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考核2019年開始,電力交易機構指導市場主體完成配額電力交易
時隔2個月,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迎來第三次征求意見。根據此輪征求意見稿,配額考核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8年各地區的配額完成情況不進行考核,2020年配額指標用于指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
有光伏行業的人士評價,配額制的推進,有利于促進跨省消納,并且電力發展清潔化的長期趨勢日漸清晰。
在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方面,此輪征求意見稿設立了約束性指標和激勵性指標。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超過約束性指標10%為激勵性指標。盡管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自行確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并對高于激勵性指標的地區予以鼓勵,但具體的鼓勵措施并沒有明確。
相比于9月份的征求意見稿,在此輪征求意見稿中,山西、吉林、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廣東、云南和甘肅等省份的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約束性指標均有所下調。
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直接向電力用戶供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通過電力批發市場的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在配額實施與電力交易銜接方面,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相應電力交易。并且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承諾。
對于市場主體而言,除了通過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完成配額,還有兩種補充方式,一種是向超額完成年度配額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價格。另一種是自愿認購“綠證”來完成配額。“綠證”交易可以使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獲得市場增量收益。
此輪征求意見稿對配額消納量的核算方法進行了細化。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電量的核算分為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電量,以及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力(含就地消納的合同能源服務和交易電量)。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核算分為四類: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匯合“點對網”跨區輸入,省際“網對網”跨區輸入,和跨省“網對網”輸入。
京津冀電網方面,電網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各地區消納量,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的消納量。

責任編輯:任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