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電力用戶用電量未完成 是否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購電偏差考核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天津某售電公司與唐山某電力用戶簽訂了《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協議)》,合同約定:售電公司代理該電力用戶以市場化方式自電網購買電力用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用電量。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電力用戶2018年6月用電量未達到用電計劃。2018年7月13日河北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書面確認2018年6月售電公司代理該電力用戶購電出現偏差,負偏差電量為7803.7兆瓦時,產生偏差考核費用(違約賠償金)541,888.93元。
售電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與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區供電分公司簽訂了《承諾書》,承諾2018年8月1日前墊付電力用戶2018年7月產生的偏差考核費用541888.93元。
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就2018年6月份電量未達到用電量計劃,導致產生541888.93元偏差考核費用問題,簽訂了《偏差考核費用代繳協議》,協議約定由售電公司墊付該筆費用,之后雙方按比例分攤,售電公司分攤該筆費用的15%,為70,136.42元,電力用戶分攤該筆費用的85%,為471,752.51元。
售電公司依約履行后,電力用戶遲遲未能給付售電公司墊款。售電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墊款及利息。
二、焦點爭議
1.電力用戶是否構成違約?
2.是否應返還售電公司墊付的偏差考核費用?
三、關于爭議焦點法院認為
1.原被告達成代理購電協議,因被告2018年6月份用電量未達到月度用電計劃,導致產生偏差考核費用。
2.《偏差考核費用代繳協議》系雙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且該筆費用發生系因被告用電未達到用電計劃產生,被告也未能證明原告對發生該筆費用存在過錯,該協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原、被告應遵守該協議約定。
3.原告墊付費用后,被告未給付,屬于違約。
四、判決結果
判決電力用戶于返還售電公司替其墊付的購電偏差考核費471,752.51元,并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欠款金額以年利率6%計付利息。
五、法律分析
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電力用戶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用電量計劃,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購電偏差考核費。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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