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交易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規范電力交易管理,更好地服務于市場交易主體,根據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分)部、所屬各級供電企業電力交易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電力交易員是指在電力市場交易機構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上崗資格,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組織電力交易的專職人員,簡稱“交易員”。
第四條 公司總部、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各級單位”)必須設置交易員崗位,交易員的人數應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實際需求確定,按照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交易員工作職責
第五條 交易員應認真學習電力法律、法規,嚴格遵守電力市場規則和相關管理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電力交易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交易員負責本單位電力市場交易計劃管理、交易組織、交易磋商、數據核對、確認和交易出清等工作。
(一)按照規定的交易流程,負責電力市場交易計劃的組織制定和跟蹤分析;
(二)負責本單位的交易組織、磋商和撮合,確認交易出清結果;
(三)負責申報數據的審核和確認,交易成交結果信息的發布;
(四)負責交易資料的備案和存檔。
第七條 根據委托關系作為市場代理參與其它電力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
(一)負責交易信息的分析和交易數據申報;
(二)負責出清結果的確認;
(三)負責交易計劃的編制。
第八條 交易員應當執行電力市場監管要求,遵守交易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不得泄漏交易主體的商業秘密和涉及他人利益的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 交易員認證與注冊
第九條 交易員的任職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思想修養,能自覺遵守電力市場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電力系統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電力市場法律法規,從事電力系統相關工作時間不少于兩年;
(三)熟悉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具備電網運行管理、市場營銷、電力市場分析、交易組織、電量結算等基本能力;
(四)熟悉交易運營系統的相關功能。
第十條 交易員的認證程序
(一)各級單位電力交易中心負責交易員的任職條件審查,審查通過后認定為見習交易員,并報國網交易中心和分部電力交易分中心備案;
(二)見習交易員實習期為半年,實習期內必須在正式交易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不得單獨從事交易組織工作;
(三)見習交易員在實習期滿后,由本單位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認證考試,評定合格后報國網交易中心核準;
(四)國網交易中心核準通過后,印發交易員資格證書,從印發之日起,見習交易員轉為正式交易員;
(五)國網交易中心負責發布交易員任職信息。
第十一條 交易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4年。由本單位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復證工作,復證合格后報國網交易中心核發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 交易員本人應在電力市場交易運營系統中進行注冊,填寫注冊登記表,簽訂注冊協議,獲得交易員注冊編號。
第四章 交易員資格注銷、撤消和變更
第十三條 交易員資格的注銷必須由本單位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經國網交易中心批準同意后,由國網交易中心注銷相應交易員資格證書,并在交易運營系統中清除交易員注冊編號。
第十四條 交易員必須參加定期復證和本辦法要求的培訓和考試,對復證未通過或考試不合格者,國網交易中心可撤消其交易員資格。
第十五條 交易員有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國網交易中心批準同意后,撤消其交易員資格。
(一)交易員違反市場監管的要求,進行違規交易、串通交易或泄露交易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交易員在工作中發生重大差錯,對市場成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交易員違反優質服務相關規定,給公司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其它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經本單位認定不適合繼續從事交易員工作的。
第十六條 交易員由于工作調動、借調等原因調入國家電網公司其他單位從事交易員工作,應履行交易員變更手續。由調入方對交易員進行考核、認證,認證通過后,經國網交易中心批準,調出方注銷原交易員資格,國網交易中心重新印發資格證書,調入方再進行新交易員注冊。
第五章 交易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七條 交易員的培訓
(一)公司統一制訂交易員年度培訓計劃,定期對交易員進行市場預測、電力交易、合同管理、電量結算、統計分析以及交易運營系統應用等方面的培訓。
(二)交易員培訓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教育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
(三)國網交易中心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專業競賽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組織交易員調考,以促進交易員素質和技能的全面提高。
第十八條 各級單位應每年組織交易員的業績評價工作,依據相關考核辦法對交易員的業務素質、個人技能、工作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交易員的考核管理按照各級單位的具體考核規定執行,實行績效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網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交易員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電網交易〔2009〕219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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