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討】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及價格政策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從2002年的5號文件到2015年的9號文件,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極大地推動了電力體制改革,活躍了市場電能交易。2018年8月25日,國家發改委核定調整了靈寶直流等21個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發改價格〔2018〕1227號),推動打破省間壁壘、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為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做好準備。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主要類別
電能交易是電力市場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中輸配電價格是影響電能交易活躍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售電側改革大潮下,很多售電企業專注于省內的電能交易,包括省級電網內的電能直接交易(包括場外長協、場內撮合競價等形式),以及省級電網企業與本省增量配電網內用戶的電能交易等。現在,越來越多的售電企業開始關注跨省跨區的電能交易。
總體上而言,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包括以下幾種類別:
1、省網之間網間交易。目前這部分交易在電網之間進行,其他市場主體無法參與;
2、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售電;
3、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的大用戶企業售電;
4、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增量內網中的大用戶企業售電;
5、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的發電企業進行發電權交易。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政策簡要回顧
早在200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就印發《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05〕292號),以期充分發揮現有電力設施潛力,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跨地區(跨區跨省)電能交易,調劑余缺,提高電力工業整體效率,保障電力供應,破除省間壁壘,發展區域電力市場,實現電能資源的優化配置。文件第三條對交易主體進行了明確:送電方為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廠和組織本地區多家可跨地區送電的發電廠集中外送的電網企業。輸電方為國家電網公司(含所屬各區域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受電方為區域電網公司或具備法人資格的省級電網企業。
在明確交易主體的同時,文件第五條對交易價格進行了如下規定:
1、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受電價格由送電價格、輸電價格和輸電損耗構成。
2、由國家明確送電價格、受電價格的,應遵照執行;其他交易的送電、受電價格,由送受雙方參考送端電網平均上網電價和受端電網平均購電電價、銷售電價協商確定。凡已納入電力市場交易范圍的,應通過市場競價,形成送、受電價格。
3、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可對送受電實行峰谷電價和豐枯電價,價格水平可在不超過送、受雙方約定價格上下70%的幅度內,按送、受電方聯動的原則浮動。
4、臨時交易的送電價格應按照上述原則,按事先簽訂的調度授權協議確定。
5、跨地區輸電價格,由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批后向交易主體公布。尚未明確輸電價格的,有關電網企業應抓緊上報,在國家批復前,可暫由輸電方與送、受電方按照有利于跨地區電能交易的原則,協商確定輸電價格,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6、由送端電網企業組織電能外送的,送端電網的輸電費用按上述原則確定,并可計入輸電價格。
7、所有輸電價格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并且相關電網企業應及時向各交易主體公開,以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
8、輸電損耗為輸電損耗率與送電價格之乘積。輸電損耗率應經過國家電監會核準并公布。未經核準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電壓等級線路的平均輸電損耗為基礎,暫由送、輸、受三方協商確定,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超出或低于核定標準的輸電損益由電網企業承受。
關于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價格分析
在上述文件基礎上,為指導落實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2009年印發《關于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進一步規范電能交易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文件除了容量交易外,進一步明確了關于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價格:
1、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的受電價格由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
2、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國家已規定價格的,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尚未規定價格的,在送電、受電地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電力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送受雙方參考送端電網平均上網電價和受端電網平均購電電價協商確定廠網間結算電價。其中,送電省(區、市)電網企業的輸電價格(含損耗)原則上不得超過每千瓦時3分錢。
3、跨省、跨區域電能臨時交易的送電價格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價格進行結算;事先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購電方所在電網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上浮20%確定。緊急情況及事故交易免交輸電費。
4、除國家規定的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外,電網企業之間不得以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為目的,在同一時點相互進行沒有電能物理流量的虛假交易和接力送電。
5、受電省(區、市)電網企業購外省電量的電價與本省平均購電價有差異的,納入本省銷售電價方案進行平衡。
各類別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價格構成
1、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售電
受端電網的落地電價=發電企業交易電價+送電省輸電價格(含線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落地價格(含線損)+受電省政府基金及附加
2、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的大用戶企業售電
受端企業的購電價=發電企業交易電價+送電省輸電價格(含線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含線損)+受電省輸配電價格(含線損)+受電省政府基金及附加
3、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增量配電網中的大用戶企業售電
受端企業的購電價=發電企業交易電價+送電省輸電價格(含線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含線損)+受電省輸配電價格(含線損)+受電省增量配網配電價格+受電省政府基金及附加
4、發電企業跨省跨區對其他省級電網內的發電企業進行發電權交易
受端發電企業的受端電價=發電企業交易電價+送電省輸電價格(含線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含線損)+受電省政府基金及附加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的超核定邊界的分攤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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