行方式,納入到現有步行、自行車、公共交通、出租車和私家車等城市整體出行方式結構中。同時,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出臺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將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納入公共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規劃,強化規劃引領。
(二)堅持市場配置。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屬于汽車分時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市場行為,企業是新能源汽車投放和經營管理的主體,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承擔監督責任,更好地發揮服務和監管職能,依法規范引導。
(三)堅持資源共享。支持企業建設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同時鼓勵合作共享,不斷創新經營、服務與合作模式,建立資源共享、成本分擔、互利共贏、有序發展的合作機制。
三、發展目標
至2018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2500個,充電樁達到10000個。
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蓋廣泛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5000個,充電樁達到20000個。
四、加快服務網點布局和充(換)電設施建設
按照《成都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整體謀劃、公共開放、協同推進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布局和充(換)電設施建設。
(一)單位內部停車場。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按一定比例提供內部停車場資源用于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的建設。
(二)公共停車場。
新建、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和交通樞紐、大型商場、商務樓宇、文化體育場館等配建停車場,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同步預留或配建規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鼓勵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采用租賃或與停車場經營企業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
(三)住宅小區。
鼓勵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與小區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利用住宅小區停車位通過租賃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設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
(四)占道停車場。
在不影響交通組織的原則下,鼓勵合規的占道停車場為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提供停放及充(換)電服務。
五、加強政策扶持
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相關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2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營運管理
(一)企業
1.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擬在我市從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我市設立服務機構且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鼓勵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2.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注冊地或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交企業新能源汽車投放運營計劃(包括投放總量、分批計劃、營運區域等),并具備與運營計劃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二)車輛
1.車輛應在本市注冊登記,并辦理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使用性質應為“租賃”;
2.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及運營安全相關標準;
3.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4.車輛外形美觀,除企業品牌標識外無廣告設置,不影響市容。
(三)市民
1.愛護新能源分時租賃汽車及充(換)電等配套設施,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應自覺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3.遵章守紀,對盜開盜用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注冊賬號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文明行車,規范停放。
(四)經營行為
1.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對承租人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
2.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價方式和費用,實行明碼標價;
3.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收取押金的須設立押金專用賬戶,接受第三方監管,保證專款專用,鼓勵通過信用卡預授權等非現金方式收取押金,并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4.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按照車輛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5.倡導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6.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依法依規運營,違反規定將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7.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針對承租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技術手段加大對承租人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承租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承租人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8.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并保存租賃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審驗記錄,監控并記錄租賃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證租賃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租賃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的租賃車輛一致;
9.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營運管理平臺,包括車輛及充電設施狀態監控、車輛停放分配調度、訂單及計費管理、車輛故障報修等模塊。客戶端APP應包含網點信息、車輛信息、電池續航里程、計價方式、客服電話等相關內容;
10.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組建與投放量相匹配的專業運行維護隊伍,及時做好車輛的運營調度和故障車輛的維修處理,提高處理反應速度;
11.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加強車輛的清潔維護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定期做好車輛內部清潔并及時清除車身違法張貼小廣告等問題,確保市容環境不受影響;
12.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承租人投訴機制,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13.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按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等相關數據和信用評價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14.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注重保護承租人隱私,不得將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公開或擅自泄露;
15.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6.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7.支持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服務標準化,形成公平競爭、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18.租賃企業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和雙方自行達成的約定。
七、保障機制
(一)明確管理職責。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的管理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強化屬地化管理。具體職能分工為:
1.市交委負責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的行業監管,并牽頭建立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
2.市經信委負責牽頭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和鼓勵支持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3.市建委負責指導推進公共停車場充(換)電設施建設;
4.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5.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負責屬地范圍內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營運企業的日常管理,并負責推進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的建設;
6.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實施監督管理。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及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為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原標題:成都新政今起實施 2020年將建5000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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