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粵全傳》|市場管理委員會合法權限分析
詩云:
規則浩繁滿天星,管委臨受浪中行。
限價定參克市力,何精什良縛巨鯨?
責龐任大使人驚,監授管權期群英。
今非昔比求注聽,確保良善不受凌。
話說南粵電力江湖,風云際會,豪杰輩出,至丁酉年間,上諭,江湖兒女,同氣連枝,當立一會,勇擔江湖大義,力促電改風潮。南粵江湖各大門派遂聚于羊城,共商大舉。至七月,市場管理委員會得以立,九子落定。
市場管理委員會為何組織?我們且從它的誕生環境細說端倪。經濟學中,有兩個形同水火卻又糾纏不清的制度,計劃與市場。純粹的計劃經濟或者完全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管理委員會都沒有立足之地。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主導生產每個環節,沒有生產者自主決策的空間。完全競爭環境下,價格信號傳導不阻滯,市場信息透明,準入退出不受限,生產者個體就能做出充分有效的生產和價格策略。只有在受干預的市場中,市場管理委員會得以誕生并充分發揮“掮客”作用。
完全競爭市場只存在童話中,現實中的市場都是受政府調控下的不完全競爭市場。
在這種環境下,政府往往有減少干預的角色需要,需要一種可以間接將政策實施于市場的組織,另一方面,處于這樣市場環境中的生產者,無法獲得充分的市場信息,并時時受到壟斷的擠壓和惡性競爭的威脅,急迫需要一個自律性組織,維持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市場管理委員會,在行業層面形成一種紐帶,既能反應電力行業運行和發展的行業利益,也能向政府傳遞行業信息和呼聲,以便制定合理的電力發展政策。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一肩挑著公共職能,一肩挑著行業自律,自然具有彌補政府失靈的的市場支持性職能和彌補市場失靈的市場補充性職能。由此可見,市場管理委員會從其誕生那一刻起,就是承擔著公共職能的利益表達組織,那種認為市場管理委員會是單純服務于市場,是市場化的產物,充分體現市場競爭者利益的觀點其實是一種偏頗。
哈耶克曾說過:這些形形色色更具包容性的專門組織,實際上只有在一個更為廣泛的自發秩序中才能找到立足之地,在一個本身就是專門組織起來的全面秩序中,是不適合它生存的。
理解這句話,我們首先得對理論經濟學的形而上有正確的意識。理論經濟學研究的是一種靜態均衡狀態,因此會產生出完全競爭的概念,完全競爭狀態下,邊際成本等于價格,這時的需求曲線是一條水平直線,不存在效率損失,資源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但在現實經濟運行過程中,任何市場都是動態均衡的趨勢,也就是說從來不會有理想的競爭狀態,任何一個市場都是不平衡的,都存在市場力。這時的需求曲線是一條斜線,如果一個企業提高價格需求會降低,降低價格需求會增加,此時,該企業就擁有了控制價格的市場力,因為由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決定的企業最優價格高于邊際成本,由此帶來社會凈損失。這也是現實市場中市場力監管的主要理論依據。在這種競爭不充分市場中組織起來的代表市場主體利益的組織,必然受控在擁有市場力的主體手中,市場管理委員會即成為其實施市場力的手段,通過影響政府政策和市場價格,進而擴大其市場力的強度,導致社會福利的追加損失,成為典型的尋租行為。
從廣東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九位長老看,身后所代表的基本是擁有市場力的主體,其中還包含長期以“自然壟斷環節”進行自我定位的廣東電網。現實電力運行中,電網企業還保留著諸多行政壟斷性職能,雙重壟斷的身份,造成壟斷市場邊界不僅橫向擴張,且縱向發展。這種市場力的穿透,深刻的影響甚至支配著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把限價權賦予籠罩在系統最強者陰影之下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必然導致市場力的進一步擴張,價格扭曲度加深,資源配置效率下降。
一方面廣東規則中最值得商榷的內容集中在限價建議部分。價格管制是政府干預市場的主要手段,可以是價格上限,也可以是價格下限。世界范圍內,主要是各國競爭監管機構承擔著價格管制的職能。動用價格管制權進行限價,往往與競爭政策格格不入。盡管如此,很多競爭法,如EU Treaty第82條,允許各國監管機構進行價格干預。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規定。首先,裁定某一價格是否太高了,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其次,就算某個企業定價太高,為什么要因此而受到懲罰呢?企業也許是通過投資、創新達到了規模經濟,從而掌握了市場勢力。全球經濟實踐歷史看,競爭就是“與眾不同”,就是要生產別人不生產的產品,生產質量更高的產品或者以低于對手的成本生產。創新就是改變資源、改變偏好和改變生產技術,創新越成功,市場勢力越大。你要創新,要實現規模經濟,因而要有增長,就一定會導致“壟斷”。因此,只要是企業的市場勢力是基于合法的商業行為,那么價格管制政策就不應該以消滅企業的市場力為目標。也就是說,價格管制不應該關注市場力本身,而應當對扭曲競爭過程的行為進行干預。
競爭監管機構實施限價政策,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均衡價格。最高限價,可能人為的制造出短缺,最低限價,可能人為制造過剩。無論上限和下限,這種價格干預信號都會影響摧毀市場持續調整的傾向,導致資源的損失和錯誤配置。因此,實施價格限制,應當是非常審慎的決策。從法律角度來看,價格管制被普遍認為是公法領域的問題,盡管近年來,有學者認為,私人實施權利的普通法制度,在某些領域可能優于直接進行公共控制的行政制度,但在限價權問題上,通常還是政府和監管機構需要直接管制的任務。在國際范圍內,監管機構一直被定義在第三方獨立機構的角色上,其意義在于,它的所有市場監管決策都基于整個市場而又超脫于任何市場利益主體。一旦監管機構成為壟斷企業的“傀儡”,監管機構本身也就失去了立身之本!
另一方面,由市場主體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直接進入到公共行政領域,不僅在法理上是沒有依據,對市場運行也是危險的。即使不考慮市場力操控問題,而只針對限價技術考慮,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也可能力不從心,因為它必須在毫無歷史數據支撐,也無金融操盤經驗的情況下,對整個市場和個體企業策略作出精準分析和建議,保證市場波動平穩,護住交易雙方的錢袋子。而一旦限價偏差過大,造成社會凈損失擴大,市場管理委員會也無法承擔相應的法律、經濟和社會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關于行政不作為十大案例”中,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明確了:職權范圍內,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經辦機構都必須積極履責,方為責任政府應有之義。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及時履責,還應當全面履責,并要依法實現履責的目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工作職責的行為,都存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市場管理委員會并不能成為理想的“擋箭牌”。恐怕正解還是,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培養監管人才,增加監管開支,自己的責任自己扛。如人大知名教授所言:最廉價的監管,終將成為最昂貴的監管。
電改不易,且行且珍惜……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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