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規(guī)定閑置新能源汽車不予財政補助
5月底,南通市財政局印發(fā)《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的對象、標準,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程序等明確了具體要求。與往年最大不同,《細則》在補貼
5月底,南通市財政局印發(fā)《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的對象、標準,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程序等明確了具體要求。與往年最大不同,《細則》在補貼標準中增加了“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市級財政不予補助”的規(guī)定,這是該市采納審計建議,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新舉措。
前不久,南通市審計局對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補貼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延伸審計,發(fā)現相關公司在已申領補貼的車輛中有43輛處于停運狀態(tài),占其自營車輛的43%;深入調查后,發(fā)現某公交公司也存在因充電樁設施建設滯后,有50輛新能源車處于閑置狀態(tài)。據此,審計建議,應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補助辦法,補貼政策要體現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運營的導向,加大財政支持公交充電樁設施建設的力度,減少車輛閑置和運營里程不足等情況發(fā)生。
審計建議得到南通市財政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在新近頒布的補貼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要求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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